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索賄受賄及偽造文書的定罪上訴?
HKSAR v Tang Wai Ming CACC54/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偉明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楊振權署理首席法官、關淑馨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原訟法庭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鄧偉明為警署警長,被控五項罪名,包括公職人員索取利益、公職人員接受利益、偽造及使用虛假文書。第一至三項控罪涉及申請人向下屬PW1索取及接受貸款共五萬元,作為不對PW1進行紀律處分及/或保持友好關係的誘因或報酬。第四及五項控罪涉及申請人偽造及使用PW1名義的虛假文書,向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申請樓宇按揭貸款。區域法院裁定申請人全部罪名成立,判處總刑期三年。申請人現就定罪申請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提出15項上訴理由,主要爭議點包括:原審法官在處理控方證人證供矛盾時是否錯用舉證標準;對PW1證供的分析是否合理,特別是PW1作為免予起訴證人的可信性;原審法官在裁定偽造及使用虛假文書時,是否錯誤認定PW1未授權申請人簽署文件;以及審訊過程是否存在不公,例如法官干預檢控官決定及質詢辯方大律師結案陳詞。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對PW1和PW4證供的分析合情合理,並無根本矛盾,且法官在處理證供時並非錯用舉證標準。對於PW1作為免予起訴證人的可信性,原審法官已充分考慮,並無錯誤。關於偽造及使用虛假文書,法庭詳細審視PW1證供,裁定PW1僅授權申請人索取表格,而非簽署涉案文件,故原審法官認定冒簽並無法律錯誤。即使有授權,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69(a)(i)條,未註明授權的簽署仍屬虛假文書。法庭亦駁回審訊不公的指控,認為法官的行為屬正常司法程序。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個案例,包括:
- Khou Kwok-wai v R, CACC 91/1977, 24/2/1977; Lau Leung v R, CACC 699/1968; Liu Ting-kee v R, CACC 412/1971:用於討論舉證標準,但本案認為原審法官並無錯用。
- HKSAR v Poon Chun Kit [2007] 4 HKLRD 12:關於原審法官應對證據有足夠分析和理由。
- Oriental Daily Publisher Ltd v Commissioner for Television & Entertainment Licensing Authority (1997-98) 1 HKCFAR 279:關於足夠理由的定義。
- R v Lam King Ming, CACC 601/1979:關於足夠裁決理由的要求。
- R v R E Low [1961] HKLR 13:關於法官無需考慮所有可能提出的疑點。
- Makanjuola [1995] 2 Cr App R 469:關於法官是否需警告自己免予起訴證人身份的酌情決定。
- R v Vincent (1972) 56 Cr App R 281:關於授權簽署文件是否構成虛假文書,但本案認為其法律論點不正確,並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69(a)(i)條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靄儀 [2010] 4 HKLRD 542。
- Tsang Ping Nam v R [1981] 1 WLR 1462:關於控方不能以交替方式作為定罪基礎,但本案認為情況不同。
- Hau Tung Ying v HKSAR (2011) 14 HKCFAR 453:關於上訴法庭可否以另一罪行定罪。
- HKSAR v Pham Quang Minh [1999] 2 HKC 793:關於罪行元素「構成」或「包括」另一罪行的指稱。
- HKSAR v Wong Sau Fong [1998] HKLRD 254:關於律政司上訴無罪裁決,但本案認為情況不同。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拒絕申請人就定罪上訴的許可申請。法庭維持原審法官對公職人員索取/接受利益、偽造及使用虛假文書罪的裁決。對於第五項控罪「使用虛假文書」,法庭行使《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51(2)及83A條賦予的權力,將裁決改為「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但認為這對申請人並無不公。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在刑事案件中,原審法官對證供的處理和事實裁斷,除非有明顯錯誤,上訴法庭不會輕易干預。特別是關於免予起訴證人的可信性,法官的酌情決定權受到尊重。此外,本案澄清了《刑事罪行條例》下虛假文書的定義,即使獲授權簽署,若文件未註明授權方式,仍可能被視為虛假文書。法庭亦強調,在特定情況下,上訴法庭有權將定罪改為包含在原控罪內的較輕罪行,而不會構成對公平審訊權利的剝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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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公職人員向他人索取或接受利益是否違法?
是的,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公職人員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其公職行為的誘因或報酬,即屬違法。本案申請人因此被定罪。
Q.偽造文件或使用虛假文件會有什麼後果?
偽造文件和使用虛假文書均屬嚴重罪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本案申請人因偽造及使用虛假按揭申請文件而被定罪,判處監禁。
Q.如果文件是經授權簽署的,還會構成偽造嗎?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69(a)(i)條,即使獲授權簽署,若文件未註明是以授權方式簽署,且看來是由某人以該式樣製造但事實上該人並無以該式樣製造,仍可被視為虛假文書。本案中,法庭裁定PW1並未授權申請人簽署涉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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