清潔工滑倒受傷,僱主及管理公司責任?

Cheng Yuk Chun v Winson Cleaning Service DCPI629/2006

申索駁回
原告未能證明被告有過失,申索被駁回。
區域法院(人身傷害)His Hon. Judge Leung5/7/200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heng Yuk Chun v Winson Cleaning Service Company Limited and Others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梁紹基法官 (His Hon. Judge Leung)

案情摘要

原告鄭玉珍是一名43歲的清潔工人,於2004年4月24日在豪景花園工作期間受傷。她當時正從豪景花園第18座6樓至5樓的後樓梯搬運垃圾,聲稱因樓梯濕滑且有油漬而滑倒受傷。第一被告是她的僱主永順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第二被告是物業管理公司豪景花園管理有限公司,第三被告是豪景花園業主立案法團。原告向三名被告索償,指控他們違反僱傭合約下的默示責任、佔用人責任以及一般謹慎責任。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告滑倒的原因以及各被告是否違反了其應負的責任。原告聲稱因樓梯濕滑有油漬而跌倒,但被告方質疑其說法的連貫性,並指出原告在勞工處的聲明中提及是因擦汗失去平衡而跌倒。此外,法庭需判斷第一被告作為僱主、第二及第三被告作為佔用人,是否違反了謹慎責任或法定責任,以及原告是否存在共同過失。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原告並非因樓梯濕滑或有油漬而跌倒。法官接納勞工處職業安全主任陳先生的證供,認為他是一名可靠的證人,並根據原告向勞工處的聲明及意外報告,認定原告是因擦汗時失去平衡而跌倒。由於未能確立被告有任何可追究的過失元素,法庭認為第一被告的工作系統並無過失,第二及第三被告作為佔用人亦無須負責。因此,法庭裁定被告並無違反其責任。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原告的所有申索,並命令原告支付被告的訟費,如未能達成協議則需評定訟費。原告自身的訟費將根據法律援助規例評定。此命令為暫准命令,如14天內無異議將成為絕對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人身傷害索償中,原告證供的一致性及與同期文件的吻合度至關重要。法庭會仔細審查原告在不同時間點對意外成因的陳述,若存在重大差異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釋,將會影響其證供的可信性。此外,法庭在判斷僱主及佔用人責任時,會基於已確立的意外成因來評估是否存在可歸責的過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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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清潔工在工作期間滑倒受傷,僱主需要負責嗎?
A.

在本案中,法庭裁定原告的僱主無須負責,因為原告未能證明其滑倒是由於僱主的工作系統存在過失。

Q.物業管理公司對清潔工在樓梯滑倒受傷有責任嗎?
A.

在本案中,法庭裁定物業管理公司作為佔用人無須負責,因為意外並非因樓梯濕滑或有油漬造成,且無證據顯示其有可歸責的過失。

Q.如果我對意外成因的說法前後不一,會影響索償嗎?
A.

會。本案中,原告對意外成因的說法與其向勞工處的聲明存在重大差異,法庭認為其證供不可靠,最終駁回了她的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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