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NG CHUN TO RAYMOND AND ANOTHER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D1 及 D4)被控串謀詐騙及處理犯罪得益。原審法院於2010年裁定兩人罪名成立。上訴法庭於2013年7月裁定兩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理由是原審程序不公。隨後,控方申請重審。D1 被指為涉案「窩輪」推銷計劃的策劃者,涉及金額龐大;D4 則為 D1 之妻,被指處理巨額犯罪得益。D4 已服畢刑期,而 D1 則服刑約17個月。辯方反對重審,理由包括審訊過程漫長、證據受損及對被告造成巨大壓力。
精選 197 宗 欺詐及金融罪行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D1 及 D4)被控串謀詐騙及處理犯罪得益。原審法院於2010年裁定兩人罪名成立。上訴法庭於2013年7月裁定兩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理由是原審程序不公。隨後,控方申請重審。D1 被指為涉案「窩輪」推銷計劃的策劃者,涉及金額龐大;D4 則為 D1 之妻,被指處理巨額犯罪得益。D4 已服畢刑期,而 D1 則服刑約17個月。辯方反對重審,理由包括審訊過程漫長、證據受損及對被告造成巨大壓力。
申請人為原審第一被告,與第二及第三被告一同被裁定兩項串謀詐騙罪,另獨自被裁定一項處理已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案件涉及上市公司462進行非常重大收購,收購第二被告的公司,而該公司擬購入新西蘭CraFarms Group的奶牛場及牛隻。申請人是462的聯席主席兼董事,第二被告是交易對方,第三被告則受僱編製交易帳目。申請人提出五項上訴理由,並申請在上訴待決期間保釋。
被告 Lee Ming Tee 為 Allied Group 的主席,被控串謀詐騙及發布虛假帳目。案件審訊期間,控方專家證人 Meocre Li 被揭發曾任 Guangdong Kelon 的董事,該公司涉及未披露的關聯交易。此外,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SFC) 曾調查 Meocre Li 涉及 Kin Don Holdings Ltd 的配股行為,但隨後終止調查。原審法官認為控方未有披露上述資訊,構成濫用程序,下令永久終止聆訊。
本案涉及三名上訴人(Ho Hon Chung Danel、Lam Kwok Wah Eric 及 Yuen Wai Kin)就其刑事定罪及判刑提出的上訴。原審法院(區域法院)裁定三人罪名成立,涉及與盜版光碟相關的刑事罪行。上訴人對定罪的穩妥性及判刑的輕重提出挑戰,案件隨後轉交上訴法庭審理。
兩名申請人承認兩項串謀處理已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以及各自一項使用假護照罪。兩人以假護照及公司文件在香港開立銀行戶口,讓海外受害人因「尼日利亞匯款騙局」匯入款項。涉及款項折合逾660萬港元,其中約390萬港元損失。兩人為戶口唯一簽署人,曾安排轉移款項,後於銀行被捕。原審就串謀罪判各人監禁40個月,假護照罪判監禁12個月,全部同期執行。
第一申請人陳樹雄(A1)和第二申請人施緣鈕(A2)是一對夫婦,被控多項串謀詐騙罪。控罪指他們與多名流動小販牌照持有人(特赦證人)串謀,利用市政署(包括市政局及臨時市政局)鼓勵小販交回牌照以換取固定攤位的政策。A1/A2 游說這些小販將換取來的攤位高價轉讓或出租給其他小販,而非由登記租客自行經營。雖然登記租客與市政署簽訂了「官方租約」,但他們實際上並無經營攤位,而是由 A1/A2 安排的「登記助手」經營。A1/A2 從中獲取巨額利潤。控方認為此行為違反了租約條款,欺騙市政署以謀取私利,構成串謀詐騙。
申請人拾獲他人遺失的信用卡,並在同日於多間商店進行11次未經授權的交易,購買鞋、香水、手錶、行李箱及遊戲機等物品,總值約28,572港元。申請人承認盜竊罪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等控罪。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兩年監禁。申請人其後就刑期提出上訴,並在候審期間作出額外賠償。
申請人 Lee Wing Kan 為裕豐發展有限公司的董事及股東。他被控與他人串謀詐騙多家銀行,透過虛構的商業交易騙取信用狀及貸款,使銀行面臨經濟風險。申請人辯稱交易屬實,惟因涉及在內地監獄進行加工而需隱瞞。原審法官拒絕接納其辯解,裁定三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判處監禁四年六個月。申請人其後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被拒,遂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第二申請人Hao May(又名May Wang,前稱Wang May Yan)因涉及兩項串謀詐騙罪被定罪,現申請在刑事上訴待決期間保釋。控方指她與第一被告就一項自願有條件要約交易合作,向香港交易所(SEHK)提供失實資料,意圖令交易所批准有關通函及公告,並使462公司受到損害。申請人提出多項理由,包括控方未能指出SEHK的公共職責、陪審團獲指示的犯罪意圖標準錯誤、兩項控罪重複起訴、證據及專家證供不當,以及法官引導陪審團不公平。
答辯人鍾曜隆是一名補習老師,在旺角補習社以一對一方式教授學生。2011年5月,答辯人利用直尺綁上手提電話,在課堂上拍攝17歲女學生X的裙底,並強迫其張開雙腿站立閱讀。警方隨後在答辯人的記憶卡中發現44段裙底錄影片段及一張照片,涉及另外兩名女學生。答辯人承認四項「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Access to computer with dishonest intent)」罪,原審裁判官僅判處罰款共一萬元。律政司不服判刑,申請覆核。
兩名申請人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串謀詐騙,涉及購買及轉售 The Merton 的住宅單位時,以替代協議隱瞞兩宗交易,藉此少繳印花稅,稅務署損失513,883元。首名申請人另被裁定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因向 Urban Renewal Authority 高級官員 Andrew Lam 提議退休後擔任顧問,以協助撤銷或妥協處理買賣協議。首名申請人就賄賂定罪及串謀詐騙刑期申請上訴許可;次名申請人的申請則押後處理。
申請人於2015年11月在公園拾獲一名外籍人士的信用卡,隨後在同日多次盜用該卡進行網上購物及在商店購買鞋履、香水、手錶、行李箱及遊戲機等物品,總值約二萬港元。申請人被捕後承認控罪,並在區域法院承認三項盜竊罪、八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及一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被判監禁兩年。申請人隨後就刑期申請上訴許可。
2004年1月9日,警方突擊搜查元朗一村屋,發現黃海一、畢志東及蕭宇翔正在該處印製偽鈔。警方搜獲總值172.5萬元的偽鈔、製造偽鈔工具及少量危險藥物。黃海一承認四項控罪,畢志東承認一項製造偽鈔罪,蕭宇翔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原審法官分別判處三人監禁6年、5年及8年。三人隨後提出減刑上訴。
五名上訴人早前就串謀詐騙罪的定罪提出上訴,但被上訴法庭駁回。上訴人隨後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 第32(2)條,申請證明書以證明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並尋求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部分上訴人亦聲稱原審判決導致了嚴重的不公義。
本案涉及一宗「財務中介詐騙」案件。被告人透過虛假身份致電受害人,訛稱銀行職員並指受害人違反按揭條款,誘使他們前往名為Wincades的會計公司進行債務重組。受害人被誘簽署「顧問協議」並支付高昂顧問費,同時被誘使向高利貸借取「過渡性貸款」。Wincades並無意協助受害人取得貸款,僅旨在騙取顧問費。共有20名受害人被騙取約280萬港元,且因高息貸款而陷入更嚴重的財務困境。
本案涉及一間名為 Wincades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Affairs Limited (Wincades) 的公司。該公司透過「冷呼叫 (cold calls)」聯絡公眾,訛稱其為銀行或金融機構的職員或受其委託,並以威脅或利誘手段,誘使受害人前往其辦公室。受害人隨後被誘簽署「顧問合約 (consultancy agreement)」,並在未獲批貸款前被要求支付高額顧問費。Wincades 透過安排高息「過渡性貸款 (transitional loan)」讓受害人支付該費用,但最終絕大多數受害人均未能獲得原先申請的貸款,亦無法取回顧問費。
申請人 Lam Kong 是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的高級技術員,負責影音及電腦設備採購,任職近三十年。他與 Chan Chin-pang 串謀,以 Chan 控制的兩家公司名義提交報價,取得香港中文大學13份設備供應合約;實際貨品由申請人另覓來源供應,Chan 收取5%至8%佣金後把餘款交給申請人。申請人承認串謀詐騙、洗錢及公職人員接受利益三項控罪,原審判處總監禁23個月。他就刑期提出上訴。
原告聲稱是一宗國際詐騙案的受害者,被騙徒誘使將約497.7萬美元轉賬至第一被告在香港匯豐銀行的賬戶。該筆款項隨後被分拆並轉賬至第二至第十七被告的賬戶。原告入稟法院,針對未有抗辯的被告申請缺席判決 (default judgment),並要求法庭頒布歸屬令 (vesting order) 以取回被凍結的資金,以及延續凍結令 (Mareva injunction)。
本案涉及六名申請人(D1、D2、D3、D4、D5、D8)就其串謀詐騙及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罪名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申請人均為一間名為Wincades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Affairs Limited(Wincades)公司的成員。控方指控Wincades透過「電話推銷員」假冒銀行或金融機構職員,向有按揭或貸款問題的人士進行「cold calls」,誘使他們到Wincades辦公室簽訂「顧問協議」並支付高昂的「顧問費」,聲稱可協助他們取得優惠貸款。受害人支付顧問費後,Wincades卻未能兌現承諾,甚至拒絕退款。D1、D2、D3被指控為公司控制人,而D4、D5、D8則為銷售人員。原審法官裁定所有申請人罪名成立,並判處監禁。
申請人羅凱峻與其他被告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罪名成立。控方案情指,Wincades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Affairs Limited以虛假銀行或金融機構轉介貸款的說法招攬陷入財困的受害人,誘使他們簽署貸款顧問協議,再透過高息過渡貸款支付費用,最終未能取得承諾貸款,亦未獲退還款項,總損失約三百萬元。申請人被兩名受害人指認為招攬及收取款項的銷售員,涉及款項分別為94,000元及100,000元。他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並申請在上訴待決期間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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