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retary for Justice FACC18/2016

收取外間演出費是否有罪?

撤銷定罪
兩人定罪因第9條要件未證成而撤銷
終審法院(刑事)Mr Justice Ribeiro PJ, Mr Justice Tang PJ, Mr Justice Fok PJ, Mr Justice Stock NPJ and Lord Walker of Gestingthorpe NPJ13/3/2017
合併案件:FACC11/2016FACC18/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Chi Wan Stephen and Tseng Pei Kun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Ribeiro PJ、Tang PJ、Fok PJ、Stock NPJ、Lord Walker NPJ

案情摘要

Chan Chi Wan Stephen(陳志雲)是 Television Broadcasts Ltd(TVB)的廣播業務總經理,並主持 TVB 的《志雲飯局》。Olympian City 另行委託 Tseng Pei Kun 及其公司 Idea Empire Advertising & Production Company Limited(IEAP),安排 Chan 在 2009 年除夕倒數節目中主持特別版《志雲飯局》。IEAP 收取160,000港元,支付 Chan 112,000港元。Chan 未按僱傭合約事先取得 TVB 書面批准。兩人被控串謀代理人接受利益;原審裁判官裁定無罪,但上訴法院下令定罪及判處罰款,遂提起本案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防止賄賂條例》(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 第9條下,代理人收受利益的行為是否必須旨在影響或牽涉主事人的事務,並損害代理關係的信任?控方主張 TVB 製作及播放節目已足夠;上訴人則主張演出是為 Olympian City 的私人商業活動,且有合理辯解。串謀罪中的合理辯解舉證責任亦受爭議。

判決理由

終審法院認為,第9條的「關乎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是限制性要件,必須證明代理人的行為旨在影響或牽涉主事人事務,並以損害代理關係中的信任與忠誠為性質。不能僅因行為人是代理人,或節目由主事人製作播放,便推定要件成立。控方未證明 Tseng 提供款項是為影響 TVB 的業務,也未證明 Chan 知悉或相信款項是為此目的而給付。Ribeiro PJ並認為行為須對主事人利益具不利性;Tang PJ則認為即使行為屬相關行為,TVB知悉 Chan 參演並接受付款,已構成合理辯解。關於串謀,POBO 第24條的抗辯舉證規定不適用於《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59A條下的串謀;控方仍須證明協議必然導致無合理辯解的第9條罪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依據 Commissioner of ICAC v Ch’ng Poh [1997] HKLRD 652,確立行為須旨在影響主事人事務的限制性聯繫。HKSAR v So Kam Tim [1997] HKLRD 1123說明未遂或未能實現預定行為不構成抗辯。HKSAR v Ng Po On (2008) 11 HKCFAR 91及 HKSAR v Lam Yuk Fai (2006) 9 HKCFAR 281影響合理辯解及串謀舉證責任分析。

裁決與命令

兩宗刑事上訴一致獲准;Chan及Tseng的定罪被撤銷。原先分別判處84,000港元及28,000港元罰款的命令因定罪撤銷而失效。訟費陳述須於判決交付後21日內提交,回應於其後14日內提交。

判決啟示

判決收窄第9條私人部門代理人賄賂罪的適用範圍,不能把所有未獲主事人批准的代理人收款刑事化。法院對主事人利益是否必須受不利影響存在不同論證,但全體法官一致撤銷定罪,並重申串謀罪不能自動套用第24條的反向舉證責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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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僱員收取外間演出費會否觸犯代理人賄賂罪?
A.

只有在款項是為誘使代理人作出旨在影響主事人事務、並損害代理關係信任的行為時,才可能構成第9條罪行。本案法院認為控方未能證明,故撤銷定罪。

Q.節目由僱主製作播放,外間付款是否必然違法?
A.

不是。僅有僱員身分或節目由僱主製作播放,並不足以證明第9條所要求的關聯及主觀意圖。終審法院據此認為 Chan 的演出不構成相關罪行。

Q.串謀第9條罪行時合理辯解由誰證明?
A.

法院裁定,串謀罪是《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下的罪行,並非《防止賄賂條例》本身的罪行,因此第24條的反向舉證規定不會自動適用;控方須證明協議必然導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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