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騙案判刑如何加重?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MA SUET CHUN 及其他人 CACC1/2001

減刑
上訴庭認為加重幅度過急,將刑期由三年減至兩年半。
上訴法庭(刑事)Woo & Cheung, JJA25/7/200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MA SUET CHUN, LIU NOG KWONG, FU TAI WUT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胡國興上訴庭法官 (Hon Woo, JA)、張澤祐上訴庭法官 (Hon Cheung, JA)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人以「藥物黨」手法,向一名女事主訛稱手上的藥物具神奇療效,並誘騙事主合資購買以轉售圖利。事主識破騙局後假意配合,並暗中通知家人報警,警方隨後將三名被告拘捕。原審裁判官裁定三名被告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名成立,並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將刑期由兩年加重至三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法庭在判刑時,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考慮控方提供的罪案趨勢數據以加重刑罰是否恰當,以及加重刑罰的幅度是否過高而對被告造成不公。

判決理由

上訴庭確認判刑法庭可接納具備可靠性及可信性的傳聞證據 (hearsay evidence)。法庭認為,針對日益猖獗的街頭騙案,法庭有權加重刑罰以收阻嚇作用。然而,考慮到本案在判刑前並無先例明確指出會加重50%刑期,若突然大幅加重可能導致被告感到不公。因此,法庭決定將加重幅度由50%調整為25%,即由兩年改判為兩年六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Patrick Smith (1988) 87 Cr. App. R393 及 Regina v. Gardiner (1982) 68 CCC(2d)477,確立判刑法庭可接納非嚴格證據規則下的可靠證據。此外,法庭參考了 HKSAR v. Lee Sai Wing [1998] 4 HKC 281 等案例,討論加重刑罰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上訴庭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原審三年監禁的判決,改判三名被告各監禁兩年六個月。法庭同時明確指出,未來在同類案件中,法庭將不會干預加重50%刑期的決定。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法庭在處理日益普遍的罪行時,可根據控方提供的數據加重刑罰。雖然本案將加重幅度定為25%,但法庭明確發出警告,未來同類案件加重50%刑期將被視為合理,旨在對「藥物黨」等街頭騙案產生阻嚇作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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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法庭判刑時可以考慮警方提供的罪案數據嗎?
A.

可以。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法庭在判刑時可接納控方提供的可靠證據,包括罪案的普遍性及對社區造成的影響,以決定是否加重刑罰。

Q.為什麼法庭將原本加重的刑期減輕了?
A.

雖然法庭認同需加重刑罰以收阻嚇作用,但考慮到本案判刑前並無先例明確指出會加重50%,突然大幅加重會令被告感到不公,故將加重幅度由50%減至25%。

Q.未來同類騙案會被加重刑罰嗎?
A.

會。上訴庭在本案中明確指出,未來若再有同類案件,法庭將不會干預加重50%刑期的決定,以打擊日益猖獗的街頭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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