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Hao May CACC172/2016

上市文件失實陳述能否保釋上訴?

申請駁回
待決上訴保釋申請因上訴理由欠缺成功可能性被駁回
上訴法庭(刑事)Pang JA11/4/2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ao May (alias May Wang)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Pang JA

案情摘要

第二申請人Hao May(又名May Wang,前稱Wang May Yan)因涉及兩項串謀詐騙罪被定罪,現申請在刑事上訴待決期間保釋。控方指她與第一被告就一項自願有條件要約交易合作,向香港交易所(SEHK)提供失實資料,意圖令交易所批准有關通函及公告,並使462公司受到損害。申請人提出多項理由,包括控方未能指出SEHK的公共職責、陪審團獲指示的犯罪意圖標準錯誤、兩項控罪重複起訴、證據及專家證供不當,以及法官引導陪審團不公平。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問題是: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是否具有成功的表面可能性,從而支持待決上訴期間保釋。具體包括SEHK是否負有審查及確保市場公平、資訊充分的公共職責;串謀詐騙是否須證明意圖令該職責被違反;兩項串謀是否屬同一罪行;以及專家證供、證據和陪審團指示是否造成不安全定罪。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第21(1)(a)條,SEHK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有責任維持有秩序、資訊充分及公平的市場;其透過《上市規則》及通函、公告的事先審查履行該職責。串謀詐騙的犯罪意圖可包括被告知悉欺騙後果可能發生,不必在所有情況下證明其積極意圖令公共職責遭違反。即使兩項控罪依據部分相同證據,受害者、目的、手段及損害不同,仍可構成獨立罪行。各項證據及陪審團指示爭議,均不足以顯示定罪不安全。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據Mo Yuk Ping v HKSAR對串謀詐騙犯罪構成的闡述,並引用Wai Yu Tsang v R及Allsop說明欺詐目的及後果可以具有或然性。Welham、Scott、R v Olan、HKSAR v Chan Chung Hong及HKSAR v Law Kam Fai所援引的片段,未能支持申請人的狹義主張。

裁決與命令

申請被駁回。法庭認為各項上訴理由均無表面成功可能性,故拒絕第二申請人在上訴待決期間保釋。判決並非對正式刑事上訴的最終裁決。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交易所履行市場監管及通函審查職能時,可構成串謀詐騙所針對的公共職責。待決上訴保釋申請只須評估上訴理由是否具表面成功可能性,而非預先完整裁定上訴。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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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上市公司提交失實通函,會否構成串謀詐騙?
A.

法庭認為,若被告協議以不誠實手段誤導香港交易所履行市場監管職能,可能構成串謀詐騙。本案申請人的相關上訴理由被認為沒有表面成功可能性。

Q.刑事定罪上訴期間可以申請保釋嗎?
A.

可以申請,但法庭會考慮上訴理由是否具有表面成功可能性。本案中,法庭認為所有理由均不足,因此拒絕第二申請人待決上訴期間保釋。

Q.兩項串謀使用相同證據是否屬重複起訴?
A.

不一定。若兩項串謀的受害者、直接目的、欺騙手段及造成的損害不同,即使證據部分相同,也可屬獨立罪行。本案法庭裁定兩項控罪並非重複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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