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CHAN KA KIN AND ANOTHER
被告陳家建與酈英為情侶關係。警方於2003年7月搜查其住所,檢獲大量製造偽鈔的工具、打印機及偽鈔樣本。警方隨後在另一處住所檢獲一個載有偽造加拿大護照及虛假入境印章的行李箱。陳家建被控管有偽鈔及製造偽鈔工具,以及管有虛假文書;酈英則承認管有偽鈔及製造工具。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OSCO) 第27條,以罪行猖獗為由加刑。
精選 197 宗 欺詐及金融罪行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被告陳家建與酈英為情侶關係。警方於2003年7月搜查其住所,檢獲大量製造偽鈔的工具、打印機及偽鈔樣本。警方隨後在另一處住所檢獲一個載有偽造加拿大護照及虛假入境印章的行李箱。陳家建被控管有偽鈔及製造偽鈔工具,以及管有虛假文書;酈英則承認管有偽鈔及製造工具。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OSCO) 第27條,以罪行猖獗為由加刑。
申請人余麗麗是Jatrade (HK) Ltd(一間私人公司)的董事。在2008年9月初至10月底的八週內,她向恒生銀行提交了15份出口貿易貸款申請,總值港幣15,424,000元。這些申請附有發票和運貨單,聲稱涉及與海外買家的六宗交易。然而,買家並未付款,Jatrade也未向銀行還款,導致銀行蒙受巨額損失。控方指稱這些發票和運貨單是虛假的,因為根本沒有相關的基礎交易。申請人明知文件虛假,仍提交給銀行,意圖詐騙銀行。
被告人張家和與一名女子王琦合謀,利用被告人與受害人X之間性行為的秘密錄影片段,向X勒索金錢。X在恐懼下多次支付款項。其後,被告人與王琦轉向勒索X所屬宗教機構的負責人Y。被告人被捕後承認參與勒索,但辯稱自己是受害者,並指控原審辯護律師處理警誡供詞不當,導致審訊不公。
被告人張家和與一名女子王琦合謀,利用被告人與受害人X之間性行為的秘密錄影片段,向X勒索金錢。X在恐懼下多次支付款項。其後,被告人與王琦轉向勒索X所屬宗教機構的負責人Y。被告人被捕後承認參與勒索,但辯稱自己是受害者,並指控原審辯護律師處理警誡供詞不當,導致審訊不公。
上訴人Shum Chung Wai因25項罪名被定罪,包括盜竊、管有他人身份證、偽造及管有製造虛假文書設備。他被便衣警員發現從信箱偷取信件後被捕,其後警方在其住所搜出多張被盜信用卡、偽造信用卡、製造偽造信用卡的設備及其他被盜郵件。上訴人承認從信箱盜竊信用卡,並在他人教導下學會更改磁條數據。他因這些罪行被判處總共4年監禁,現對刑罰提出上訴。
原告律師事務所 K&L Gates 的前合夥人 Navin Kumar Aggarwal 挪用客戶款項進行賭博。原告隨後向 Aggarwal 及多間接收該款項的澳門賭場(被告)追討損失,並指控賭場未履行反洗錢報告責任。被告申請披露原告的銀行文件、內部審計紀錄、刑事調查文件及與其他客戶的託管協議,以釐清資金來源及原告內部監控缺失。
原告律師事務所 K&L Gates 的前合夥人 Navin Kumar Aggarwal 挪用客戶款項進行賭博。原告隨後向 Aggarwal 及多間接收該款項的澳門賭場(被告)追討損失,並指控賭場未履行反洗錢報告責任。被告申請披露原告的銀行文件、內部審計紀錄、刑事調查文件及與其他客戶的託管協議,以釐清資金來源及原告內部監控缺失。
申請人為埃及籍人士,與另一名內地居民肖楚凡共同持有香港公司Dolibat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2010年4月,申請人與肖氏前往交通銀行,試圖存入一張面額400萬美元的銀行匯票(bank draft)。該匯票收款人名稱拼寫有誤,申請人隨後更改公司名稱以配合匯票拼寫。銀行經查核後發現該匯票為偽造,隨即報警。申請人於2011年入境香港時被捕,經審訊後被裁定使用虛假文書罪 (using a false instrument) 成罪,判囚5年。
申請人與其妻子Xiao Chufan於2010年4月前往銀行,試圖以一張面額為400萬美元的銀行匯票開立賬戶。銀行職員發現匯票上的收款人名稱拼寫有誤,申請人隨即更改公司名稱以配合匯票拼寫。銀行其後證實該匯票為偽造文件,並報警處理。申請人辯稱該匯票源於一項真實的商業交易,並否認對匯票的偽造性質知情。原審法官拒絕採納申請人的證供,裁定其罪名成立並判監5年。
本案涉及兩名上訴申請人,即第二申請人D3 (CHAN HOK YU) 和第三申請人D6 (LAM KA SIN)。D3被裁定一項欺詐罪(控罪7)罪名成立,判處監禁4年。控罪7涉及D3與其他同謀利用兩間空殼公司Richside和Richgain,假冒銀行中介,向受害人PW6訛稱需支付保證金才能處理貸款申請,導致PW6損失港幣910,800元。D3申請上訴許可,但其後撤回定罪上訴,僅就判刑提出上訴。D6則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可公訴罪行得益罪(控罪2),被判監禁1年10個月。控罪2指D6同意借出其銀行戶口以接收港幣110萬元款項,但因支票問題未能成功兌現。D6就其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申請人陳祝珊被控兩項行使偽鈔及一項管有偽鈔罪。案情指申請人曾將偽鈔存入銀行,並在購買雜誌時使用偽鈔。警方隨後在其租住的旅館房間內搜出126張500元偽鈔。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三項控罪全部成立,判處總刑期5年,其中包括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對第2及第3項控罪施加的加刑。
本案涉及三名被告人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 (conspiracy to defraud)。第一被告人余禮賢是余氏天成企業有限公司(「余氏」)的總經理,第二被告人伍臨添是余氏的支援監督。余氏於2003年12月投標獲得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轄下98個康樂場所的清潔合約,合約期三年,總值2,811萬元。合約規定余氏須向清潔工人支付不低於每月5,081元的工資。然而,余氏在合約生效初期便剋扣工人薪金,並向康文署提交虛假工資月報表,聲稱已按合約支付工資,以誘使康文署發放每月服務費。康文署發現工人投訴工資不足後,曾與余氏會面,但余氏仍堅稱已按合約支付。原審區域法院法官裁定三名被告人罪名成立,第一被告人被判監禁12個月,第二被告人被判監禁15個月,第三被告人被判監禁10個月(其後放棄上訴)。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向上訴法庭申請判罪上訴許可。
三名申請人(歐陽桂蘭、王小蓉、柯亞翠)參與多宗街頭行騙案,利用受害人的迷信心理,自稱神醫或神醫子女,聲稱受害人親人將遭不幸,誘騙受害人交出財物進行「祈福儀式」,隨後以偷龍轉鳳手法竊取財物。除第一項控罪因警方介入未遂外,其餘控罪均導致受害人損失大量現金及金飾。三人在區域法院承認串謀詐騙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原審法官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OSCO) 加刑50%。
本案是申請人 Lai, Chee Ying 就兩宗案件提出的保釋覆核申請,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9J條提出。第一宗為欺詐案,指申請人與他人隱瞞及虛假陳述 Dico 在香港科技園公司出租物業內作未獲租約許可用途,使 Apple Daily Printing Limited 收取租金及 Dico 支付較低租金。第二宗為《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第(四)款所指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指申請人透過文章、海外訪問及 Twitter 發文,要求外國或境外機構對中國或香港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
本案是申請人 Lai, Chee Ying 就兩宗案件提出的保釋覆核申請,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9J條提出。第一宗為欺詐案,指申請人與他人隱瞞及虛假陳述 Dico 在香港科技園公司出租物業內作未獲租約許可用途,使 Apple Daily Printing Limited 收取租金及 Dico 支付較低租金。第二宗為《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第(四)款所指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指申請人透過文章、海外訪問及 Twitter 發文,要求外國或境外機構對中國或香港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
申請人於1999年10月兩度前往尖沙咀一間裝修中的餐廳,聲稱自己是三合會成員,並向餐廳經理索取每月5,000元的保護費。申請人首次到訪時有4名同夥陪同,第二次則獨自與喬裝成僱主的臥底警員會面。申請人被捕後承認控罪,原審法官判處其勒索罪監禁2年6個月,自稱三合會成員罪監禁8個月,同期執行。申請人就勒索罪的刑期申請上訴許可。
申請人戴志偉為一間分判商公司的董事及股東。該公司承接一間建築維修公司的工程,並將工程分判予其他分判商。申請人被控串謀詐騙,指其利用虛假文件向銀行申請信用狀 (letter of credit),聲稱款項用於購買建築材料,但實際上是用於支付分判工程費用或補償工傷員工薪金。涉案共9項控罪,涉及3間銀行及27張信用狀,總金額超過900萬港元。
兩名被告(楊家誠及潘榮文)涉及多宗電話騙案。騙徒致電受害人,假冒其兒子並聲稱被禁錮,要求受害人支付贖金。受害人按指示將現金交予楊家誠。楊家誠在第四次收款時被捕,警方同時拘捕潘榮文,並在其身上搜出與楊家誠通訊的手機。楊家誠承認曾多次收款,但辯稱以為是賭博款項,直至最後一次才意識到是騙款。原審法官裁定兩名被告串謀詐騙罪成,楊家誠被判囚81個月,潘榮文被判囚57個月。
三名被告人以「藥物黨」手法,向一名女事主訛稱手上的藥物具神奇療效,並誘騙事主合資購買以轉售圖利。事主識破騙局後假意配合,並暗中通知家人報警,警方隨後將三名被告拘捕。原審裁判官裁定三名被告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名成立,並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將刑期由兩年加重至三年。
申請人余麗麗為 Jatrade (HK) Ltd 的董事。該公司向銀行申請出口貿易貸款時,提交了兩套文件。控方指控申請人提交的第二套文件(第2套)誇大了貨物價值以詐騙貸款。控方在審訊中提交了另一套文件(第1套),顯示貨物價值較低,並以此證明第2套文件屬虛假。辯方主張第1套文件屬於傳聞證據 (hearsay),不應被採納。原審法官裁定第1套文件內容屬實,並據此裁定申請人詐騙罪成,判監6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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