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E PING
答辯人承認兩項盜竊罪及一項管有與他人有關身分證罪。2018年7月,他拾獲受害人的銀包後,於短時間內在十間便利店使用其中的附屬信用卡購買76包香煙,涉及約4,484港元,並棄置受害人的身分證及駕駛執照。他亦管有另一人的身分證及信用卡。區域法院原審判處每項罪名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三項刑罰同期執行,並命令賠償受害人。
精選 197 宗 欺詐及金融罪行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答辯人承認兩項盜竊罪及一項管有與他人有關身分證罪。2018年7月,他拾獲受害人的銀包後,於短時間內在十間便利店使用其中的附屬信用卡購買76包香煙,涉及約4,484港元,並棄置受害人的身分證及駕駛執照。他亦管有另一人的身分證及信用卡。區域法院原審判處每項罪名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三項刑罰同期執行,並命令賠償受害人。
涉案公司 Tack Fat Group International Limited(後更名為 Tack Fiori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於2008年陷入財困。第四答辯人 Lam Yick Sing 於2008年6月至9月期間擔任該公司執行董事。在此期間,公司在未經獨立審查下,由主席 Kwok Wing 指示簽署多項高額貸款協議,並將公司資產抵押。此外,公司透過子公司收購 Global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Limited 的股權,但該交易涉及虛假應收賬款,且隱瞞了賣方為主席代名人(nominee)的事實。第四答辯人承認在上述交易中未盡董事職責,盲目聽從主席指示。
申請人承認三項罪行:企圖盜竊、處理贓物,以及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2010年12月27日,他在珠寶公司企圖使用不屬於自己的恆生銀行白金信用卡購買價值8,736元的金頸鍊,因未能獲銀行批核而被捕。警方其後在他身上發現另一張不屬於他的美國運通信用卡。申請人承認曾使用第一張信用卡企圖在自動櫃員機提取1,000元,並計劃使用另一張信用卡購買物品。原審判處總刑期兩年六個月。
本案涉及Gold Wo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及其附屬公司申請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控方指D1為主席及主要決策者,聯同D2至D6等人,透過虛假發票、會計紀錄、信用證及休眠英屬處女群島公司,誇大營業額和利潤,欺騙銀行及聯交所。六名申請人分別被控串謀詐騙、串謀欺騙聯交所及盜竊等罪,經長達約一年的陪審團審訊後全部定罪。各人其後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上市公司 Tack Fat Group International Limited(現稱 Life Healthcare Group Limited)的企業失當行為。被告 Michelle Kwok 於 2007 年至 2009 年間擔任該公司執行董事。證券及事務監察委員會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SFC) 指控被告在任期間,在未經獨立調查或判斷的情況下,盲目聽從公司主席 Kwok Wing 的指示,簽署多份涉及高額貸款、虛假關連交易及不當批出購股權的文件,導致公司未能履行披露責任,且公司財務管理系統嚴重缺失。
蔣麗莉(D1)與Shah Tahir Hussain(D2)因涉及上市公司Pacific Challenge Holdings Ltd(PCH)於2002年的購股權交易,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D1與Pau Kwok Ping(D3)亦因Eco-Tek Holdings Ltd(Eco-Tek)於2001年上市時的欺詐行為及發出虛假招股章程而被定罪。D1、D2、D3分別被判監禁3年半、2年及19個月(D3後減至17個月)。控方主要證人為D1的私人助理葉玉珍(Iris),其證供對兩項控罪至關重要,其可信性是案件的關鍵爭議點。
蔣麗莉(D1)與Shah Tahir Hussain(D2)因涉及上市公司Pacific Challenge Holdings Ltd(PCH)於2002年的購股權交易,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D1與Pau Kwok Ping(D3)亦因Eco-Tek Holdings Ltd(Eco-Tek)於2001年上市時的欺詐行為及發出虛假招股章程而被定罪。D1、D2、D3分別被判監禁3年半、2年及19個月(D3後減至17個月)。控方主要證人為D1的私人助理葉玉珍(Iris),其證供對兩項控罪至關重要,其可信性是案件的關鍵爭議點。
蔣麗莉(D1)與Shah Tahir Hussain(D2)因涉及上市公司Pacific Challenge Holdings Ltd(PCH)於2002年的購股權交易,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D1與Pau Kwok Ping(D3)亦因Eco-Tek Holdings Ltd(Eco-Tek)於2001年上市時的欺詐行為及發出虛假招股章程而被定罪。D1、D2、D3分別被判監禁3年半、2年及19個月(D3後減至17個月)。控方主要證人為D1的私人助理葉玉珍(Iris),其證供對兩項控罪至關重要,其可信性是案件的關鍵爭議點。
申請人承認三項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17(1)條的欺騙取財罪,案件涉及在兩星期內使用被盜信用卡購買珠寶。三次交易金額分別為108,000元、588,000元及820,000元;第三次因信用額不足,仍以信用卡支付300,000元訂金。申請人是犯罪集團成員,並曾因相同罪行被判監三年。本案判處總監禁五年十個月後,他申請上訴許可。
答辯人承認四項偽造罪、四項以欺騙手段促使銀行紀錄作出記項罪,以及管有偽造身分證和偽造入境許可證各一項。她以冒充父母的人士、偽造身分證及文件,未經父母同意取得授權書,並以父母名下物業安排兩宗按揭,從金融機構取得合共約430萬元。原審以認罪、悔意、品格良好及受債務壓力等因素,將總刑期定為兩年。律政司司長申請覆核,指刑罰在原則上錯誤且明顯不足。
申請人 Ng Tik Ki Chaneki 因三項《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6A條所訂欺詐罪,在區域法院被定罪。案件涉及他向 Wong Na Fong 及其女兒 Chan Wing Yan 收取款項。Wong 指申請人冒充 Ho Pak Hin,訛稱自己是測量師,並聲稱款項會投資於建築項目;其後又以不再付款便會損失原有投資為由,促使二人繼續付款。兩名女子在約16個月內支付了大量款項,申請人則辯稱款項均屬須連同利息償還的借款。原審判處總監禁四年。
申請人鄧偉明為警署警長,被控五項罪名,包括公職人員索取利益、公職人員接受利益、偽造及使用虛假文書。第一至三項控罪涉及申請人向下屬PW1索取及接受貸款共五萬元,作為不對PW1進行紀律處分及/或保持友好關係的誘因或報酬。第四及五項控罪涉及申請人偽造及使用PW1名義的虛假文書,向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申請樓宇按揭貸款。區域法院裁定申請人全部罪名成立,判處總刑期三年。申請人現就定罪申請上訴許可。
Chan Chi Wan Stephen(陳志雲)是 Television Broadcasts Ltd(TVB)的廣播業務總經理,並主持 TVB 的《志雲飯局》。Olympian City 另行委託 Tseng Pei Kun 及其公司 Idea Empire Advertising & Production Company Limited(IEAP),安排 Chan 在 2009 年除夕倒數節目中主持特別版《志雲飯局》。IEAP 收取160,000港元,支付 Chan 112,000港元。Chan 未按僱傭合約事先取得 TVB 書面批准。兩人被控串謀代理人接受利益;原審裁判官裁定無罪,但上訴法院下令定罪及判處罰款,遂提起本案上訴。
Chan Chi Wan Stephen(陳志雲)是 Television Broadcasts Ltd(TVB)的廣播業務總經理,並主持 TVB 的《志雲飯局》。Olympian City 另行委託 Tseng Pei Kun 及其公司 Idea Empire Advertising & Production Company Limited(IEAP),安排 Chan 在 2009 年除夕倒數節目中主持特別版《志雲飯局》。IEAP 收取160,000港元,支付 Chan 112,000港元。Chan 未按僱傭合約事先取得 TVB 書面批准。兩人被控串謀代理人接受利益;原審裁判官裁定無罪,但上訴法院下令定罪及判處罰款,遂提起本案上訴。
本案涉及一個跨國電話抽獎詐騙集團,受害人被誘使向香港指定銀行戶口匯入行政費及稅款。2008年2月至7月間,集團透過多名被告人的戶口處理合共約港幣1,388萬元,十二名海外受害人損失約港幣596萬元。D7王語忻是集團核心人物「陳先生」的妻子,遭控盜竊四張銀行卡及串謀處理犯罪得益。她經審訊後兩罪成立。D8林海強及D9溫偉基則承認洗錢罪,分別被判監禁30個月,並就刑期申請上訴許可。
四名申請人原為區域法院刑事案件中的第二至第五被告,與第一被告一同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被害人So Ying為擁有自住物業及積蓄的中年女子。眾被告透過兩間空殼公司Good Wealth及Sure Rise,安排虛假招聘、製造公司正常營業的假象,再以購買及轉售手機可獲利為由,誘使她投資。她先支付5,840元參與十部手機交易,後被要求為購買320部手機支付逾300,000元,並已交付72,000元訂金,最終因警方介入而未再付款。各被告獲判三年九個月至五年九個月監禁。
申請人承認四項罪名,包括兩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以及兩項使用偽造文書並意圖誘使他人接受為真文書。他在同日於兩間Watsons店使用兩張印有其姓名的偽造信用卡,取得約1,000元及略逾2,000元的貨物,並將貨物交給另一名被告;其後在化妝品店嘗試以偽卡購物但不成功。申請人知道信用卡是偽造的,並收取代購佣金。區域法院判處每項罪名監禁兩年八個月,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亦為兩年八個月。申請人遂申請刑期上訴許可。
申請人Abayomi Bamidele Fayomi於2005年4月12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三項處理已知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罪成,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及(3)條。三筆合共1,243,261.78港元的款項由美國受害人Gary Tsang匯入申請人名下、由其獨自簽署的公司戶口,其後大部分迅速以現金提取。申請人辯稱款項來自進出口生意,但未能提供文件證明。每項控罪判處三年三個月監禁,刑期同期執行。
申請人於2004年1月在區域法院承認五項罪名,包括三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管有屬於他人的身份證,以及管有虛假文書。首四項罪行涉及他在屯門市廣場Jusco以他人姓名的兩張偽造信用卡購買或企圖購買物品,警方並在其錢包內搜出失主報失的真實身份證。其後申請人在保釋期間被搜出一張以自己姓名登記的偽造信用卡。原審判處總刑期38個月,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
申請人 Poon Cho Shu 承認三項使用偽造文書、一項企圖使用偽造文書、一項管有偽造文書,以及一項管有他人身份證的罪名。他單獨或與他人使用三張以 Chung Yan Kwei 名義發出的偽造信用卡,在不同商店購買或企圖購買貨品及服務,價值約10,000至11,000港元。被警方截查後,他另被發現管有第四張偽造信用卡及上述他人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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