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振文案 CACC64/2009
向公職人員提供工作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UI Russel (許振文)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Cheung JA、Hartmann JA、Wright J
案情摘要
兩名申請人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串謀詐騙,涉及購買及轉售 The Merton 的住宅單位時,以替代協議隱瞞兩宗交易,藉此少繳印花稅,稅務署損失513,883元。首名申請人另被裁定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因向 Urban Renewal Authority 高級官員 Andrew Lam 提議退休後擔任顧問,以協助撤銷或妥協處理買賣協議。首名申請人就賄賂定罪及串謀詐騙刑期申請上訴許可;次名申請人的申請則押後處理。
核心法律爭議
首名申請人主張顧問工作提議內容含糊、只是朋友間玩笑,且 Lam 將退休,並非以公職身分行事;又稱控方未證明具體協助方式,且《防止賄賂條例》第4及第24條可能違反無罪推定。另爭議串謀詐騙刑期是否因已補繳稅款及罰款而過重。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防止賄賂條例》(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第4(1)(c)所涵蓋的利益提議毋須具備完整合約條款;按兩次通話的整體內容,提議顧問工作具有足夠形式及實質,明顯是誘使 Lam 協助處理 Urban Renewal Authority 的交易。事實裁判官有權拒絕「只是玩笑」的抗辯,並可從申請人要求協助撤銷協議及 Lam 當時仍在任,推斷其意圖是取得公職協助。控方只須證明所尋求協助的性質,毋須證明具體操作方法。關於第4及第24條與無罪推定的憲法問題,由於審訊中沒有真正提出合理辯解,問題屬學術性。串謀詐騙刑期須反映整體犯罪性,原審由18個月起刑並扣減至10個月並無可責之處。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Ng Po On [2008] 4 HKLRD 176,說明合理辯解的舉證安排及無罪推定;但本案沒有必要裁定相關條文是否合憲。法庭亦引用 R v Bourgass [2006] EWCA Crim 3397,確認串謀罪量刑可參考涵蓋相同事實的法定罪行,但最終仍須反映整體犯罪性。主要依據包括《防止賄賂條例》第4、24條及《印花稅條例》(Stamp Duty Ordinance)第59、60條。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首名申請人就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其就串謀詐騙刑期的申請。首名申請人的15個月總刑期維持不變;次名申請人的申請押後。
判決啟示
本案未決定《防止賄賂條例》第4及第24條是否違反無罪推定,因該憲法問題對實際證據沒有影響。判決亦確認,賄賂提議毋須列明報酬或具體行動細節,只要按語境可辨認且具有實質利益即可。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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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向公職人員提議退休後工作是否屬賄賂?
可以。法庭認為,提議退休後擔任顧問,若目的是換取公職人員協助處理公共機構業務,即使未列明薪酬及完整條款,仍可構成提供利益;本案定罪維持。
Q.賄賂提議沒有說明具體如何協助,仍可定罪嗎?
可以,但控方須證明所尋求協助的性質,而不必證明具體操作方法。本案申請人要求協助撤銷或妥協處理買賣協議,已足以符合要求。
Q.補繳印花稅及罰款後,串謀詐騙刑期會否大幅減少?
付款屬重要減刑因素,但刑期仍須反映串謀行為的整體犯罪性。本案原審已扣減四個月,法庭認為由18個月起刑至10個月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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