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ai, Chee Ying HCCP738/2020

發表海外言論能否保釋?

申請獲批
兩宗保釋覆核申請獲批准
高等法院(民事程序)Alex Lee J22/12/2020[2020] HKCFI 3161
合併案件:HCCP727/2020HCCP738/202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Lai, Chee Ying(黎智英)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Alex Lee J

案情摘要

本案是申請人 Lai, Chee Ying 就兩宗案件提出的保釋覆核申請,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9J條提出。第一宗為欺詐案,指申請人與他人隱瞞及虛假陳述 Dico 在香港科技園公司出租物業內作未獲租約許可用途,使 Apple Daily Printing Limited 收取租金及 Dico 支付較低租金。第二宗為《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第(四)款所指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指申請人透過文章、海外訪問及 Twitter 發文,要求外國或境外機構對中國或香港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問題是申請人是否有實質理由不依時歸押、在保釋期間再犯,及在國安法案件中是否有足夠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控方強調罪行嚴重、證據有力、可能判處長期監禁、申請人有海外聯繫及資源,並曾在保釋期間涉嫌犯案。辯方則指出欺詐案證據存在可爭辯之處,國安法指控所涉言論表面上是評論而非要求,且申請人一直遵守保釋條件。

判決理由

法庭按照保釋覆核原則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9G及第9J條,逐項評估罪行性質、證據力度、逃亡風險及再犯風險。欺詐案中,控方所稱欺騙究竟屬隱瞞或作出虛假陳述仍未清楚;如屬隱瞞,是否存在披露責任亦有爭議。公開資料顯示 Dico 的地址及租金安排,或削弱不誠實意圖的指控。國安法案件中,法庭為保釋目的採取對控方較有利的「要求」解釋,但申請人的言論表面上較像評論而非要求,是否可由背景推論為變相要求,屬陪審團審理事項。申請人過往遵守保釋條件及在香港的家庭、業務聯繫,抵銷部分逃亡疑慮。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Vu Thang Duong [2015] 2 HKLRD 502 及 HKSAR v Wong Chi-fung [2020] 2 HKLRD 56 說明保釋覆核原則;並引用 Tong Ying Kit v HKSAR [2020] 4 HKLRD 382 及 HKSAR v Tong Ying Kit [2020] 4 HKLRD 416 處理國安法保釋。欺詐分析引用 HKSAR v Chan Shu-hung [2001-2003] HKCLRT 325 及 HKSAR v Lam Hin Fai [2016] 2 HKLRD 1210。

裁決與命令

法庭於2020年12月23日將兩宗申請一併審理,並已按所訂條件批准申請人保釋;書面裁決理由於2020年12月29日頒布。摘錄部分未列明完整保釋條件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保釋法庭不應就仍在調查的證據作出可能影響審訊的確定判斷。即使國安法罪行性質嚴重,罪責程度仍取決於具體事實;涉及言論是否構成法律所稱「要求」,在證據可作合理爭辯時,未必足以單獨拒絕保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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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被控欺詐及國安法罪行可以申請保釋嗎?
A.

可以。法庭須評估逃亡、再犯及繼續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而不是僅因罪行嚴重便拒絕保釋。本案法庭按條件批准申請人保釋。

Q.公開文章和訪問中的評論會否構成國安法所稱的要求?
A.

這取決於證據及整體背景。法庭認為有關言論表面上像評論或批評,是否屬於變相要求應由審訊裁定,並非保釋階段作出最終決定。

Q.租約物業被指作未獲批准用途,隱瞞是否必然構成欺詐?
A.

不一定。若控方依賴不作披露,須處理被告是否對出租人負有披露責任;不誠實意圖亦須有證據支持。本案法庭認為相關問題仍可爭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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