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渡集團涉及詐騙罪責?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ENG KWONG-CHUNG 及其他人 CACC536/2001

上訴駁回
上訴庭認為定罪穩妥且判刑適當,駁回所有上訴申請。
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Ag CJHC, Stock JA and Jackson J12/8/2002
報導引用[2009] 3 HKLRD 440[2009] 3 HKLRD 44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ENG KWONG-CHUNG (D2), WONG LAI-MING (D4), LU QIUFENG (D7)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Stuart-Moore 署理首席法官, Stock 上訴庭法官, Jackson 原訟法庭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一宗精密的人口販運計劃。被告人串謀協助兩名內地人士(D6 及 D7)非法前往美國。計劃涉及使用偽造的美國護照及他人身份,繞過香港國際機場的入境及航空保安程序。D2 負責在機場接應並監控偷渡者辦理登機手續,D4 則涉嫌提供個人證件供偷渡者使用。D6 及 D7 在登機前被捕。D2 及 D4 被裁定串謀管有虛假文書 (conspiracy to possess a false instrument) 及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罪成。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法律爭議在於:1. 串謀管有虛假文書罪中,若控方未出示護照實物,能否證明文書屬虛假;2. 串謀詐騙罪是否必須證明航空公司有經濟損失;3. 針對 D4 的身份辨認證據是否可靠;4. 判刑是否過重。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1. 即使控方未出示護照,根據案情推斷該護照必然屬虛假,此屬事實認定,不影響定罪;2. 根據「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的法律原則,意圖詐騙不限於經濟損失,亦包括令他人權利受損(如航空公司因運載非法移民而面臨罰款及聲譽受損);3. 身份辨認證據經法官審視,符合 R v Turnbull 指引,裁定可靠;4. 偷渡計劃精密且涉及跨國犯罪,判刑具阻嚇性,並無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Welham v DPP [1961] AC 103 (關於「意圖詐騙」的定義);R v Turnbull [1976] 3 All ER 549 (關於身份辨認證據的指引)。

裁決與命令

駁回 D2、D4 的定罪上訴,以及 D2、D7 的判刑上訴。維持原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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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航空公司沒有金錢損失,還算不算串謀詐騙?
A.

算。法庭引用判例指出,「意圖詐騙 (intent to defraud)」不限於經濟損失,若行為令他人權利受損(如航空公司因運載非法移民而面臨罰款或聲譽受損),即構成詐騙。本案中,被告的行為令航空公司面臨風險,故定罪成立。

Q.控方沒有在庭上出示偽造的護照,定罪是否有效?
A.

有效。法庭認為,根據案情證據,該護照必然是偽造的,護照的具體名稱或編號僅屬細節,不影響「管有虛假文書 (conspiracy to possess a false instrument)」罪名的成立。法官認為控方的舉證已足夠證明該文書屬虛假。

Q.參與偷渡計劃判刑是否過重?
A.

不重。法庭認為此類犯罪涉及精密策劃,嚴重破壞香港及國際入境法律,並剝削內地人士。法庭強調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故維持原審判刑,認為判決並無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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