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Ming Yat DCPI201/2003
工傷機器缺護罩能否索償?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han Ming Yat v Youh Eng Lai Michael trading as Prime Industrial Company (Hong Ko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Lok法官 (District Judge)
案情摘要
原告Chan Ming Yat受僱為被告Youh Eng Lai Michael(以Prime Industrial Company (Hong Kong)名義營業)的工場主管。2000年6月5日,原告在塑膠注塑機頂部打開滑門修理頂針螺絲時,未有關閉機器,活動模板突然後移,夾傷其左手食指。機器前方滑門設有聯鎖護罩,但頂部滑門沒有。被告曾口頭指示原告進行維修前關閉機器,原告因方便而未遵從。原告要求損害賠償,被告否認違反法定責任及普通法責任,並主張原告有共同過失。
核心法律爭議
被告沒有在機器頂部滑門安裝聯鎖護罩,是否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機械防護及操作)規例》的法定責任及僱主的普通法謹慎責任?原告未關閉機器及未使用手動模式,是否構成共同過失,以及應扣減多少賠償?原告可否獲得痛苦、失去生活樂趣、收入損失及賺取能力損失的賠償?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機器頂部滑門是原告正常工作的一部分,每月須開啟以拆裝模具及進行小型維修;其活動模板構成《規例》所指的危險部分,應由有效聯鎖護罩防護。即使業界不普遍採用該裝置,亦不免除法定責任;裝置可行,且《規例》第5(3)條容許維修時移除或使裝置失效。被告沒有進行風險評估、提供安全工作制度或監督,故亦違反普通法僱主責任。原告明知危險而未關機,且未選用手動模式,須承擔30%共同過失,但不得因過度扣減而削弱法例的保障目的。
引用案例與條文
《Factories & Industrial Undertakings (Guarding & Operation of Machinery) Regulations》Cap.59第2、4、5條及附表一第14、17項界定危險部分和聯鎖護罩。Lau Shun Kam v Lock Kee Plastic Works Limited支持同類注塑機事故中僱主負法定及普通法責任。Staveley Iron、The Miraflores、Mullard及Li Man Yuen說明法定違責下共同過失標準較寬鬆。Moeliker支持賺取能力損失的裁判。
裁決與命令
原告勝訴。總損害額為298,458港元,扣除30%共同過失後為208,920.60港元,另加分項利息;須扣除已收取的148,800港元僱員補償款。被告須支付訟費。
判決啟示
僱主不能僅以業界缺乏同類防護或已作口頭提醒作為抗辯。即使僱員明知風險並違反指示,法院仍會在確認法定違責後審慎評估共同過失,以免削弱機械安全法例的目的。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工人未關閉注塑機維修而受傷,僱主仍要負責嗎?
即使僱主曾指示關機,只要機器在正常工作中存在可預見危險而沒有有效聯鎖護罩,仍可能違反法定及普通法責任。本案法院判僱主負責,但扣減原告30%共同過失。
Q.業界通常沒有機器頂部護罩,僱主可以因此免責嗎?
不能。法院認為業界不普遍安裝頂部聯鎖護罩,不足以構成抗辯;原告須在正常工作中開啟頂部滑門,僱主因此應提供有效防護。
Q.本案原告最終獲得多少工傷賠償?
法院評定總損害額為298,458港元,扣除30%共同過失後為208,920.60港元,另加利息,並須扣除已收取的148,800港元僱員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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