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索罪中三合會威脅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潤泉 CACC118/2008

上訴駁回
上訴庭認為原審裁決穩妥,駁回定罪及判刑上訴。
上訴法庭(刑事)Cheung JA, Yeung JA and Saw J27/8/20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AM YUN CHUEN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張澤祐上訴庭法官 (Cheung JA)、楊振權上訴庭法官 (Yeung JA)、邵德煒原訟法庭法官 (Saw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譚潤泉被控一項勒索罪。案情指申請人與四名男子進入一間按摩店,自稱是「14K」三合會成員,並以暴力威脅店員,要求每月繳付數千元「陀地」費。申請人辯稱是為了向該店負責人追討債務,並否認曾作出三合會威脅。原審法官拒絕接納申請人的辯解,裁定其罪名成立,判處監禁四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對證人可信性的評估是否正確,以及申請人提出的辯解(追討債務)是否足以構成合理疑點。此外,申請人亦對判刑提出上訴,質疑法庭將案件視為與三合會相關的勒索案是否恰當。

判決理由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已詳細評估證人供詞,並處理了辯方提出的矛盾之處。法庭指出,證人(店員)在案發時立即報警,且無法預知申請人的到訪,其證供具備高度可信性。相反,申請人的辯解(如借據為自製文件、未採取法律行動追債等)極不合理。關於判刑,法庭重申勒索罪性質嚴重,特別是涉及三合會威脅時,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法庭引用「判決理由 (reasons for judgment)」的原則,確認原審法官已充分考慮證據,判刑並無不妥。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R v Lam King Ming (CACC 601/1979) 及 HKSAR v Poon Chun Kit [2007] 4 HKLRD 12 關於法官給予判決理由的義務;並引用 R v R E Low [1961] HKLR 12 等案例,確立上訴庭不應輕易干預原審法官對證人可信性的裁決;另引用 HKSAR v Wong Fu Wa [1991] HKC 363 確立勒索罪的量刑起點。

裁決與命令

上訴庭駁回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判,即監禁四年。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三合會背景在勒索罪量刑中的重要性。法庭明確指出,即使被告未被控以三合會相關罪名,若案情顯示其行為涉及三合會威脅,法庭在量刑時可將此因素納入考量,以體現阻嚇作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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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勒索罪中,如果被告自稱是三合會成員,法庭會如何判刑?
A.

法庭視涉及三合會的勒索為嚴重罪行,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在本案中,法庭確認四年監禁的量刑起點是適當的,以向社會傳達此類行為不被容忍的訊息。

Q.如果原審法官對證人供詞有不同看法,上訴庭會推翻裁決嗎?
A.

上訴庭一般不會干預原審法官對證人可信性的評估,除非出現極其特殊的情況。因為原審法官親自聽取證供,最能判斷證人是否誠實可靠。

Q.法官在刑事判決中必須給予理由嗎?
A.

是的,法官有義務給予充分理由,說明如何評估證據及解決矛盾,以便讓控辯雙方了解判決原因,並協助上訴庭履行職責。本案法官已履行此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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