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案中提交文件是否構成傳聞證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麗麗 CACC242/2013

申請獲批
法官認為上訴有成功機會,批准申請人保釋。
上訴法庭(刑事)Yuen JA15/8/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YU LAI LAI AGNES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袁家寧上訴法庭法官 (Hon Yuen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余麗麗為 Jatrade (HK) Ltd 的董事。該公司向銀行申請出口貿易貸款時,提交了兩套文件。控方指控申請人提交的第二套文件(第2套)誇大了貨物價值以詐騙貸款。控方在審訊中提交了另一套文件(第1套),顯示貨物價值較低,並以此證明第2套文件屬虛假。辯方主張第1套文件屬於傳聞證據 (hearsay),不應被採納。原審法官裁定第1套文件內容屬實,並據此裁定申請人詐騙罪成,判監6年8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控方提交的第1套文件是否構成傳聞證據,以及原審法官在未識別基礎事實的情況下,僅憑推論認定第1套文件內容屬實是否穩妥,從而影響定罪的安全性。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保釋候審 (bail pending appeal) 的裁決取決於上訴是否有合理成功機會。本案中,控方提交第1套文件若非為了證明其內容屬實,則難以理解其證明目的。法官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ui Kin Hong 一案,指出若文件被用作證明內容屬實,則受傳聞證據規則限制。原審法官在未有明確基礎事實下,僅憑推論認定第1套文件內容屬實,其定罪基礎存疑,故批准申請人保釋。

引用案例與條文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ui Kin Hong [1999] 2 HKCFAR 510。

裁決與命令

法官批准申請人保釋候審,條件包括繳交現金保釋金5萬元、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港及定期到警署報到。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傳聞證據規則在刑事審訊中的重要性。若控方提交文件以證明其內容屬實,必須符合證據法規則。法官對原審法官在缺乏基礎事實下進行推論的做法表示保留,顯示上訴庭對定罪安全性的高度審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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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保釋候審?
A.

法庭通常在初步看來上訴有很大成功機會時,才會批准保釋候審。在本案中,法官認為原審法官對證據的處理存在疑點,因此批准了申請人的保釋。

Q.傳聞證據 (hearsay) 在刑事審訊中是否一定不能使用?
A.

並非所有傳聞證據都不可採納。關鍵在於該文件是否被用作證明其內容屬實。若文件僅用於證明其內容與其他文件不同,則可能不構成傳聞證據。

Q.原審法官在判決時必須識別基礎事實嗎?
A.

是的。法官必須基於已識別的基礎事實進行推論。本案中,原審法官未識別基礎事實便認定文件屬實,被上訴庭法官認為其定罪基礎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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