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語忻等案 CACC173/2009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其他
定罪維持,三名申請人刑期均獲下調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3/3/2010
報導引用:[2010] 5 HKLRD 53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語忻、林海強、溫偉基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鄧國楨副庭長、袁家寧法官、湯寶臣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一個跨國電話抽獎詐騙集團,受害人被誘使向香港指定銀行戶口匯入行政費及稅款。2008年2月至7月間,集團透過多名被告人的戶口處理合共約港幣1,388萬元,十二名海外受害人損失約港幣596萬元。D7王語忻是集團核心人物「陳先生」的妻子,遭控盜竊四張銀行卡及串謀處理犯罪得益。她經審訊後兩罪成立。D8林海強及D9溫偉基則承認洗錢罪,分別被判監禁30個月,並就刑期申請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D7是否在管有銀行卡時具有不誠實意圖,以及她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所處理款項屬可公訴罪行得益。D7主張原審依賴夫妻關係及不足證據定罪;控方認為直接及環境證據足以支持知情參與。D8及D9則指洗錢刑期過重,原審不應僅按款項金額加刑。

判決理由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並非單純因D7與主腦為夫妻而定罪,而是依據她在詐騙活躍期間與丈夫及其他共犯長期共同生活、接觸內圍成員、曾被安排接手銀行戶口,以及到酒店領取銀行簿和銀行卡等直接及環境證據,得出她知情參與是唯一合理結論。四張銀行卡明顯屬他人財產,D7亦無合法取得依據,盜竊定罪沒有錯誤。量刑方面,洗錢案件沒有一概適用的量刑指引;跨境性及金額可納入評估,但不應單純以金額作加刑依據。參考案例顯示,相關洗錢罪的適當量刑起點為三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盜竊罪條例》(The Theft Ordinance)第9條及《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159A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及(3)條構成控罪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石洪確認洗錢案件沒有統一量刑指引;Choi Sui-hey、Zhan Jian-fu、Javid Kamran及李家琪案協助確定量刑比較及三年起點。

裁決與命令

D7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被駁回;其判刑上訴得直,串謀洗錢刑期由五年半減至四年,與盜竊罪三年半同期執行。D8及D9的刑期上訴得直,刑期由30個月維持為兩年。各項結果均按上訴庭命令辦理。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知情參與可由整體直接及環境證據推論,婚姻關係本身不足以定罪。量刑上,跨境因素可反映於起點,但法院不應機械地僅按洗錢金額加刑;D7的參與程度亦不應高於證據所支持的程度。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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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只因為是詐騙主腦的妻子可以被判洗黑錢罪嗎?
A.

不可以單憑婚姻關係定罪,但可根據共同生活、接觸共犯及接手銀行戶口等整體證據推論知情參與。本案上訴庭維持D7串謀洗黑錢罪的定罪。

Q.洗黑錢涉款約六十萬元會判囚多久?
A.

法院指出洗黑錢沒有固定量刑指引,不能只按金額機械加刑;本案D8處理約六十多萬元,刑期由三十個月減至兩年。

Q.跨境洗黑錢案件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A.

跨境因素及涉款金額可影響量刑,但須視整體案情。上訴庭認為本案三年起點已足以反映跨境及地域廣泛性,並將D8及D9刑期減至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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