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騙案如何量刑及處理總刑期?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an Meiyuan 及其他人 CACC360/2008

維持原判
上訴庭維持原判總刑期,但修正了判刑的法律路徑。
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Stock JA and Beeson J1/4/20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an Meiyuan & Others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uart-Moore 副庭長、Stock 上訴法官、Beeson 法官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從內地來港,針對長者進行街頭騙案。她們訛稱擁有超自然力量,若不進行儀式,受害人及其家人將遭遇不幸,從而誘騙受害人交出金錢及珠寶。受害人其後獲發一個內藏垃圾的袋子,並被要求數日內不得打開。三名被告承認多項欺詐及串謀詐騙罪名。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先就個別控罪判刑,再將總刑期提升50%的量刑方法是否恰當。上訴庭需釐清如何正確運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進行加刑,以及如何確保總刑期 (totality) 符合法律原則。

判決理由

上訴庭指出,法官不應對多項控罪判處一個「全球性刑期」(global sentence),而應先就每項控罪判處適當刑期,再透過分期執行 (consecutive) 或同期執行 (concurrent) 的方式調整總刑期。原審法官直接將總刑期提升50%的方法不符合判刑程序。上訴庭維持了原審的總刑期,但透過調整每項控罪的基礎刑期及分期執行比例,達致相同的判刑結果。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Onyang Guilan & 2 others (Cr App No. 251 of 2008) 關於街頭騙案的量刑起點,以及 HKSAR v Tam Wai-pio [1998] 4 HKC 291 關於判刑程序的指引。

裁決與命令

上訴庭批准三名被告的上訴許可,但駁回其減刑申請。法庭維持原審判決的總刑期,即 D1 及 D2 監禁 4 年 6 個月,D3 監禁 45 個月,但修正了判刑的法律路徑。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判刑時必須清晰區分每項控罪的刑期,禁止使用「全球性刑期」的加刑方法。法庭強調,若個別控罪的定罪被撤銷,判刑結構必須清晰以便調整,此為刑事判刑的重要程序原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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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法官判刑時可以將總刑期直接加刑嗎?
A.

不可以。法庭裁定判刑必須針對每項控罪分別判處,再透過分期執行 (consecutive) 或同期執行 (concurrent) 的方式來決定總刑期,不能直接對總數進行加刑。

Q.街頭騙案的判刑起點通常是多少?
A.

根據本案及相關案例,街頭騙案的單一控罪量刑起點通常為三至三年半監禁,視乎案件嚴重性及是否涉及集團式犯罪而定。

Q.如果上訴庭認為原審判刑方法錯誤,會否減刑?
A.

不一定。在本案中,雖然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的加刑方法不當,但認為最終的總刑期是合適的,因此維持了原判的總刑期,僅修正了判刑的法律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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