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證人供詞摘要之規範?

Lee Wing Kan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FAMC28/2007

上訴駁回
法院認為審訊並無實質不公,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終審法院(雜項)Appeal Committee : Chief Justice Li, Mr Justice Chan PJ and Mr Justice Ribeiro PJ17/9/200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ee Wing Kan v HKSAR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李國能首席法官、陳兆愷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 Lee Wing Kan 為裕豐發展有限公司的董事及股東。他被控與他人串謀詐騙多家銀行,透過虛構的商業交易騙取信用狀及貸款,使銀行面臨經濟風險。申請人辯稱交易屬實,惟因涉及在內地監獄進行加工而需隱瞞。原審法官拒絕接納其辯解,裁定三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判處監禁四年六個月。申請人其後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被拒,遂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第一,原審法官在判決理由書 (Reasons for Verdict) 中對辯方文件證據的處理是否不足;第二,廉政公署 (ICAC) 在準備控方證人證供時,提供證人陳述摘要以「重溫記憶 (memory refreshing exercise)」的做法,是否構成嚴重司法不公。

判決理由

終審法院認為,原審法官已對雙方證據進行了「審慎且細緻的考慮」,判決理由書並無不足。關於證人準備工作,法院雖認同上訴法庭對廉署提供證人陳述摘要做法的批評,認為該做法可能導致證人感到被迫同意摘要內容,但考慮到本案整體證據,該做法並未對審訊造成實質性的不公,亦未影響法官對證人誠信的評估,故駁回申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駁回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判決啟示

法院明確譴責執法機關在準備證人作供時提供陳述摘要的做法,指出此舉存在證人被迫附和摘要內容的風險,並強調此類做法必須停止。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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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廉政公署在準備證人作供時提供陳述摘要是否合法?
A.

法院明確指出此做法不妥,並予以譴責。法院認為這可能導致證人感到被迫同意摘要內容,強調此類做法必須停止,但本案中並未因此造成實質司法不公。

Q.如果原審法官沒有詳細解釋為何不接納辯方證據,判決是否無效?
A.

判決理由書 (Reasons for Verdict) 必須顯示法官已對雙方證據進行審慎考慮。若判決書顯示法官已給予「審慎且細緻的考慮」,則即使未逐一詳述,亦未必構成司法不公。

Q.串謀詐騙罪名成立後,可以什麼理由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
A.

申請人需證明案件涉及「實質及嚴重的不公 (substantial and grave injustice)」。本案中,申請人嘗試以證人準備程序不當及判決理由不足為由申請,但最終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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