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ng Hon Yui, Kevin CACC473/2009
律師協助按揭詐騙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Kong Hon Yui, Kevin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Yeung JA、Lunn J、Saw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 Kong Hon Yui, Kevin 為執業律師,透過其律師行及 Glory Consultants Limited,參與三宗涉及北角 Le Sommet 物業的虛假按揭交易。冒認業主、偽造身分證及買賣文件後,ICBC Bank 向其中兩項交易批出共約1,100萬元,款項存入 Add Magic Investment Ltd 在 Hang Seng Bank 的戶口,再由同謀 Jeans Ng 大額提取。第三宗交易因警方介入而未遂。申請人被控串謀洗錢及串謀詐騙,原審兩罪定罪並判監六年。
核心法律爭議
上訴爭議包括:原審是否有足夠證據認定申請人參與詐騙及洗錢串謀;原審是否錯誤接納同謀 Jeans Ng 及 Liu 的證供;申請人與 Add Magic 的關係及其律師身分是否足以證明明知或不誠實參與;以及六年總刑期是否明顯過重。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雖然 Jeans Ng 及 Liu 均為同謀,其證供仍可在法庭作出適當警誡及整體評估後予以接納。申請人多次安排冒認者與銀行及另一律師會面、提供偽造文件、處理 Add Magic 的公司及銀行文件,並在提款時以律師身分出現;其財務狀況同期顯著改善而沒有合理解釋。綜合證據足以推論他參與串謀詐騙,並知道款項為可公訴罪行得益,故同時構成串謀處理犯罪得益。量刑方面,洗錢嚴重性取決於所處理款項,而非被告個人利潤;律師濫用信任、涉款逾1,000萬元及犯罪計劃精密,六年刑期並不明顯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Wong Sau Ming,說明以其他案件證供質疑證人可信性須遵守程序要求。HKSAR v Javid Kamran 及 S for J v Arnold Herzberg 強調洗錢須具阻嚇性。HKSAR v Chen Zhen Chu 確認嚴重性以處理款項計算,而非個人得益;HKSAR v Chan Peter 及 HKSAR v Cheung Mee Kiu 支持對專業人士及大額犯罪施加重刑。
裁決與命令
申請人就定罪及刑罰申請上訴許可均被駁回。兩項定罪維持,原判總刑期六年監禁維持不變;法庭認為刑期不但非明顯過重,反屬寬 lenient。
判決啟示
同謀證人證供存在缺陷,不會自動令其全部不可依賴;法院可分辨不同案件中的角色及證據。洗錢量刑重點是處理的犯罪得益總額,專業人士濫用信任及協助實施詐騙會構成顯著加刑因素。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律師協助虛假按揭交易會否構成串謀詐騙?
即使律師聲稱只是提供正常法律服務,若其安排冒認者、提供偽造文件並協助款項流向,法院可根據整體證據認定其參與串謀。本案維持申請人的串謀詐騙定罪。
Q.同謀證人證供前後不一,法院仍可否採納?
同謀證人須受到特別謹慎的查核,但證供有缺陷並不代表必須全部拒絕。法院可按不同案件角色及其他證據分辨可信部分。本案認為原審適當評估並可採納 Jeans Ng 及 Liu 的重要證供。
Q.洗錢罪判刑是看個人賺了多少錢嗎?
不是。量刑重點是被告處理的犯罪得益總額,並考慮原生罪行、阻礙偵查程度、犯罪精密程度及濫用職業信任等因素。本案涉及逾1,000萬元,六年刑期獲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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