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罪行詳情是否罪行元素?

HKSAR v Lam Wing On CACC108/2018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22/5/2019[2019] HKCA 616
報導引用[2023] 2 HKLRD 39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詠安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朱芬齡法官、彭偉昌法官、黃崇厚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林詠安被控兩項欺詐罪,涉及其受僱於路透香港有限公司(RHK)及湯森路透香港有限公司(TRHK)期間,利用其父親名義成立的Skytech Engineering & Co(Skytech)公司,承辦RHK及TRHK的採購項目。申請人作為採購管理人員,未有披露其與Skytech的關係及在該公司的權益,導致RHK及TRHK在不知情下與Skytech進行交易。Skytech的業務幾乎完全來自RHK及TRHK,並從中獲利近2,000萬港元,其中大部分款項支付予申請人及其家人。申請人於2014年2月被TRHK辭退。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點包括:1. 控罪詳情中列出的「誘使RHK/TRHK將Skytech列入認可供應商名單」及「向Skytech發出採購訂單」是否欺詐罪的罪行元素,抑或僅為罪行詳情。2. 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從未披露其與Skytech的關係是否正確,特別是控方未傳召關鍵時段的直屬上司作證,以及申請人在內部調查中的陳述是否自願及可呈堂。3. 控方是否未履行披露責任,導致申請人未能獲得公平審訊。4. 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預謀成立Skytech並從中獲利,導致RHK及TRHK蒙受損失是否成立。5. 判刑時,原審法官對公司損失的評估是否合理,以及延誤檢控是否應作為減刑因素。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維持原審法官的裁定,認為控罪詳情中的(i)和(ii)並非罪行元素,僅為罪行詳情,且原審法官已裁定兩者均被證實。法庭認為,原審法官關於認可供應商名單制度存在的裁斷有充分證據支持。關於申請人在內部調查中的陳述,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已清楚掌握爭議點,並在考慮整體證據後裁定陳述是自願作出的,且沒有不公平之處。法庭亦認為控方已傳召多名可能收到披露的職員作證,足以證明申請人從未披露其與Skytech的關係。對於公司損失的評估,法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裁斷,即申請人利用欺詐手段使自己和他人獲得不應得的利益。判刑方面,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採用的量刑基準和減刑幅度合理,並無明顯錯誤,延誤檢控亦不構成減刑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案例,包括英國上訴法庭案例R v Kevin Brown (1984) 79 Cr App R 115,支持控罪詳情不一定是罪行元素的原則。在處理招認自願性及證據呈堂公平性方面,引用了Ibrahim v R [1914] AC 559、R v Lam Yip Ying (1984) HKLR 419、HKSAR v Muhammad Riaz Khan FACC 13/2010、HKSAR v Chan Kau Tai [2006] 1 HKLRD 40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康國 CACC 528/2004及SJ v Lam Tat Ming FACC 9/1999,確立了自願性原則及法庭酌情權的行使標準。判刑方面,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美嬌 CACC 99/2006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 [2008] 4 HKLRD 1017,以及英國案例Trevor Clark [1998] 2 Cr App R 137和John Barrick (1985) 81 Cr App R 78,討論了違反誠信罪行的量刑原則。延誤檢控方面,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安芷 [2007] 4 HKLRD 310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基信 [2003] 2 HKLRD 575。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拒絕了申請人林詠安就定罪和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兩項欺詐罪罪名成立,判處監禁6年8個月,此判決獲得維持。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欺詐罪中「罪行詳情 (particulars of offence)」與「罪行元素 (ingredients of offence)」的區別,強調並非所有控罪詳情都必須被證明才能構成罪行。同時,判決詳細闡述了在內部調查中取得的陳述,其自願性及呈堂公平性的判斷原則,即使未有警誡,若法庭認為陳述是自願且呈堂不損害公平審訊,仍可接納。此外,判決亦確認了違反誠信的欺詐罪行,其量刑應考慮涉案金額、犯案時間、對事主及公眾的影響等多方面因素,並非僅限於實際金錢損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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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欺詐罪的控罪詳情是否必須全部證明?
A.

不一定。法庭裁定,控罪詳情 (particulars of offence) 僅為描述罪行,不必然是罪行元素 (ingredients of offence)。控方只需證明構成罪行元素的指控。

Q.公司內部調查中作出的陳述,即使沒有警誡,是否可以呈堂?
A.

可以。法庭認為,即使內部調查人員未作警誡,若陳述是自願作出,且呈堂不會導致不公平審訊,法庭仍可行使酌情權接納為證據。

Q.欺詐罪的判刑會考慮哪些因素?
A.

判刑會考慮涉案金額、犯案時間、對事主及公眾的信任影響、被告的罪責程度、是否有悔意及更生情況等,不限於實際金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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