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 Hoi Chun CACC373/2017
參與貸款騙局上訴期間如何保釋?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o Hoi Chun (羅凱峻)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楊振權副庭長 (Yeung VP)
案情摘要
申請人羅凱峻與其他被告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罪名成立。控方案情指,Wincades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Affairs Limited以虛假銀行或金融機構轉介貸款的說法招攬陷入財困的受害人,誘使他們簽署貸款顧問協議,再透過高息過渡貸款支付費用,最終未能取得承諾貸款,亦未獲退還款項,總損失約三百萬元。申請人被兩名受害人指認為招攬及收取款項的銷售員,涉及款項分別為94,000元及100,000元。他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並申請在上訴待決期間保釋。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主張原審未有分別考慮各被告的案件,控罪可能涉及多項串謀而構成控罪重複(duplicity),且部分客戶成功獲貸款顯示計劃並非不誠實。核心問題是上訴是否具有高成功機會,以及是否有其他理由批准上訴期間保釋。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已逐一考慮針對各被告的證據。共同的冷 calling安排、相同話術、在Wincades辦公室進行的招攬、以公司名義收款,以及各人圍繞同一運作模式行事,足以推論存在單一串謀,而非多項串謀,故控罪不屬控罪重複。申請人親自使用假身分及作出虛假陳述,顯示其不誠實並參與詐騙。部分客戶成功獲貸款不削弱控方案件,甚至可能是掩飾計劃的手段。鑑於證據有力,上訴成功機會不高,亦無其他酌情保釋理由。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串謀及控罪重複的普通法原則,並以原審對證據的整體評估及上訴期間保釋的酌情考慮作出決定。
裁決與命令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提出的上訴待決期間保釋申請。判決指出,申請人所依據的上訴理由成功機會不高,亦無其他足以行使保釋酌情權的基礎。
判決啟示
不同共犯各自擔任不同角色,仍可因共同目的、相同手法及同一運作平台而構成單一串謀。部分交易表面成功,不必然否定整體詐騙計劃。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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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貸款騙局的人能否在上訴期間保釋?
法庭會考慮上訴成功機會及其他相關因素。本案認為針對申請人的串謀及不誠實證據有力,上訴成功機會不高,因此拒絕保釋。
Q.不同人在騙局中分工會否仍屬同一項串謀?
可以。共同目的、相同招攬方式、同一辦公地點及由同一公司收款,均可支持單一串謀的推論。本案法庭裁定各被告屬於同一串謀。
Q.部分客戶成功取得貸款是否代表沒有詐騙?
不一定。法庭認為部分成功個案對辯方幫助不大,甚至可能令整體計劃看似可信。本案法庭維持申請人涉及串謀詐騙的原審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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