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性行為錄影勒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家和 CACC329/2010

其他
上訴駁回且加刑,因律政司覆核成功。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22/2/2012
合併案件:CAAR12/2010CACC329/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eung Ka Wo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 法官:楊振權副庭長、張澤祐法官、袁家寧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人張家和與一名女子王琦合謀,利用被告人與受害人X之間性行為的秘密錄影片段,向X勒索金錢。X在恐懼下多次支付款項。其後,被告人與王琦轉向勒索X所屬宗教機構的負責人Y。被告人被捕後承認參與勒索,但辯稱自己是受害者,並指控原審辯護律師處理警誡供詞不當,導致審訊不公。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一、被告人指控原審辯護律師處理警誡供詞(cautioned statement)不當,是否構成審訊不公;二、原審法官對勒索罪(blackmail)的量刑基準(sentencing starting point)是否過輕。

判決理由

上訴庭裁定,被告人自願向警方作出解釋,且有書面指示不挑戰供詞的自願性,原審辯護律師並無不稱職。關於量刑,法庭強調勒索屬嚴重罪行,若利用性行為錄影作要脅,量刑基準不應低於5年監禁。原審法官量刑過輕,且給予的刑期扣減(sentence reduction)過大,故予以提升。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AG's Reference No. 40 of 2002 [2003] 1 Cr App R (S) 511 及 R v Gary Michael Davies [2004] 1 Cr App R (S) 209,確立了利用性行為錄影勒索的嚴重性。

裁決與命令

駁回被告人就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批准律政司司長的刑期覆核申請,將被告人總刑期由4年提升至5年3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利用性行為錄影進行勒索的量刑指引,即量刑基準不應低於5年監禁,並強調了被告人自願供詞對定罪的重要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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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勒索罪的量刑基準通常是多少?
A.

勒索罪行嚴重,法庭並無劃一指引。但若涉及利用性行為錄影作要脅,上訴庭在本案中明確指出量刑基準不應低於5年監禁。

Q.辯護律師若沒有按被告指示處理警誡供詞,是否構成審訊不公?
A.

若被告人已自願作出供詞並有書面指示不挑戰其自願性,辯護律師不採取翻供聆訊(voir dire)並不構成不稱職。本案中,法庭接納律師證供,裁定被告人並無要求翻供。

Q.為何本案被告人被加刑至5年3個月?
A.

原審法官判刑過輕,且給予的刑期扣減過大。上訴庭認為利用性行為錄影勒索屬極嚴重罪行,故提升量刑基準並加刑以反映罪行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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