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會勒索保護費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eung Wan Ing CACC118/2000

上訴駁回
法庭認為勒索罪量刑起點並無過重,駁回上訴。
上訴法庭(刑事)Keith JA, Woo JA and Hartmann J23/8/2000
報導引用[2014] 2 HKLRD 99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eung Wan Ing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Keith JA, Woo JA, Hartmann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於1999年10月兩度前往尖沙咀一間裝修中的餐廳,聲稱自己是三合會成員,並向餐廳經理索取每月5,000元的保護費。申請人首次到訪時有4名同夥陪同,第二次則獨自與喬裝成僱主的臥底警員會面。申請人被捕後承認控罪,原審法官判處其勒索罪監禁2年6個月,自稱三合會成員罪監禁8個月,同期執行。申請人就勒索罪的刑期申請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以4年監禁作為勒索罪的量刑起點 (starting point) 是否過重。申請人辯稱其勒索行為缺乏暴力威脅、手段並不複雜,且認罪及與警方合作,故應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任何三合會勒索均包含隱含的暴力威脅,受害人因恐懼而被迫付款。法庭引用 R v Lee Keng-kwong 一案裁定:「任何三合會威脅均包含隱含的暴力威脅,即若受害人不從,將會遭受三合會的報復。」法庭認為,申請人雖獨自進行第二次勒索,但其行為展現了有組織犯罪的威嚇力,與 HKSAR v Wong Fu Wa 一案在道德罪責上無異,因此維持原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R v Lee Keng-kwong [1992] C.A. 182 及 HKSAR v Wong Fu Wa & another [1999] 1 HKC 363。法庭確認三合會勒索案涉及隱含暴力威脅,必須判處即時監禁,且4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並非過重。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審判決。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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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自稱三合會成員並索取保護費,會被判監禁嗎?
A.

會。法庭認為這類勒索案涉及隱含的暴力威脅,對受害人造成恐懼,屬於嚴重罪行,必須判處即時監禁。本案中,法庭維持了原審的監禁判決。

Q.勒索罪的量刑起點通常是多少年?
A.

法庭並無劃一的量刑指引,但會視乎案情嚴重性。在本案中,法庭確認以4年監禁作為勒索罪的量刑起點並非過重,並駁回了申請人的減刑請求。

Q.如果勒索時沒有使用暴力,是否可以減刑?
A.

不可以。法庭指出,三合會勒索本身已包含隱含的暴力威脅,受害人因恐懼報復而付款。即使沒有實際動武,法庭仍會視之為嚴重罪行,維持監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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