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定罪後應否下令重審?
HKSAR 訴 Ng Chun To Raymond 及 Cheng Yuen Yi CACC178/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Ng Chun To Raymond (D1) and Cheng Yuen Yi (D4)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ock 副庭長、Barma 上訴法官、Macrae 上訴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D1 及 D4)被控串謀詐騙及處理犯罪得益。原審法院於2010年裁定兩人罪名成立。上訴法庭於2013年7月裁定兩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理由是原審程序不公。隨後,控方申請重審。D1 被指為涉案「窩輪」推銷計劃的策劃者,涉及金額龐大;D4 則為 D1 之妻,被指處理巨額犯罪得益。D4 已服畢刑期,而 D1 則服刑約17個月。辯方反對重審,理由包括審訊過程漫長、證據受損及對被告造成巨大壓力。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上訴法庭應否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83E(1)條,在撤銷定罪後下令重審。法庭需平衡控方對公眾利益的代表性、案件的嚴重性與複雜性,以及被告已承受的審訊壓力、過往服刑時間及審訊延誤等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引用 Au Pui-kuen v AG 及 Ting James Henry v HKSAR 等案例,指出重審權力必須司法地行使。法庭認為,雖然重審對被告是二次折磨,但考慮到本案罪行嚴重、涉及金額巨大且影響投資大眾,加上 D1 被指為案件主腦,重審符合司法公正 (interests of justice)。對於 D4,考慮到她已服畢刑期且角色可能受 D1 指使,法庭決定不對其下令重審。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Au Pui-kuen v AG [1979] HKLR 16、Ting James Henry v HKSAR [2008] 4 HKLRD 850、Dennis Reid v The Queen [1980] AC 343 及 R v Maxwell [2011] 1 WLR 1837,確立了重審裁決需平衡公眾利益與被告權益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庭批准 D1 就第1至4項控罪重審;拒絕就 D4 的控罪下令重審。此外,法庭下令控方須支付被告在原審及上訴階段的訟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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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定罪被撤銷後,法庭為何會下令重審?
法庭需平衡司法公正 (interests of justice)。若罪行嚴重、涉及公眾利益且證據顯示重審可能定罪,法庭會考慮重審。本案中,法庭認為 D1 涉及的詐騙案情嚴重,故批准重審。
Q.被告已服刑,法庭還會下令重審嗎?
這是一個重要考慮因素。本案中,D4 已服畢刑期,法庭認為再進行重審並不合適,因此拒絕了對她的重審申請。
Q.重審申請中,控方過往的不當行為會否影響結果?
會。法庭會考慮延誤是否由控方不當行為引起。本案中,法庭承認延誤源於廉政公署人員的不當行為,但最終認為案件的嚴重性仍要求進行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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