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騙案收款人是否構成串謀詐騙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誠及潘榮文 CACC367/2009

上訴駁回
法庭駁回被告就定罪及判刑的上訴申請。
上訴法庭(刑事)Tang Ag CJHC, Hon Yeung JA and Hon Yuen JA10/1/20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Yang Chia Cheng and Pan Jung Wen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鄧國楨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上訴法庭法官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楊家誠及潘榮文)涉及多宗電話騙案。騙徒致電受害人,假冒其兒子並聲稱被禁錮,要求受害人支付贖金。受害人按指示將現金交予楊家誠。楊家誠在第四次收款時被捕,警方同時拘捕潘榮文,並在其身上搜出與楊家誠通訊的手機。楊家誠承認曾多次收款,但辯稱以為是賭博款項,直至最後一次才意識到是騙款。原審法官裁定兩名被告串謀詐騙罪成,楊家誠被判囚81個月,潘榮文被判囚57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兩名被告在串謀詐騙罪 (conspiracy to defraud) 中的參與程度及知情程度,以及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將刑期加重50%是否恰當,並探討電話騙案與街頭騙案的量刑差異。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被告在串謀中扮演收款角色,屬不可或缺的一環,其辯稱不知情或僅受人指使並非減刑因素。法庭強調電話騙案利用受害人對家人的關愛及恐懼,性質較街頭騙案更嚴重,具備勒索 (blackmail) 元素。法庭認同原審法官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50%的決定,並指出被告非本地居民且專程來港犯案,增加了執法難度,屬加刑因素。總體而言,原審判刑並無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ung Yung Chun and another (CACC 453/2009) — 法庭確認電話騙案的罪責較街頭騙案更重,應採用更高的量刑起點。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楊家誠就定罪的上訴申請,並駁回兩名被告就判刑的上訴申請,維持原判。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電話騙案因涉及對受害人心理的恐嚇及勒索成分,其罪責較一般街頭騙案更重。法庭明確指出,在串謀犯罪中,即使被告角色非主導,只要是犯罪鏈條中不可或缺的一環,仍須承擔相應刑責,且非本地居民專程來港犯案可構成加刑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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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幫人收錢但不知道是騙款,會不會構成串謀詐騙罪?
A.

法庭指出,即使被告辯稱不知情,但若從案情推斷其必然知悉犯罪性質,仍會被定罪。本案被告作為收款人,其行為是犯罪鏈條中不可或缺的一環,法庭最終裁定其串謀詐騙罪成。

Q.電話騙案的判刑為什麼比街頭騙案重?
A.

法庭認為電話騙案利用受害人對家人的恐懼,具備勒索 (blackmail) 元素,對受害人造成極大心理痛苦,且受害人範圍更廣,故罪責較重,法庭在本案中維持了加刑決定。

Q.非香港居民來港犯案,判刑會不會加重?
A.

會。法庭在本案中明確指出,非本地居民專程來港犯案,增加了執法機關追查的難度,這屬於加刑因素,因此法庭認同原審法官對兩名被告施加額外懲罰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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