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詐騙的量刑是否過重?

HKSAR v Ho Ka Keung CACC196/2007

維持原判
上訴庭維持原判,刑期恰當。
上訴法庭(刑事)Tang VP, Yuen JA and Wright J13/11/200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O Ka Keung (何家強)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唐明治副庭長、袁家寧上訴法官、賴磐德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何家強因一項詐騙罪被定罪,判處監禁30個月。詐騙案涉及一間名為Sky Pacific的保險經紀公司,該公司向New York Life Insurance Worldwide Ltd提交了包含重大失實陳述的人壽保險建議書。控方指稱,通過提交這些虛假建議書,New York Life被誘使發出保單,使其財產權益面臨巨大風險。詐騙動機是Sky Pacific在保單發出後,將收取相當於每份保單首年保費138%的佣金。申請人是Sky Pacific的董事兼股東,每月收取12,000港元報酬。兩名建議人否認簽署建議書或聽說過Sky Pacific。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就定罪和判刑申請上訴許可。就判刑而言,申請人提出兩個主要上訴理由:一是30個月的監禁量刑起點明顯過重,法官未充分考慮其角色、詐騙性質、只有一名受害者以及其每月僅獲12,000港元薪金的事實;二是法官未能考慮社會服務令,此論點基於申請人僅有限參與或罪責,或僅為協助/教唆者或對詐騙視而不見。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已充分考慮申請人的角色,並確認主謀似乎是Chiu。然而,法官指出申請人積極參與了Sky Pacific的設立、確保其成為授權經紀,並將公司營運交予Chiu。申請人清楚知道Sky Pacific的唯一目的是作為「樣板工廠」,在未經建議人同意下填寫表格,並知悉佣金結構。法庭強調,這是一宗精心策劃、持續且重大的商業詐騙,申請人在其中扮演了積極且關鍵的角色。對於商業詐騙,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即使是初犯,也應判處即時監禁。法庭認為30個月的監禁判刑是完全恰當的,並非明顯過重。考慮到申請人參與的程度且未表現出悔意,社會服務令並非合適的判刑選項。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一致駁回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判處的30個月監禁是完全恰當的,並非明顯過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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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商業詐騙罪通常會判處什麼刑罰?
A.

根據本案判決,除非有特殊情況,商業詐騙罪即使是初犯,通常也會判處即時監禁。

Q.法庭在判處商業詐騙罪刑罰時會考慮哪些因素?
A.

法庭會考慮詐騙性質、持續時間、複雜程度、被告角色、對市場影響、跨境因素及對受害人財產權益的風險程度。

Q.如果被告在商業詐騙中扮演次要角色,判刑會較輕嗎?
A.

在本案中,即使申請人不是主謀,但因其在精心策劃的詐騙中扮演了積極且關鍵的角色,其30個月監禁的判刑仍被認為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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