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retary for Justice CAAR3/2019

拾獲信用卡後購物判囚多久?

加刑
刑罰覆核獲准,改判監禁十個月
上訴法庭(覆核申請)Yeung VP, Pang JA and M Poon J31/3/2020[2020] HKCA 24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Secretary for Justice 訴 Wong Che Ping(黃志平)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楊振權副庭長、潘兆初法官、潘敏琦原訟法庭法官

案情摘要

答辯人承認兩項盜竊罪及一項管有與他人有關身分證罪。2018年7月,他拾獲受害人的銀包後,於短時間內在十間便利店使用其中的附屬信用卡購買76包香煙,涉及約4,484港元,並棄置受害人的身分證及駕駛執照。他亦管有另一人的身分證及信用卡。區域法院原審判處每項罪名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三項刑罰同期執行,並命令賠償受害人。

核心法律爭議

原審所判社會服務令是否在原則上錯誤、明顯不足,並超出合理刑罰範圍?使用拾獲的信用卡作多次購物及管有他人身分證,是否須判即時監禁?律政司主張應判不少於15個月監禁;答辯人則依賴認罪、悔意、無案底及已作改善,要求寬大處理。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利用被盜信用卡在短時間內多次購物屬嚴重欺詐,須以即時監禁及阻嚇性刑罰反映罪責,不能簡化為單純的「拾獲後盜竊」。管有他人身分證亦具有高度不法目的風險,不能因沒有用於非法入境或工作而低估嚴重性。法院參照同類案件,為三項罪名訂定總起點刑期30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20個月,再因賠償、已履行逾半社會服務令及覆核所受額外困擾扣減10個月,最終判囚1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am Yuk Chi Louisdeana,確認拾獲信用卡後迅速作多次及高額購物並非單純拾獲盜竊;引用 HKSAR v Dai Xiangfei 作信用卡盜竊及使用的量刑比較;並引用 HKSAR v Lau Kwok Wo、HKSAR v Li Chang Li,指出管有他人身分證可判即時監禁。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進行刑罰覆核。

裁決與命令

律政司的刑罰覆核申請獲准。原有社會服務令被撤銷,改判總刑期10個月監禁;原賠償命令維持。三項刑期分別為4個月、8個月及4個月,按法院指定方式部分連續及部分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判決強調,拾獲信用卡後立即重複使用,即使每次金額不大,仍屬需要阻嚇的嚴重罪行。管有他人身分證本身亦可能導致監禁。最終刑期因答辯人的特殊情況而大幅寬減,但法院明言已屬極度寬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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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拾獲他人信用卡後多次購物會否判監?
A.

法院認為短時間內使用拾獲信用卡作多次交易屬嚴重欺詐,需要即時監禁及阻嚇。即使交易金額個別不大,本案仍改判答辯人監禁十個月。

Q.管有他人身分證是否一定涉及非法入境?
A.

不需要。法院指出,管有他人身分證本身可能顯示不法目的,並可構成嚴重罪行;本案即使答辯人不是非法入境者或逾期逗留者,仍須承受監禁刑罰。

Q.社會服務令可否因信用卡盜竊而改判監禁?
A.

可以。若原有刑罰在原則上錯誤、明顯不足並超出合理範圍,上訴法庭可覆核及改判。本案撤銷社會服務令,改判總刑期十個月監禁,賠償命令則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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