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Yuk Foon DCPI1025/2006

管理公司清潔疏忽能否索償?

申索得直
原告因管理公司疏忽獲賠223,988港元
區域法院(人身傷害)HH Judge Lok7/11/200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Wong Yuk Foon v Nice Property Management Limited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Lok法官

案情摘要

原告Wong Yuk Foon是保安員,於2004年11月15日在竹園北邨工作期間,進入女廁更衣時在入口附近的肥皂水上滑倒,造成左腳第五蹠骨骨折。被告Nice Property Management Limited負責管理該屋邨。原告指地面因清潔用的濕拖把而濕滑,且沒有警告標誌;被告否認地面濕滑,並否認其為《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Occupiers Liability Ordinance)下的處所佔用人。原告以疏忽及違反佔用人責任索償。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原告是否因肥皂水滑倒;被告是否對女廁具有足夠控制而屬佔用人;被告有否違反對合法訪客的共同謹慎責任;清潔承辦商是否構成抗辯;原告是否有共同過失,以及損害額應如何評定。

判決理由

法庭接納原告證供,認定濕滑地面由未充分沖洗的拖把造成。管理協議及清潔合約顯示被告控制及管理女廁,因此屬佔用人。按照《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所規定的共同謹慎責任 (common duty of care),被告須採取合理措施確保合法訪客安全,但沒有證據顯示其監督、檢查清潔工作或設置警告標誌。即使依賴獨立承辦商,被告仍須合理選擇、監督及核查承辦商;本案沒有證據證明已符合該等要求。原告已察覺地面潮濕並提高警覺,不能因此歸責共同過失。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循Hsu Li Yun v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Yuen Fat Building [2000] 1 HKLRD 900所述的獨立承辦商三項條件。Cheung Wai Mei、Lee Kit Ha及Ho Bing Cheung所涉案件因已有清潔制度,與本案沒有可比性。賠償額則參考To Ying Wa、Lee Sze Wai及Wong Sam Mui等案件,並著重永久痛楚及長期影響。

裁決與命令

原告勝訴。被告須支付總損害賠償223,988港元,另按指定利率支付利息;訟費判給原告,並附大律師證明書。命令暫准在判決交付後14日轉為絕對命令。

判決啟示

管理公司即使委託獨立清潔承辦商,仍可能因未有合理監督及檢查而承擔佔用人責任。評估痛苦、苦楚及喪失生活便利 (pain, suffering and loss of amenities)時,法院可重視永久症狀,而非只看骨折本身。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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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管理的廁所滑倒,管理公司是否要負責?
A.

如管理公司對處所有足夠控制,便須履行佔用人責任。公司未能監督清潔或警示濕滑危險時可能違責;本案法庭因此判管理公司負責。

Q.把清潔工作外判後,管理公司還要負責嗎?
A.

外判並不自動免除管理公司的責任。公司須證明合理選擇、監督及核查承辦商;本案沒有相關證據,故法庭拒絕接納該抗辯。

Q.跌倒骨折及長期痛楚可獲多少賠償?
A.

本案原告獲判痛苦、苦楚及喪失生活便利150,000港元,另獲收入能力損失及其他項目,扣除僱員補償後總額為223,988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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