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呼叫詐騙顧問費是否構成串謀詐騙?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建衡 DCCC312/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I KIN HANG ERWIN (黎建衡) 及其他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彭中屏法官 (HH Judge C P Pang)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一間名為 Wincades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Affairs Limited (Wincades) 的公司。該公司透過「冷呼叫 (cold calls)」聯絡公眾,訛稱其為銀行或金融機構的職員或受其委託,並以威脅或利誘手段,誘使受害人前往其辦公室。受害人隨後被誘簽署「顧問合約 (consultancy agreement)」,並在未獲批貸款前被要求支付高額顧問費。Wincades 透過安排高息「過渡性貸款 (transitional loan)」讓受害人支付該費用,但最終絕大多數受害人均未能獲得原先申請的貸款,亦無法取回顧問費。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是否存在一項全球性的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協議;(2) 各被告是否為該串謀的參與者;(3) 被告是否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Wincades 的營運模式並非正當業務,而是透過虛假陳述誘使受害人支付顧問費的詐騙手段。法庭引用「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的法律原則,指出只要被告同意使用不誠實手段,並意圖造成經濟損失或使受害人利益受損,即構成罪行。法庭根據被告在公司中的角色(董事、股東、簽署人、銷售員或冷呼叫員)及相關證據(如公司註冊紀錄、銀行紀錄、辦公室搜獲的「開場白劇本 (preamble scripts)」及受害人證供),認定各被告(除 D9 及 D15 外)均知悉並參與了該項詐騙協議。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Mo Yuk Ping v HKSAR (2007) 10 HKCFAR 386 關於串謀詐騙的定義;Oei Hengky Wirgo v HKSAR (2007) 10 HKCFAR 114 關於傳聞證據 (hearsay) 的規則;以及 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 (2016) 19 HKCFAR 279 關於洗黑錢罪中「合理理由相信 (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的法律標準。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 D1、D3-D8 及 D16 串謀詐騙罪名成立;D1-D3 串謀處理犯罪得益罪名成立。D9 及 D15 則因證據不足,串謀詐騙罪名不成立。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在處理大型詐騙集團案件時,法庭可透過環境證據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推斷被告的參與程度。即使被告未直接參與日常營運,若其作為公司董事或銀行帳戶簽署人,在明知公司業務性質的情況下提供協助,仍可被視為串謀者。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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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公司透過冷呼叫訛稱銀行委託並收取顧問費,是否屬於詐騙?
是的。法庭裁定 Wincades 透過虛假陳述誘使受害人支付顧問費,且無意提供真正服務,構成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Q.如果我只是公司職員,不知道公司在進行詐騙,會被判有罪嗎?
這取決於證據。法庭會考慮被告的角色及是否知悉詐騙協議。本案中,法庭認定銷售員及冷呼叫員透過行為參與了詐騙,故判其罪成。
Q.公司董事是否必須對公司的詐騙行為負責?
若董事知悉詐騙行為並參與其中,或允許公司作為詐騙工具,則需負責。本案董事因能控制公司及銀行帳戶,被認定為串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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