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 King Nang & Ors CACC445/2010

設空殼公司誘騙投資判刑多久?

其他
定罪申請駁回,部分刑期上訴獲准
上訴法庭(刑事)Stock VP, Hon Cheung JA and M. Poon J2/11/20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o King Nang (何敬能), Cheuk Yuen Ping (卓婉萍), Cheung Chung Kin (張中堅) and Li Chi Fai (李志輝)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ock副庭長、Cheung法官及Poon原訟法庭法官

案情摘要

四名申請人原為區域法院刑事案件中的第二至第五被告,與第一被告一同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被害人So Ying為擁有自住物業及積蓄的中年女子。眾被告透過兩間空殼公司Good Wealth及Sure Rise,安排虛假招聘、製造公司正常營業的假象,再以購買及轉售手機可獲利為由,誘使她投資。她先支付5,840元參與十部手機交易,後被要求為購買320部手機支付逾300,000元,並已交付72,000元訂金,最終因警方介入而未再付款。各被告獲判三年九個月至五年九個月監禁。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證據是否足以證明存在共同協議及串謀詐騙,以及審訊中撤回及重新訂立承認事實是否構成程序不當。第二及第五被告否認參與欺騙並質疑公司為空殼公司、證人可靠性及警方取得的活動紀錄。第二至第四被告另主張刑期過重及延誤扣減不足。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串謀詐騙罪的核心是被告之間是否達成實施非法行為,即欺騙So Ying的協議,而非被害人是否已蒙受全部實際損失。兩間公司缺乏真正商業活動,招聘只針對具備資產的女性,眾被告互相掩飾身份、安排試驗交易及跨境運送,足以推論共同犯罪目的。警方及時介入不會否定已成立的串謀。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65C(4)條,法庭可准許撤回承認事實。量刑方面,參照同類僱傭詐騙案件,以四年監禁為起點;檢控延誤兩年半屬不合理,扣減三個月。重犯者可加刑,但兩年加幅失衡,九個月較為適當。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KSAR v Tsoi Shu等案,確認Loco London金銀及僱傭詐騙案件通常以四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並須具阻嚇性;HKSAR v Law King Yip等案及其他同類案件支持此原則。關於延誤,法院援引Mills、HKSAR v Lau Kin-yu、Attorney General v Ling Kar-fai、Secretary for Justice v Schmitt及R v L。關於重犯加刑,引用HKSAR v Chan Pui Chi等案。

裁決與命令

第二及第三被告的定罪上訴申請被駁回或撤回;第二及第三被告的刑期上訴獲准,五年九個月改為四年六個月。第四及第五被告的刑期維持三年九個月;第二及第五被告的定罪上訴申請被駁回。

判決啟示

串謀罪在共同協議及犯罪目的成立時即可完成,不要求詐騙計劃已完全實現或被害人已損失全部款項。對重犯的加刑須符合比例原則。判決亦確認檢控延誤可作量刑扣減,但須屬不合理並對被告造成實際不公平或懲罰負擔。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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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利用空殼公司及虛假招聘誘騙投資是否構成串謀詐騙?
A.

可以。法院認為兩間公司沒有真正商業活動,招聘及手機交易只是誘騙手段,眾被告已有共同欺騙目的,因此維持第二及第五被告的定罪結果。

Q.被害人尚未支付全部款項,串謀詐騙是否已成立?
A.

可以。串謀罪在共同協議及非法目的成立時已完成,不要求計劃完全成功或被害人承受全部損失;本案警方介入並未推翻已成立的串謀。

Q.有相同性質前科,刑期可以增加多少?
A.

重犯可因阻嚇及保障公眾而加刑,但須符合比例原則。法院認為增加兩年過重,改為在四年起點上增加九個月,並判第二及第三被告四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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