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樹生案 CACC474/2006

使用偽造信用卡判囚多久?

維持原判
刑期維持,因正確量刑後結果相同
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Ag CJHC and Stock JA19/7/200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AU YEUNG SHU SANG (D1) 歐陽樹生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uart-Moore署理高等法院首席法官、Stock上訴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承認四項罪名,包括兩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以及兩項使用偽造文書並意圖誘使他人接受為真文書。他在同日於兩間Watsons店使用兩張印有其姓名的偽造信用卡,取得約1,000元及略逾2,000元的貨物,並將貨物交給另一名被告;其後在化妝品店嘗試以偽卡購物但不成功。申請人知道信用卡是偽造的,並收取代購佣金。區域法院判處每項罪名監禁兩年八個月,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亦為兩年八個月。申請人遂申請刑期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刑罰上訴 (sentence appeal) 中的量刑方法:法官是否應就每項罪行分別訂定起點,而非採取整體量刑;是否須明確說明被告過往同類案底所造成的加刑幅度;以及考慮貨物價值低、認罪折扣、重犯及有組織信用卡欺詐後,刑期是否明顯過重。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正確量刑步驟應先就每項罪行訂定適當起點,再說明因案底而加刑的幅度,扣除認罪等減刑因素,最後處理總體性原則 (totality)。依據R v Chan Sui-to & Anor所反映的指引,貨物價值低雖屬相關因素,但必須與遏止信用卡欺詐的需要一併考慮。本案信用卡顯然為申請人特製,且他並非單獨犯案,屬較大組織的一部分;其在出獄後不久重犯,案底亦顯示先前刑罰未能遏止他。法院認為每項罪行起點為三年六個月,案底加刑六個月,扣除三分之一認罪折扣後為兩年八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結果與原判相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R v Chan Sui-to & Anor [1996] 2 HKCLR 128,指出信用卡罪行的刑罰比較高度依賴個案事實,但該案提供相關因素的概括指引。法院亦強調低額損失不能孤立看待,須考慮信用卡可能持續被用於多宗罪行,以及打擊此類欺詐的公共利益。

裁決與命令

法院批准上訴許可,並將聆訊視為上訴;但因重新採用正確量刑方法後,所得刑期與原判一致,故駁回上訴。每項罪名監禁兩年八個月,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維持兩年八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澄清整體量刑並非適當的首步;即使最終刑期不變,法官仍應分別訂定起點、交代案底加刑、處理減刑及總體性。低額財物價值不會抵銷有組織及持續信用卡欺詐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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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使用偽造信用卡買低價貨物會判多久?
A.

刑期取決於罪行數目、案底、認罪及是否屬組織行動。 本案申請人每項罪名判囚兩年八個月,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維持兩年八個月。

Q.貨物價值低是否代表信用卡欺詐刑期會很短?
A.

貨物價值低只是其中一項因素,仍須考慮信用卡可能被持續使用、組織性及遏止欺詐的需要。本案法院認為低價值不足以改變刑期。

Q.法官可否把多項信用卡罪行一併量刑?
A.

法院指出,量刑應先為每項罪行訂定起點,再處理案底、減刑及總體性;不應以整體量刑取代分項分析。本案雖糾正方法,最終刑期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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