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罪判刑起點及分期執行原則?

HKSAR v Yau Ka Ming CACC144/2013

減刑
刑期過高,上訴庭減刑至6年。
上訴法庭(刑事)Lunn JA and Macrae J22/8/2013
報導引用[2020] 3 HKLRD 14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YAU KA MING(邱嘉明)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倫明高副庭長 (Lunn JA) 及 麥禮士法官 (Macrae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邱嘉明因兩項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於2013年4月16日被法官判處監禁。他於2012年9月5日在彌敦道康樂大廈被警方截查,在其短褲中搜出第一項控罪所涉的甲基安非他命。隨後警方對其單位執行搜查令,發現了第二項控罪所涉的甲基安非他命、可卡因及草本大麻。申請人有「非常差」的刑事紀錄,曾有26次定罪,其中3次涉及非法販運危險藥物,最近一次於2009年被判監禁4年。本案發生於他獲釋僅8個月後。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主要爭議點為原審法官所訂的整體判刑起點(14年半監禁)是否明顯過重,以及法官命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完全分期執行是否出錯。申請人一方認為,考慮到所涉危險藥物的總量,整體判刑起點不應如此高,且法官應考慮合併處理不同種類的毒品,並對其過往紀錄的加刑幅度提出質疑。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在訂定整體判刑起點時未有闡明理由,屬判斷錯誤。法庭指出,應將兩項控罪所涉的危險藥物(可卡因和甲基安非他命)總量一併考慮,並根據其各自的判刑指引確定一個基本起點。隨後,應將草本大麻的販運行為作為加刑因素,並最終根據申請人過往的販毒定罪紀錄進一步加重刑罰。法庭強調,判刑應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毒品種類、數量及被告的刑事紀錄。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Cap. 134) 第4(1)(a)及(3)條。判刑指引方面,引用了 R v Ching Kwok Hung [1991] 2 HKLR 125 關於甲基安非他命的判刑指引,以及 R v Lau Tak Ming [1990] HKLR 370 關於海洛英(適用於可卡因)的判刑指引。此外,亦引用了 Attorney General v Tuen Shui Ming & Another [1995] 2 HKCLR 129 關於販運大麻樹脂的判刑指引,並提及草本大麻的判刑可獲折扣。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並將上訴許可申請視為上訴聆訊。法庭撤銷原審法官命令第二項控罪的5年監禁與第一項控罪的4年8個月監禁分期執行的命令。取而代之,法庭命令第一項控罪的4年8個月監禁中的1年與第二項控罪的5年監禁分期執行。因此,申請人的總監禁刑期由9年8個月減至6年。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在處理多項販毒控罪時,法庭應如何綜合考慮不同種類和數量的危險藥物,並在判刑時清晰闡明其整體判刑起點的理由。同時,它也強調了被告的過往刑事紀錄,特別是同類罪行的紀錄,對判刑起點的加重作用。判決明確了在總體刑期原則下,如何調整分期執行的刑期以達致恰當的總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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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多種危險藥物會如何判刑?
A.

法庭會將不同種類的危險藥物(如可卡因和甲基安非他命)總量一併考慮,並根據各自的判刑指引確定一個基本起點,再將其他毒品(如草本大麻)作為加刑因素。

Q.過往有販毒紀錄會影響新案件的判刑嗎?
A.

會。法庭有權根據被告過往的販毒定罪紀錄,對判刑起點進行加重,以反映其屢犯的性質。

Q.法官在判刑時是否必須說明理由?
A.

是的,上訴法庭在本案中指出,原審法官在訂定整體判刑起點時未有闡明理由,屬判斷錯誤,強調判刑理由必須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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