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超
申請人楊超與同案被告經營「德信織造廠」,結業後欠下債款。申請人隨後與債權人合夥經營「新德信織造廠」及「金福製衣配料有限公司」。期間,申請人設立同名公司將貨款中飽私囊,並向債權人展示虛假發票以隱瞞銷售資料。申請人最終被裁定串謀詐騙、提供虛假資料及盜竊等六項罪名成立,判囚4年6個月。
精選 122 宗 欺詐及金融罪行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申請人楊超與同案被告經營「德信織造廠」,結業後欠下債款。申請人隨後與債權人合夥經營「新德信織造廠」及「金福製衣配料有限公司」。期間,申請人設立同名公司將貨款中飽私囊,並向債權人展示虛假發票以隱瞞銷售資料。申請人最終被裁定串謀詐騙、提供虛假資料及盜竊等六項罪名成立,判囚4年6個月。
申請人楊超曾經營「德順織造廠」,結業後與案中第一證人合作經營「新德順織造廠」。申請人未經合夥人同意,私下設立同名公司並將客戶款項存入該公司戶口。隨後,申請人又以「金福製衣配件有限公司」名義經營,並向第一證人提供虛假銷售發票以掩飾其挪用公款的行為,涉及金額約170萬港元。申請人被裁定串謀詐騙、盜竊及提供虛假資料等罪名成立。
三名被告從內地來港,針對長者進行街頭騙案。她們訛稱擁有超自然力量,若不進行儀式,受害人及其家人將遭遇不幸,從而誘騙受害人交出金錢及珠寶。受害人其後獲發一個內藏垃圾的袋子,並被要求數日內不得打開。三名被告承認多項欺詐及串謀詐騙罪名。
答辯人鍾曜隆是一名補習老師,在旺角補習社以一對一方式教授學生。2011年5月,答辯人利用直尺綁上手提電話,在課堂上拍攝17歲女學生X的裙底,並強迫其張開雙腿站立閱讀。警方隨後在答辯人的記憶卡中發現44段裙底錄影片段及一張照片,涉及另外兩名女學生。答辯人承認四項「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Access to computer with dishonest intent)」罪,原審裁判官僅判處罰款共一萬元。律政司不服判刑,申請覆核。
本案涉及一宗「財務中介詐騙」案件。被告人透過虛假身份致電受害人,訛稱銀行職員並指受害人違反按揭條款,誘使他們前往名為Wincades的會計公司進行債務重組。受害人被誘簽署「顧問協議」並支付高昂顧問費,同時被誘使向高利貸借取「過渡性貸款」。Wincades並無意協助受害人取得貸款,僅旨在騙取顧問費。共有20名受害人被騙取約280萬港元,且因高息貸款而陷入更嚴重的財務困境。
申請人於1999年10月兩度前往尖沙咀一間裝修中的餐廳,聲稱自己是三合會成員,並向餐廳經理索取每月5,000元的保護費。申請人首次到訪時有4名同夥陪同,第二次則獨自與喬裝成僱主的臥底警員會面。申請人被捕後承認控罪,原審法官判處其勒索罪監禁2年6個月,自稱三合會成員罪監禁8個月,同期執行。申請人就勒索罪的刑期申請上訴許可。
第一申請人陳樹雄(A1)和第二申請人施緣鈕(A2)是一對夫婦,被控多項串謀詐騙罪。控罪指他們與多名流動小販牌照持有人(特赦證人)串謀,利用市政署(包括市政局及臨時市政局)鼓勵小販交回牌照以換取固定攤位的政策。A1/A2 游說這些小販將換取來的攤位高價轉讓或出租給其他小販,而非由登記租客自行經營。雖然登記租客與市政署簽訂了「官方租約」,但他們實際上並無經營攤位,而是由 A1/A2 安排的「登記助手」經營。A1/A2 從中獲取巨額利潤。控方認為此行為違反了租約條款,欺騙市政署以謀取私利,構成串謀詐騙。
蔣麗莉(D1)與Shah Tahir Hussain(D2)因涉及上市公司Pacific Challenge Holdings Ltd(PCH)於2002年的購股權交易,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D1與Pau Kwok Ping(D3)亦因Eco-Tek Holdings Ltd(Eco-Tek)於2001年上市時的欺詐行為及發出虛假招股章程而被定罪。D1、D2、D3分別被判監禁3年半、2年及19個月(D3後減至17個月)。控方主要證人為D1的私人助理葉玉珍(Iris),其證供對兩項控罪至關重要,其可信性是案件的關鍵爭議點。
蔣麗莉(D1)與Shah Tahir Hussain(D2)因涉及上市公司Pacific Challenge Holdings Ltd(PCH)於2002年的購股權交易,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D1與Pau Kwok Ping(D3)亦因Eco-Tek Holdings Ltd(Eco-Tek)於2001年上市時的欺詐行為及發出虛假招股章程而被定罪。D1、D2、D3分別被判監禁3年半、2年及19個月(D3後減至17個月)。控方主要證人為D1的私人助理葉玉珍(Iris),其證供對兩項控罪至關重要,其可信性是案件的關鍵爭議點。
蔣麗莉(D1)與Shah Tahir Hussain(D2)因涉及上市公司Pacific Challenge Holdings Ltd(PCH)於2002年的購股權交易,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D1與Pau Kwok Ping(D3)亦因Eco-Tek Holdings Ltd(Eco-Tek)於2001年上市時的欺詐行為及發出虛假招股章程而被定罪。D1、D2、D3分別被判監禁3年半、2年及19個月(D3後減至17個月)。控方主要證人為D1的私人助理葉玉珍(Iris),其證供對兩項控罪至關重要,其可信性是案件的關鍵爭議點。
申請人譚潤泉被控一項勒索罪。案情指申請人與四名男子進入一間按摩店,自稱是「14K」三合會成員,並以暴力威脅店員,要求每月繳付數千元「陀地」費。申請人辯稱是為了向該店負責人追討債務,並否認曾作出三合會威脅。原審法官拒絕接納申請人的辯解,裁定其罪名成立,判處監禁四年。
上訴人阮秀嫻因兩宗串謀詐騙案被判處總刑期六年。上訴人於服刑期間,向執法當局提供實質協助,包括錄取七份供詞,並在另一宗涉及九名被告的案件中擔任控方特赦證人,出庭作供長達24日。上訴人申請就其合作態度減刑。
上訴人阮秀嫻因兩宗串謀詐騙案被判處總刑期六年。上訴人於服刑期間,向執法當局提供實質協助,包括錄取七份供詞,並在另一宗涉及九名被告的案件中擔任控方特赦證人,出庭作供長達24日。上訴人申請就其合作態度減刑。
申請人 Law Chi Man Kenneth 是一間名為 Orient Power 的公司董事及秘書。該公司被法庭裁定為詐騙工具。申請人與另一名被告 Diana Yuen 串謀,透過提交虛假文件(包括偽造的銀行及審計報告),向三間銀行詐取共 1,560 萬港元的信貸額度。申請人親自與銀行職員交涉,並提供個人擔保。儘管申請人聲稱自己受騙,但法庭裁定他對詐騙行為知情且積極參與。最終,申請人被裁定三項控罪罪名成立,原審判處每項控罪監禁六年,同期執行。
兩名上訴人(D1及D2)於2004年10月被捕。警方在D1的行李中搜出25張偽造信用卡及一本偽造印尼護照,護照上貼有D1的照片。D2被捕時身上攜有一張紙條,寫有該批信用卡的號碼。兩人承認共同管有該批偽造信用卡,並意圖進行欺詐。D1另承認管有偽造旅行證件。原審法官判處D1監禁4年,D2監禁4年。兩人均申請刑期上訴。
申請人余麗麗因欺詐罪被定罪。申請人向銀行提交了一套文件,而向速遞公司提交了另一套文件。原審法官根據兩套文件之間的差異,推斷申請人提交予銀行的文件屬虛假。申請人上訴被駁回後,申請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證明書,質疑法庭在處理兩套不同文件時,必須先裁定哪一套文件為真,否則即屬法律錯誤。
申請人余麗麗為 Jatrade (HK) Ltd 的董事。該公司向銀行申請出口貿易貸款時,提交了兩套文件。控方指控申請人提交的第二套文件(第2套)誇大了貨物價值以詐騙貸款。控方在審訊中提交了另一套文件(第1套),顯示貨物價值較低,並以此證明第2套文件屬虛假。辯方主張第1套文件屬於傳聞證據 (hearsay),不應被採納。原審法官裁定第1套文件內容屬實,並據此裁定申請人詐騙罪成,判監6年8個月。
被告人張家和與一名女子王琦合謀,利用被告人與受害人X之間性行為的秘密錄影片段,向X勒索金錢。X在恐懼下多次支付款項。其後,被告人與王琦轉向勒索X所屬宗教機構的負責人Y。被告人被捕後承認參與勒索,但辯稱自己是受害者,並指控原審辯護律師處理警誡供詞不當,導致審訊不公。
被告人張家和與一名女子王琦合謀,利用被告人與受害人X之間性行為的秘密錄影片段,向X勒索金錢。X在恐懼下多次支付款項。其後,被告人與王琦轉向勒索X所屬宗教機構的負責人Y。被告人被捕後承認參與勒索,但辯稱自己是受害者,並指控原審辯護律師處理警誡供詞不當,導致審訊不公。
上訴人於2004年未經僱主同意,利用其個人資料申請六張信用卡,並成功獲發五張。她使用其中四張卡進行交易,涉及金額約12萬元。上訴人於2004年12月被捕,承認控罪並配合調查,但直至2006年9月才被正式起訴,期間長達21個月。在此期間,上訴人已清還所有欠款並重新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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