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ING VERONICA CAAR1/1998

利用假文件騙取按揭判刑多久?

加刑
律政司覆核成功,刑期增至四年
上訴法庭(覆核申請)Power, V.-P., Mayo and Stuart-Moore, JJ.A.3/6/199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LING VERONICA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Power副庭長、Mayo法官及Stuart-Moore法官

案情摘要

答辯人承認四項偽造罪、四項以欺騙手段促使銀行紀錄作出記項罪,以及管有偽造身分證和偽造入境許可證各一項。她以冒充父母的人士、偽造身分證及文件,未經父母同意取得授權書,並以父母名下物業安排兩宗按揭,從金融機構取得合共約430萬元。原審以認罪、悔意、品格良好及受債務壓力等因素,將總刑期定為兩年。律政司司長申請覆核,指刑罰在原則上錯誤且明顯不足。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量刑覆核 (sentence review) 中,兩組精心策劃的商業欺詐及違反家人信任行為,原審兩年總刑期是否明顯不足;認罪、悔意、個人困境及總體性原則應給予多大折扣,以及兩宗按揭罪行是否應分組處理。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這是針對商業機構的大額商業欺詐,答辯人是關鍵參與者,並帶有違反家人信任及周密策劃等加重因素。原審給予百分之五十折扣過高,且錯誤地將兩組按揭罪行合併處理。法院按總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分別評估兩組罪行,認為每組按揭罪行的適當刑期為三年,偽造文件罪各為一年三個月,總起點為八年六個月;其後考慮認罪及減刑因素,總刑期應為四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院主要依據量刑的總體性原則、認罪折扣及加重與減輕情節,重新評估各組罪行的適當刑期。

裁決與命令

申請成功。原有刑期被撤銷;第一、二、五、六及七項各判監禁兩年並同期執行,第十三、十四及十五項各判監禁兩年、彼此同期但與前組刑期分期執行,第二十三及二十五項各判十個月並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年。

判決啟示

涉及商業機構的大額、周密策劃欺詐,即使有認罪、悔意及個人困境,亦不當視為單純家庭事件。案件亦說明量刑覆核可重新分組罪行,並在總體性原則下大幅提高總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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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利用假身分和授權書騙取按揭會判刑多久?
A.

法院認為利用假身分、偽造授權書及冒充父母取得兩宗按揭,屬周密策劃的商業欺詐。原有兩年刑期明顯不足,最終改判總刑期四年。

Q.認罪和悔意可以大幅減輕欺詐刑期嗎?
A.

認罪、悔意、良好品格及個人困境均屬減刑因素,但折扣必須與罪行嚴重程度相稱。本案法院認為百分之五十折扣過高,改以適當折扣後判監禁四年。

Q.兩宗按揭欺詐可以合併計算刑期嗎?
A.

法院認為兩宗按揭罪行代表不同的犯罪組合,應分別量刑,再按照總體性原則處理同期或分期執行。本案兩組刑期分開計算,總刑期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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