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購護照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明 CACC23/2012

維持原判
上訴庭駁回申請,維持原判三年刑期。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文瀚12/9/2012
報導引用[2013] 1 HKLRD 80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Ma Ming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 法官:楊振權副庭長、林文瀚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馬明因涉及非法收購香港特區護照,被控串謀協助、教唆、慫使及促致向他人轉讓旅行證件等罪。案情顯示,申請人受他人指使,在報章刊登廣告徵求護照,並以每本700至1,000元收購,再轉售圖利。申請人被捕後向警方坦白招認,承認在兩個多月內收集了10多本護照。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監禁3年。申請人不服判刑,申請上訴,認為其與警方合作應獲額外刑期扣減,且量刑基準過重。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第一,被告人向警方坦白招認是否應獲超過三分之一的額外刑期扣減;第二,非法收購多本護照的量刑基準是否過重。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discount)是適時認罪的常規,旨在節省司法資源及符合公眾利益。被告人與警方合作及坦白招認,屬於認罪的一部分,應歸納在三分之一的扣減內,而非額外扣減的理由。此外,法庭強調非法販賣護照涉及跨境犯罪,嚴重影響護照的完整性及可信賴性。考慮到本案涉及10多本護照,原審法官採納的4年半量刑基準並非明顯過重,最終維持3年總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Chui Chi Wai & Another (No 2) [2000] 1 HKLRD 704 確立三分之一認罪扣減政策;以及 SJ v Lee Chun Ho Jeef [2009] 6 HKC 471 關於合作因素應歸納於認罪扣減內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審判決,即兩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年。

判決啟示

本判決重申了香港法庭對於「適時認罪」的刑期扣減政策,明確指出被告人與警方合作的因素通常已包含在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中,不應作為額外減刑的理由,以避免司法程序變得複雜及不確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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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認罪後與警方合作,是否可以獲得額外的刑期扣減?
A.

法庭裁定,被告人與警方合作及坦白招認,屬於認罪的一部分,應歸納在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discount)內,不應作為額外減刑的理由。本案中,申請人未能獲得額外扣減。

Q.非法收購護照的判刑基準通常是多少?
A.

法庭指出,非法販賣護照是嚴重罪行,涉及多本護照時判刑會更重。本案涉及10多本護照,法庭維持了原審法官採納的4年半量刑基準,並非明顯過重。

Q.為什麼法庭堅持「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政策?
A.

三分之一的扣減是為了鼓勵被告人適時認罪,從而節省司法資源、避免審訊延誤,並減輕受害人及證人的壓力。法庭採取粗線條的處理方法,以避免因細微因素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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