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明
申請人馬明因涉及非法收購香港特區護照,被控串謀協助、教唆、慫使及促致向他人轉讓旅行證件等罪。案情顯示,申請人受他人指使,在報章刊登廣告徵求護照,並以每本700至1,000元收購,再轉售圖利。申請人被捕後向警方坦白招認,承認在兩個多月內收集了10多本護照。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監禁3年。申請人不服判刑,申請上訴,認為其與警方合作應獲額外刑期扣減,且量刑基準過重。
精選 197 宗 欺詐及金融罪行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申請人馬明因涉及非法收購香港特區護照,被控串謀協助、教唆、慫使及促致向他人轉讓旅行證件等罪。案情顯示,申請人受他人指使,在報章刊登廣告徵求護照,並以每本700至1,000元收購,再轉售圖利。申請人被捕後向警方坦白招認,承認在兩個多月內收集了10多本護照。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監禁3年。申請人不服判刑,申請上訴,認為其與警方合作應獲額外刑期扣減,且量刑基準過重。
被告Schmitt Charles Lee為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負責人,於2002年至2004年間,透過虛構投資項目及偽造資產淨值報告,欺騙投資者及審計師,涉及金額高達2.3億港元。被告承認19項虛假會計 (false accounting) 罪名,原審判處監禁4年半。律政司認為判刑明顯過輕,提出刑期覆核 (review of sentence)。
本案涉及一間名為 Talent Elite International Consultant Limited 的公司,該公司表面經營金銀交易,實則為一場精心策劃的騙局。被告等人透過刊登招聘廣告,以高薪吸引求職者,隨後誘使受害人開設投資戶口並投入資金。公司並無進行任何真實交易,受害人的資金最終被挪用。本案共有八名被告,部分被告在審訊期間認罪並轉為控方證人,其餘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
本案涉及兩名申請人,劉幸航(第一申請人)及陳智海(第二申請人),他們均因「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obtaining pecuniary advantage by deception) 罪名被定罪。劉幸航被指控虛假表示受僱於浩昇世紀國際有限公司,月薪港幣25,000元,並提供虛假文件以申請信貸融通港幣83,200元。陳智海則被指控虛假表示受僱於Tajima Embroidery Machines Limited,月薪港幣26,000元,並提供虛假文件以申請信貸融通港幣156,000元。兩名申請人均對定罪或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三名被告從內地來港,針對長者進行街頭騙案。她們訛稱擁有超自然力量,若不進行儀式,受害人及其家人將遭遇不幸,從而誘騙受害人交出金錢及珠寶。受害人其後獲發一個內藏垃圾的袋子,並被要求數日內不得打開。三名被告承認多項欺詐及串謀詐騙罪名。
答辯人丁江河因生意需求向受害人借貸,並於1998年5月簽發21張期票以償還約760萬港元的債務。然而,答辯人早於同年1月已結束相關銀行戶口,支票最終無法兌現。答辯人隨後採取拖延手法,並在受害人報警前潛逃至台灣。答辯人於2000年返港時被捕,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罪罪名成立,原審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判刑,申請刑期覆核。
本案涉及三名上訴人,CHEN Keen (第一上訴人)、HAO May (第二上訴人) 及 YEE Wenjye (第三上訴人),他們因串謀詐騙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聯交所) 及 China Jin Hui Mining Corporation Limited (462公司) 而被定罪。詐騙行為涉及462公司收購UBNZ Assets Holdings Limited (UBAH) 的股份,其基礎是虛假陳述和隱瞞事實。具體而言,他們被指控虛假陳述UBNZ Trustee Limited (UTCL) 和 UBNZ Funds Management Limited (UBFM) 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是獨立第三方,並隱瞞第一及第二上訴人之間就收購事項存在協議。此外,他們被指控虛報物業的毛利並隱瞞其真實財務狀況。第一上訴人還被控處理犯罪得益。
申請人楊超與同案被告經營「德信織造廠」,結業後欠下債款。申請人隨後與債權人合夥經營「新德信織造廠」及「金福製衣配料有限公司」。期間,申請人設立同名公司將貨款中飽私囊,並向債權人展示虛假發票以隱瞞銷售資料。申請人最終被裁定串謀詐騙、提供虛假資料及盜竊等六項罪名成立,判囚4年6個月。
申請人楊超曾經營「德順織造廠」,結業後與案中第一證人合作經營「新德順織造廠」。申請人未經合夥人同意,私下設立同名公司並將客戶款項存入該公司戶口。隨後,申請人又以「金福製衣配件有限公司」名義經營,並向第一證人提供虛假銷售發票以掩飾其挪用公款的行為,涉及金額約170萬港元。申請人被裁定串謀詐騙、盜竊及提供虛假資料等罪名成立。
申請人譚潤泉被控一項勒索罪。案情指申請人與四名男子進入一間按摩店,自稱是「14K」三合會成員,並以暴力威脅店員,要求每月繳付數千元「陀地」費。申請人辯稱是為了向該店負責人追討債務,並否認曾作出三合會威脅。原審法官拒絕接納申請人的辯解,裁定其罪名成立,判處監禁四年。
申請人 Law Chi Man Kenneth 是一間名為 Orient Power 的公司董事及秘書。該公司被法庭裁定為詐騙工具。申請人與另一名被告 Diana Yuen 串謀,透過提交虛假文件(包括偽造的銀行及審計報告),向三間銀行詐取共 1,560 萬港元的信貸額度。申請人親自與銀行職員交涉,並提供個人擔保。儘管申請人聲稱自己受騙,但法庭裁定他對詐騙行為知情且積極參與。最終,申請人被裁定三項控罪罪名成立,原審判處每項控罪監禁六年,同期執行。
上訴人於2004年未經僱主同意,利用其個人資料申請六張信用卡,並成功獲發五張。她使用其中四張卡進行交易,涉及金額約12萬元。上訴人於2004年12月被捕,承認控罪並配合調查,但直至2006年9月才被正式起訴,期間長達21個月。在此期間,上訴人已清還所有欠款並重新就業。
兩名上訴人(D1及D2)於2004年10月被捕。警方在D1的行李中搜出25張偽造信用卡及一本偽造印尼護照,護照上貼有D1的照片。D2被捕時身上攜有一張紙條,寫有該批信用卡的號碼。兩人承認共同管有該批偽造信用卡,並意圖進行欺詐。D1另承認管有偽造旅行證件。原審法官判處D1監禁4年,D2監禁4年。兩人均申請刑期上訴。
申請人余麗麗因欺詐罪被定罪。申請人向銀行提交了一套文件,而向速遞公司提交了另一套文件。原審法官根據兩套文件之間的差異,推斷申請人提交予銀行的文件屬虛假。申請人上訴被駁回後,申請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證明書,質疑法庭在處理兩套不同文件時,必須先裁定哪一套文件為真,否則即屬法律錯誤。
答辯人黃基典(Wong Kay Din)為天樂浸信會有限公司(Tin Lok Baptist Church Ltd.)的董事,負責管理教會財務。答辯人利用職權,於1993年至1996年間多次將教會物業抵押,並將所得款項約300萬港元據為己有,以填補其個人生意虧損。答辯人被控9項盜竊罪,原審法官判處其監禁3年,所有刑期同期執行。律政司司長認為判刑過輕,遂提出刑期覆核。
本案涉及一宗精密的人口販運計劃。被告人串謀協助兩名內地人士(D6 及 D7)非法前往美國。計劃涉及使用偽造的美國護照及他人身份,繞過香港國際機場的入境及航空保安程序。D2 負責在機場接應並監控偷渡者辦理登機手續,D4 則涉嫌提供個人證件供偷渡者使用。D6 及 D7 在登機前被捕。D2 及 D4 被裁定串謀管有虛假文書 (conspiracy to possess a false instrument) 及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罪成。
本案涉及兩宗串謀詐騙案,被告人透過設立空殼公司(順光發展企業公司及永利嘉貿易公司),聘請受害人擔任職位,隨後安排員工進行培訓,並展示虛假的高額利潤紀錄。被告人誘使受害人參與私人交易,購買大量藥物以轉售予海外買家,最終交易因各種藉口告吹,受害人蒙受金錢損失。各被告人分別擔任提名人、員工或供應商角色,協助維持詐騙運作。
申請人 Kong Hon Yui, Kevin 為執業律師,透過其律師行及 Glory Consultants Limited,參與三宗涉及北角 Le Sommet 物業的虛假按揭交易。冒認業主、偽造身分證及買賣文件後,ICBC Bank 向其中兩項交易批出共約1,100萬元,款項存入 Add Magic Investment Ltd 在 Hang Seng Bank 的戶口,再由同謀 Jeans Ng 大額提取。第三宗交易因警方介入而未遂。申請人被控串謀洗錢及串謀詐騙,原審兩罪定罪並判監六年。
申請人廖義生於1995年加入 Firstone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 (FIHL) 擔任財務經理。該集團因現金流問題,透過其附屬公司 Firstone Electronics Company Ltd (FEL) 進行虛假交易,並利用虛假信用狀 (LC) 及裝運單據融資 (DP) 向銀行詐騙約一億港元。申請人負責管理現金流,並引入裝運單據融資作為詐騙手段。雖然申請人並無個人獲利,但其職位及參與程度對詐騙案的成功至關重要。申請人最終被裁定四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判處三年四個月監禁。
答辯人黃志平拾獲王先生的錢包,內含身分證、駕駛執照及附屬信用卡。答辯人隨後在短時間內於便利店使用該信用卡進行10次交易,購買共76包香煙。警方其後在答辯人住所搜出上述物品,並發現另一張屬於GUPTA Dishank先生的身分證及信用卡。答辯人承認盜竊及管有他人身分證罪,原審法官判處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並申請刑期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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