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指標案例

精選 1000 宗 刑事法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HKSAR v. TAN HONG SHENG

CACC238/2005Woo VP29/8/2005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譚洪盛(第二被告)與另外兩名被告(第一被告及第三被告)被控盜竊罪。第一被告認罪,而申請人及第三被告則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於2005年5月12日被定罪,申請人被判處監禁兩年零六個月。控方證據顯示,2004年12月27日晚上,警員在尖沙咀天星碼頭附近執行反盜竊行動時,目睹申請人、第一被告及第三被告參與扒竊。第三被告靠近受害人以阻礙其移動,申請人則用手固定受害人的手袋,而第一被告則打開手袋拉鍊並取走一部手提電話。申請人及第三被告辯稱他們是來港觀光的遊客,事發時現場非常擁擠,他們只是走得很近以免走散。第一被告則稱他看到受害人手袋容易得手,一時衝動才犯案。申請人及第三被告均表示對第一被告的行為感到震驚,並未參與盜竊。原審法官拒絕接納辯方證供,認為三名被告的證供不可信,特別是第一被告試圖開脫申請人及第三被告。

律政司司長 訴 黃龍威

CAAR5/2008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19/12/2008
Criminal LawSentencingSexual OffencesAppeal

被告人黃龍威承認四項猥褻侵犯罪,涉及兩名七歲及九歲的男童。被告人曾於社區中心擔任義工,並在不同時間和地點對兩名男童進行猥褻侵犯,包括觸摸其陽具及臀部。事件被社工揭發後,被告人被捕並在錄影會面中承認控罪。被告人案發時18歲,有複雜的家庭背景,並曾因來自內地而受同學排斥,導致他傾向與年幼兒童玩耍。

HKSAR v. LAM SEE CHUNG,STEPHEN

CACC339/2012Lunn JA and McWalters J2/9/2013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林思聰(Lam See Chung, Stephen)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盜竊罪及三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他於2012年8月10日被判處總共32個月監禁,其中16個月須與他當時正在服刑的44個月監禁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60個月。本案涉及申請人盜竊其聘請的產後護理員的信用卡,並用該卡購買三部智能手機,總值15,240港元。申請人有大量欺詐及不誠實罪行的前科,且在保釋期間犯下本案罪行。

HKSAR v. WONG KIN KAU

CACC269/2009Tang VP, Yeung JA and Saw J3/5/2010
Criminal LawSentencingDrug OffencesAppeal

申請人承認三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原審法官就第二項控罪(涉及300克氯胺酮、56.70克冰毒、10.94克硝甲西泮及0.68克甲基苯丙胺)判處18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總刑期為12年監禁。申請人認為第二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及總刑期明顯過重,因此提出上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宗悅

CACC141/2014高等法院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6/11/2014
Criminal LawSentencingOrganized Crime

申請人林宗悅因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的得益」(handling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5(1)及(3)條,被區域法院判處總共52個月監禁。三項控罪均源於電話騙案,受害人包括三名長者,他們被騙徒以家人被扣留或欠債等理由恐嚇,並指示他們將款項交予申請人。申請人承認收取及處理款項,但堅稱對電話騙案不知情,只因欠賭債替「阿明」收錢。原審法官不接納申請人不知情的說法,裁定他與騙徒同屬一夥,並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再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三分一。

HKSAR v. LAM HOI

CACC105/2016Macrae JA and McWalters JA22/1/2017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林凱在18歲10個月時,於2015年7月23日至25日連續三天在粉嶺三間7-Eleven便利店實施了三宗持刀搶劫。每次搶劫他都戴著面罩,並使用刀具威脅店員。第一宗搶劫劫走了港幣1,340元及一罐啤酒;第二宗僅劫走一盒喉糖;第三宗則劫走了港幣6,760元現金及價值港幣124.30元的商品。上訴人於2015年8月3日從中國大陸返回香港時在羅湖管制站被捕。他承認了所有搶劫罪行,並在錄影會面中確認了供詞。其律師在原審時辯稱,上訴人因被網上認識的女子欺騙,急需金錢而犯案,並已真誠悔過。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灝言(Lam Ho Yin)

CACC11/2010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21/10/2010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林灝言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原審區域法院裁定罪名成立並判處監禁18個月。申請人居住於上半山村,案發時21歲。死者為81歲的同村老婦。事發當日下午,申請人駕駛輕型貨車從無名路倒後駛出馬鞍山村路。無名路狹窄且彎曲,有輕微上坡斜度,倒車時存在盲區。控方證人指出,申請人倒車速度緩慢,但未有亮起閃燈或響號。旅遊巴士司機發現車尾有深色物體,響號示警,但申請人未停下,輾過該物體。其後,車輛再次輾過該物體,最終停下。死者因頭部和胸部多處創傷不治。申請人聲稱倒車時有觀察倒後鏡及轉身察看,但未見有人,且未感覺輾過物體。控方專家證人指出,在盲區情況下,駕駛者應減慢車速、加強觀察、響號警惕或下車觀察。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CAAR8/2007Ma CJHC, Stuart-Moore VP & Stock JA15/7/2008
Criminal LawSentencing

本案涉及兩宗律政司司長(申請人)就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根據《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香港法例第579章)第3(3)條)的判刑申請覆核。在CAAR 8/2007一案中,答辯人被判處監禁6個月,緩刑2年,罰款20,000港元。在CAAR 9/2007一案中,答辯人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兩宗案件均在裁判法院處理。上訴法庭審理此覆核申請,旨在為此類罪行確立統一的判刑指引,因過往判刑不一。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CAAR9/2007Ma CJHC, Stuart-Moore VP & Stock JA15/7/2008
Criminal LawSentencing

本案涉及兩宗律政司司長(申請人)就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根據《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香港法例第579章)第3(3)條)的判刑申請覆核。在CAAR 8/2007一案中,答辯人被判處監禁6個月,緩刑2年,罰款20,000港元。在CAAR 9/2007一案中,答辯人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兩宗案件均在裁判法院處理。上訴法庭審理此覆核申請,旨在為此類罪行確立統一的判刑指引,因過往判刑不一。

HKSAR v. WONG SUET-HAU, ICE

CACC366/2000Stuart-Moore VP, Mayo VP and Stock JA17/1/2002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本案涉及兩宗販運危險藥物(冰毒)的判刑上訴,兩名上訴人均承認販運冰毒。第一上訴人黃雪巧(A1)被發現藏有68克冰毒,並有吸食工具和分銷包裝材料。她聲稱部分毒品供自用,部分售予朋友以維持毒癮。第二上訴人陳秀鵬(A2)被發現藏有14克冰毒,同樣有吸食工具和大量空包裝袋。他亦聲稱毒品供自用,但有時會分給朋友。兩名原審法官均未因「自用」因素而減刑,導致兩宗上訴合併處理,以釐清販運者聲稱部分毒品供自用是否應獲減刑,以及「社交販運」是否應視為較輕罪行。

HKSAR v. CHENG CHUN MING

CACC356/2000Stuart-Moore VP, Wong and Keith JJA2/8/2001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AppealSentencing

申請人被控處理贓物罪,經審訊後被區域法院法官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監禁兩年八個月。案情指受害人Mr. Robert Wood於1999年9月13日發現其Subaru Impreza私家車失竊。同年10月17日,受害人在車展中認出其失車。申請人於10月11日將該車交予一名二手車經銷商,要求代為出售。申請人辯稱他從另一名二手車經銷商Hui Siu Keung處無辜購入該車以轉售圖利,但其證供不被法官接納。本案爭議點在於申請人處理該車時是否知情或相信該車為贓物。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維揚

HCMA191/2010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5/8/2010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上訴人陳維揚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控方案情指上訴人於2003年2月8日駕駛私家車,在民豐徑與公主道交界處,從後撞及一輛停在讓線前的士,導致的士車尾損毀。的士司機(控方第一證人)報警,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罰款2,0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迪倫

CACC112/2013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10/4/2014
Criminal LawAssault and Wounding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馬迪倫與另一被告被控於2012年3月2日在尖沙咀亞士厘道非法及惡意導致陸鴻楷身體受嚴重傷害,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申請人否認控罪,經區域法院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監6年。控方案情指,申請人與陸鴻楷在酒吧消遣後,申請人夥同數名男子將陸強行帶離酒吧,並在雅士利中心外對陸拳打腳踢,其中兩人更用玻璃樽襲擊陸的頭部。襲擊期間,申請人一直在場,並在後期指示施襲者離開。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申請人在升降機內曾發施號令,並與其他男子以武力控制陸。陸因此次襲擊受重傷,包括頭部裂傷、腦部出血及骨折,需留院治療並接受手術。

HKSAR v. WONG KA WAH

CACC261/2006Stock JA, Yeung JA and Beeson J20/9/2007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兩宗區域法院案件的上訴,被告人黃嘉華(D1)及其他被告被控串謀詐騙銀行及財務公司。詐騙手法是利用虛假公司、虛假辦公室及住宅地址,並安排虛假僱員開設銀行帳戶,製造虛假薪金支付記錄,然後申請個人貸款或信用卡套現。黃嘉華在兩宗案件中均被定罪,並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其他被告則僅就判刑提出上訴。黃嘉華被捕時,其車輛內發現多項與詐騙活動相關的物品,包括銀行信件、已剪開的銀行卡和信用卡,以及一張載有詐騙地址和聯絡人資料的層壓卡。

HKSAR v. WONG KA WAH

CACC260/2006Stock JA, Yeung JA and Beeson J20/9/2007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兩宗區域法院案件的上訴,被告人黃嘉華(D1)及其他被告被控串謀詐騙銀行及財務公司。詐騙手法是利用虛假公司、虛假辦公室及住宅地址,並安排虛假僱員開設銀行帳戶,製造虛假薪金支付記錄,然後申請個人貸款或信用卡套現。黃嘉華在兩宗案件中均被定罪,並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其他被告則僅就判刑提出上訴。黃嘉華被捕時,其車輛內發現多項與詐騙活動相關的物品,包括銀行信件、已剪開的銀行卡和信用卡,以及一張載有詐騙地址和聯絡人資料的層壓卡。

HKSAR v. WONG FUNG MING AND ANOTHER

CACC515/2001Stuart-Moore VP, Yeung JA and Suffiad J4/12/2002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本案申請人(D9和D11)因串謀詐騙罪在區域法院被定罪。該詐騙案涉及一間名為Link Legend Enterprise Limited的公司,該公司虛假聲稱從事倫敦金屬交易(Loco London Silver),誘騙受害人(多為教育程度不高、缺乏技能的員工)投資。受害人被告知投資失利,並被要求彌補「損失」,否則工資將被扣押。警方於1999年7月15日突擊搜查該公司辦公室,發現十名受害人共損失約200萬港元。D9被指控為接待員及面試官,D11則與D9一同被定罪並判刑。

HKSAR v. MAK SHING

CACC322/2001Mayo VP and Stock JA17/9/2002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Mak Shing被控三項處理已知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455章)第25(1)及(3)條。他被一名相識者Tsang Wai告知,對方及其朋友從中國走私香煙獲得巨額金錢,並要求申請人將款項存入其銀行戶口,然後提取現金交還。申請人同意並提供了自己妻子及朋友的戶口。雖然Tsang Wai聲稱款項來自走私,但實際上是來自中國的盜竊所得。約150萬港元存入申請人提供的戶口。

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

CAAR1/2024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敏琦12/4/2024[2024] HKCA 409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答辯人陳皓傑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及一項洗黑錢罪。他被指控在兩宗電話詐騙案中擔任「跑腿」,向兩名受害人收取現金。第一宗案件中,林女士被騙徒冒充兒子要求交出港幣30,500元,答辯人收取了款項。第二宗案件中,王女士被騙徒冒充兒子要求交出港幣65,600元,答辯人收取款項時被埋伏警員拘捕,並起回林女士的款項。答辯人承認受他人指使,每次收取約港幣2,000元報酬。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詠東

CACC132/2015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22/3/2016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AppealSentencing

上訴人與X女士曾為情侶,後X提出分手。2013年12月6日,上訴人前往X住所外,兩人發生爭執,上訴人襲擊X。其後,上訴人被控「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控罪1)、「強姦」罪(控罪2)及「妨礙司法公正」罪(控罪3)。控罪3指上訴人在2013年12月6日至12日期間,誘使和指示X不要向警方陳述或作虛假陳述。原審法庭裁定上訴人控罪1及3罪名成立,控罪2無罪。上訴人獲單一法官許可,就控罪3的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HKSAR v. KU KWOK WAI AND ANOTHER

CACC14/2012Yeung VP and Lunn JA17/7/2012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SentencingAppeal

兩名申請人於2011年8月12日凌晨,在北角春秧街73號一幢大廈的電梯大堂,搶劫一名17歲女學生Tsoi Ka Ying的iPhone。第一申請人從後推撞受害人,搶走其手機,第二申請人則負責把風。兩名申請人隨後逃跑,但被一直跟蹤他們的警員追捕並拘捕。被捕後,兩名申請人均承認參與搶劫,第一申請人承認搶走iPhone意圖出售,第二申請人承認把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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