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WONG CHOR WO AND ANOTHER
第一申請人黃作和是Wealthmark公司的主席兼主要股東,該公司擁有一間全資附屬公司Wallmark。黃作和被控從Wallmark挪用2,080萬港元,並利用虛假文件掩飾盜竊行為,包括向會計師提供虛假收據和合約。第二申請人黃振平是黃作和的堂兄,被控處理犯罪得益,涉及黃作和將款項存入黃振平的個人及公司銀行帳戶。審訊中,控方指控廣州建築有限公司(GCCL)並不存在,所有相關文件均屬虛假。原審法官裁定兩名申請人所有控罪成立。
精選 18 宗 欺詐及金融罪行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第一申請人黃作和是Wealthmark公司的主席兼主要股東,該公司擁有一間全資附屬公司Wallmark。黃作和被控從Wallmark挪用2,080萬港元,並利用虛假文件掩飾盜竊行為,包括向會計師提供虛假收據和合約。第二申請人黃振平是黃作和的堂兄,被控處理犯罪得益,涉及黃作和將款項存入黃振平的個人及公司銀行帳戶。審訊中,控方指控廣州建築有限公司(GCCL)並不存在,所有相關文件均屬虛假。原審法官裁定兩名申請人所有控罪成立。
申請人何家強因一項詐騙罪被定罪,判處監禁30個月。詐騙案涉及一間名為Sky Pacific的保險經紀公司,該公司向New York Life Insurance Worldwide Ltd提交了包含重大失實陳述的人壽保險建議書。控方指稱,通過提交這些虛假建議書,New York Life被誘使發出保單,使其財產權益面臨巨大風險。詐騙動機是Sky Pacific在保單發出後,將收取相當於每份保單首年保費138%的佣金。申請人是Sky Pacific的董事兼股東,每月收取12,000港元報酬。兩名建議人否認簽署建議書或聽說過Sky Pacific。
本案涉及兩宗區域法院案件的上訴,被告人黃嘉華(D1)及其他被告被控串謀詐騙銀行及財務公司。詐騙手法是利用虛假公司、虛假辦公室及住宅地址,並安排虛假僱員開設銀行帳戶,製造虛假薪金支付記錄,然後申請個人貸款或信用卡套現。黃嘉華在兩宗案件中均被定罪,並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其他被告則僅就判刑提出上訴。黃嘉華被捕時,其車輛內發現多項與詐騙活動相關的物品,包括銀行信件、已剪開的銀行卡和信用卡,以及一張載有詐騙地址和聯絡人資料的層壓卡。
本案涉及兩宗區域法院案件的上訴,被告人黃嘉華(D1)及其他被告被控串謀詐騙銀行及財務公司。詐騙手法是利用虛假公司、虛假辦公室及住宅地址,並安排虛假僱員開設銀行帳戶,製造虛假薪金支付記錄,然後申請個人貸款或信用卡套現。黃嘉華在兩宗案件中均被定罪,並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其他被告則僅就判刑提出上訴。黃嘉華被捕時,其車輛內發現多項與詐騙活動相關的物品,包括銀行信件、已剪開的銀行卡和信用卡,以及一張載有詐騙地址和聯絡人資料的層壓卡。
申請人李子聰因多項詐騙罪及製造偽鈔罪被定罪。在DCCC No. 611/2011案件中,他詐騙了兩名受害人。他向李女士謊稱能安排其女兒入讀寄宿學校,並偽造文件,騙取了42,700港元。其後,他利用從李女士處獲得的個人資料,偽造社會福利署文件,試圖再騙取60,000港元。他還向陳先生謊稱是社工,騙取了6,425港元,聲稱可安排身體檢查及政府津貼。在DCCC No. 620/2011案件中,他製造並使用了兩張500港元偽鈔支付餐費,並成功換取真鈔。申請人對所有控罪均認罪。
申請人李子聰因多項詐騙罪及製造偽鈔罪被定罪。在DCCC No. 611/2011案件中,他詐騙了兩名受害人。他向李女士謊稱能安排其女兒入讀寄宿學校,並偽造文件,騙取了42,700港元。其後,他利用從李女士處獲得的個人資料,偽造社會福利署文件,試圖再騙取60,000港元。他還向陳先生謊稱是社工,騙取了6,425港元,聲稱可安排身體檢查及政府津貼。在DCCC No. 620/2011案件中,他製造並使用了兩張500港元偽鈔支付餐費,並成功換取真鈔。申請人對所有控罪均認罪。
申請人彭洪輝(Pang Hung Fai)被控處理已知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OSCO)第25(1)及(3)條。控方指控郭翼(Kwok Wing),一名申請人的朋友及成功商人,從其上市公司Tack Fat Group International Limited詐騙了14,049,380港元。郭翼要求申請人將這筆錢存入其公司Mickles International Limited的帳戶,並在稍後轉移到郭翼在柬埔寨的指定帳戶。控方並非指控申請人知道郭翼的詐騙行為,而是指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該財產是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申請人辯稱他信任郭翼,且該筆款項對郭翼而言並非巨額,因此他沒有懷疑。
申請人余麗麗是Jatrade (HK) Ltd(一間私人公司)的董事。在2008年9月初至10月底的八週內,她向恒生銀行提交了15份出口貿易貸款申請,總值港幣15,424,000元。這些申請附有發票和運貨單,聲稱涉及與海外買家的六宗交易。然而,買家並未付款,Jatrade也未向銀行還款,導致銀行蒙受巨額損失。控方指稱這些發票和運貨單是虛假的,因為根本沒有相關的基礎交易。申請人明知文件虛假,仍提交給銀行,意圖詐騙銀行。
申請人林詠安被控兩項欺詐罪,涉及其受僱於路透香港有限公司(RHK)及湯森路透香港有限公司(TRHK)期間,利用其父親名義成立的Skytech Engineering & Co(Skytech)公司,承辦RHK及TRHK的採購項目。申請人作為採購管理人員,未有披露其與Skytech的關係及在該公司的權益,導致RHK及TRHK在不知情下與Skytech進行交易。Skytech的業務幾乎完全來自RHK及TRHK,並從中獲利近2,000萬港元,其中大部分款項支付予申請人及其家人。申請人於2014年2月被TRHK辭退。
本案涉及兩名申請人,劉幸航(第一申請人)及陳智海(第二申請人),他們均因「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obtaining pecuniary advantage by deception) 罪名被定罪。劉幸航被指控虛假表示受僱於浩昇世紀國際有限公司,月薪港幣25,000元,並提供虛假文件以申請信貸融通港幣83,200元。陳智海則被指控虛假表示受僱於Tajima Embroidery Machines Limited,月薪港幣26,000元,並提供虛假文件以申請信貸融通港幣156,000元。兩名申請人均對定罪或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第一申請人陳樹雄(A1)和第二申請人施緣鈕(A2)是一對夫婦,被控多項串謀詐騙罪。控罪指他們與多名流動小販牌照持有人(特赦證人)串謀,利用市政署(包括市政局及臨時市政局)鼓勵小販交回牌照以換取固定攤位的政策。A1/A2 游說這些小販將換取來的攤位高價轉讓或出租給其他小販,而非由登記租客自行經營。雖然登記租客與市政署簽訂了「官方租約」,但他們實際上並無經營攤位,而是由 A1/A2 安排的「登記助手」經營。A1/A2 從中獲取巨額利潤。控方認為此行為違反了租約條款,欺騙市政署以謀取私利,構成串謀詐騙。
蔣麗莉(D1)與Shah Tahir Hussain(D2)因涉及上市公司Pacific Challenge Holdings Ltd(PCH)於2002年的購股權交易,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D1與Pau Kwok Ping(D3)亦因Eco-Tek Holdings Ltd(Eco-Tek)於2001年上市時的欺詐行為及發出虛假招股章程而被定罪。D1、D2、D3分別被判監禁3年半、2年及19個月(D3後減至17個月)。控方主要證人為D1的私人助理葉玉珍(Iris),其證供對兩項控罪至關重要,其可信性是案件的關鍵爭議點。
蔣麗莉(D1)與Shah Tahir Hussain(D2)因涉及上市公司Pacific Challenge Holdings Ltd(PCH)於2002年的購股權交易,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D1與Pau Kwok Ping(D3)亦因Eco-Tek Holdings Ltd(Eco-Tek)於2001年上市時的欺詐行為及發出虛假招股章程而被定罪。D1、D2、D3分別被判監禁3年半、2年及19個月(D3後減至17個月)。控方主要證人為D1的私人助理葉玉珍(Iris),其證供對兩項控罪至關重要,其可信性是案件的關鍵爭議點。
蔣麗莉(D1)與Shah Tahir Hussain(D2)因涉及上市公司Pacific Challenge Holdings Ltd(PCH)於2002年的購股權交易,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D1與Pau Kwok Ping(D3)亦因Eco-Tek Holdings Ltd(Eco-Tek)於2001年上市時的欺詐行為及發出虛假招股章程而被定罪。D1、D2、D3分別被判監禁3年半、2年及19個月(D3後減至17個月)。控方主要證人為D1的私人助理葉玉珍(Iris),其證供對兩項控罪至關重要,其可信性是案件的關鍵爭議點。
本案涉及六名申請人(D1、D2、D3、D4、D5、D8)就其串謀詐騙及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罪名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申請人均為一間名為Wincades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Affairs Limited(Wincades)公司的成員。控方指控Wincades透過「電話推銷員」假冒銀行或金融機構職員,向有按揭或貸款問題的人士進行「cold calls」,誘使他們到Wincades辦公室簽訂「顧問協議」並支付高昂的「顧問費」,聲稱可協助他們取得優惠貸款。受害人支付顧問費後,Wincades卻未能兌現承諾,甚至拒絕退款。D1、D2、D3被指控為公司控制人,而D4、D5、D8則為銷售人員。原審法官裁定所有申請人罪名成立,並判處監禁。
本案涉及兩宗刑事案件(HCCC 107/2018及HCCC 108/2018)的判刑。第一被告ALI Nazakat (A1) 被陪審團裁定強姦罪成,並承認盜竊罪、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及欺詐罪。第二被告Yeung Chun-kit (A2) 承認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及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案情指受害人於2016年12月6日晚在蘭桂坊飲酒後不省人事,被A1帶回其住所。受害人醒來後發現財物失竊並懷疑被強姦。警方調查發現A1的精液在受害人體內,並有閉路電視片段顯示A1將受害人帶回住所。A1與A2其後利用受害人的信用卡進行多宗欺詐性交易。
本案涉及兩宗刑事案件(HCCC 107/2018及HCCC 108/2018)的判刑。第一被告ALI Nazakat (A1) 被陪審團裁定強姦罪成,並承認盜竊罪、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及欺詐罪。第二被告Yeung Chun-kit (A2) 承認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及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案情指受害人於2016年12月6日晚在蘭桂坊飲酒後不省人事,被A1帶回其住所。受害人醒來後發現財物失竊並懷疑被強姦。警方調查發現A1的精液在受害人體內,並有閉路電視片段顯示A1將受害人帶回住所。A1與A2其後利用受害人的信用卡進行多宗欺詐性交易。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人黎智英(D1)和黃偉強(D3)被控欺詐罪。D1於1988年成立力高顧問有限公司(力高),並於1995年透過敏鴻有限公司(後改名為蘋果印刷有限公司)向香港工業邨公司(後改名為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8號處所)土地,用於出版及印刷報紙雜誌。租契條款限制土地用途,並規定未經批准不得轉租或允許第三方佔用。力高自1998年起將註冊地址遷至8號處所,並實際佔用部分空間,但蘋果印刷從未為力高申請牌照。D3作為壹傳媒管理服務的行政總監,負責與科技園公司聯絡及處理牌照申請事宜。控方指D1和D3隱瞞力高佔用8號處所的事實,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
本案涉及七名被告人,其中第一被告人林繼峰(D1)、第四被告人蔡振賢(D4)及第七被告人倪子軒(D7)不認罪受審。控方指控犯案者有組織地行事,透過電話游說受害人申請低息貸款,誘使他們向財務公司借款,並將款項轉入其他銀行戶口,最終騙取受害人金錢。D1被控多項欺詐及串謀詐騙罪,D4被控多項欺詐罪,而D7則被控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罪)。D1和D4抗辯稱受害人認錯人,D7則聲稱只是協助他人收取匯款。
申請人鄧偉明為警署警長,被控五項罪名,包括公職人員索取利益、公職人員接受利益、偽造及使用虛假文書。第一至三項控罪涉及申請人向下屬PW1索取及接受貸款共五萬元,作為不對PW1進行紀律處分及/或保持友好關係的誘因或報酬。第四及五項控罪涉及申請人偽造及使用PW1名義的虛假文書,向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申請樓宇按揭貸款。區域法院裁定申請人全部罪名成立,判處總刑期三年。申請人現就定罪申請上訴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