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及另一人
本案涉及兩名申請人洪永俊及柯典萍,他們因參與電話詐騙案而被定罪。第一申請人洪永俊承認第六及第八項控罪,第二申請人柯典萍承認第三、第五及第八項控罪。這些詐騙案的受害人均為長者,詐騙手法是假冒受害人兒子被禁錮或毆打,要求受害人支付贖金。兩名申請人均為負責收取款項的跑腿,每次收取約一千元報酬。他們均為居於內地的台灣人,在犯案前無刑事定罪紀錄。原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判處第一申請人總刑期3年9個月,第二申請人總刑期4年6個月。兩名申請人均不服判刑,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