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用信用卡購物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ATIENZA Richard Montenegro CACC38/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ATIENZA Richard Montenegro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麥健濤上訴法庭法官 (Hon Macrae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於2015年11月在公園拾獲一名外籍人士的信用卡,隨後在同日多次盜用該卡進行網上購物及在商店購買鞋履、香水、手錶、行李箱及遊戲機等物品,總值約二萬港元。申請人被捕後承認控罪,並在區域法院承認三項盜竊罪、八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及一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被判監禁兩年。申請人隨後就刑期申請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判處的兩年監禁刑期是否過重。申請人主張其已作出部分賠償,應獲得更多減刑,並提出原審未考慮其他類似案件的判刑標準,同時試圖提出新的事實指控以減輕其罪責。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原審法官已參考相關案例(如 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並無不妥。法官指出,申請人提出的新指控缺乏證據且未在原審提出,不予採納。此外,法官強調判刑應視乎個別案件情況,不應僅與其他案件作簡單比較。原審法官已考慮申請人的認罪及部分賠償,給予適當減刑,整體刑期並無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R v Chan Sui To [1996] 2 HKCLR 128、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 [2013] 5 HKLRD 242 及 HKSAR v Tu I Lang (CACC 464/2006)。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判。
判決啟示
法庭重申,判刑不應僅與其他案件作簡單比較,因為每宗案件的案情及被告背景均有差異。此外,若被告欲提出新的事實指控以作求情,必須在原審時提出,以便法庭進行調查(如紐頓聆訊 (Newton enquiry))。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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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盜用信用卡購物會被判監禁嗎?
會。法庭視信用卡詐騙為嚴重罪行,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本案申請人因盜用信用卡購買總值約二萬港元的物品,被判監禁兩年。
Q.如果我願意賠償受害人,刑期可以減輕嗎?
賠償可以作為求情因素,但法庭會考慮賠償是否已實際執行。本案中,法庭因申請人已作出部分賠償而給予減刑,但強調空口承諾並不足夠。
Q.我可以拿其他案件的判刑來要求減刑嗎?
法庭認為這種比較幫助不大。每宗案件的案情、被告背景及犯罪情節均不同,判刑必須視乎個別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不能僅作簡單類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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