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串謀詐騙的認定?

HKSAR v Lai Kin Hang Erwin CACC373/2017

上訴駁回
上訴庭駁回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UNKNOWNMacrae VP, McWalters JA and Zervos JA22/5/2019[2019] HKCA 54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i Kin Hang Erwin (黎建衡) 及其他人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Macrae 副庭長、McWalters 上訴法官、Zervos 上訴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六名申請人(D1、D2、D3、D4、D5、D8)就其串謀詐騙及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罪名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申請人均為一間名為Wincades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Affairs Limited(Wincades)公司的成員。控方指控Wincades透過「電話推銷員」假冒銀行或金融機構職員,向有按揭或貸款問題的人士進行「cold calls」,誘使他們到Wincades辦公室簽訂「顧問協議」並支付高昂的「顧問費」,聲稱可協助他們取得優惠貸款。受害人支付顧問費後,Wincades卻未能兌現承諾,甚至拒絕退款。D1、D2、D3被指控為公司控制人,而D4、D5、D8則為銷售人員。原審法官裁定所有申請人罪名成立,並判處監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控方是否已充分證明存在單一的全球性串謀詐騙,而非一系列較小的個別串謀;(2) 原審法官在認定支票簽名時是否錯誤地將舉證責任倒置,或在沒有專家證據的情況下充當專家;(3) 即使有部分受害人最終成功獲得貸款,這是否足以推翻串謀詐騙的犯罪意圖和不誠實元素;(4) 銷售人員(D4、D5、D8)是否明知並參與了詐騙計劃。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維持原審法官的裁決,認為有足夠證據證明存在單一的全球性串謀詐騙。法庭指出,串謀者在詐騙計劃中扮演不同角色,但共同目標是誘騙受害人支付顧問費。即使有部分受害人最終成功獲得貸款,這並不影響串謀詐騙的存在,因為關鍵在於串謀者是否有不誠實的意圖。法庭亦裁定原審法官在認定支票簽名時並未倒置舉證責任,而是根據客觀事實作出合理推斷。銷售人員的行為,包括明知虛假陳述並促使受害人簽訂協議及支付費用,足以證明他們參與了串謀。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R v Griffiths (1965) 49 Cr App R 279,確立了串謀罪中,串謀者不需認識所有其他參與者或計劃的全部範圍,但必須知道存在一個超越其自身行為的計劃,並自願參與其中。此外,亦引用了Mo Yuk Ping v HKSAR (2007) 10 HKCFAR 386,闡釋串謀詐騙罪的不誠實元素,即協議使用不誠實手段,意圖造成經濟損失或使經濟利益面臨風險。法庭亦提及了Ivey v Genting Casinos UK Ltd (trading as Croxfords Club) [2017] 3 WLR 1212中對Ghosh兩階段測試的討論,但未就此作出裁決。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所有六名申請人(D1、D2、D3、D4、D5、D8)就其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維持原審法官的定罪。D1、D2、D4和D5隨後撤回了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D8也撤回了恢復其判刑上訴申請的請求,這些申請亦被駁回。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串謀詐騙罪中「單一全球性串謀」的認定原則,即串謀者即使扮演不同角色,只要共同目標一致,且明知存在超越其自身行為的詐騙計劃,便可構成單一串謀。即使有部分受害人未遭受實際損失或成功獲得貸款,亦不影響串謀罪中不誠實意圖的認定。法庭亦強調,在無反證情況下,根據客觀事實可作出合理推斷,而無需專家證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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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如果詐騙案中有人最終沒有受損,是否仍構成詐騙罪?
A.

上訴法庭裁定,即使部分受害人最終成功獲得貸款或未遭受實際損失,這並不影響串謀詐騙罪的成立,因為關鍵在於串謀者是否有不誠實的意圖。

Q.串謀詐騙罪是否需要所有參與者都認識彼此或了解整個計劃?
A.

上訴法庭指出,串謀者不需認識所有其他參與者或計劃的全部範圍,但必須知道存在一個超越其自身行為的計劃,並自願參與其中。

Q.法庭在沒有專家證據的情況下,能否自行判斷文件上的簽名?
A.

上訴法庭確認,在沒有反證或質疑的情況下,法官可以根據客觀事實,如簽名與銀行留存樣本明顯相似,作出合理推斷,而無需專家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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