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黑錢案件的量刑標準?

HKSAR v Liao Liting CACC334/2015

其他
上訴庭減刑,原審量刑過重。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7/4/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楊振權副庭長、潘兆初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廖麗婷是「新專佳實業投資(香港)有限公司」的唯一股東和董事,並於2009年12月22日以公司名義在中國銀行開立美元及港元戶口,她是唯一授權簽署人。2012年8月,美國BankcorpSouth銀行一筆378,554.19美元的款項被轉入該美元戶口,隨即被匯走。香港警方調查發現,該港元戶口在2010年1月至2012年8月期間有約373萬港元存款,大部分被即時轉走,其中三筆巨額款項由上訴人親自提走。上訴人於2014年12月在羅湖管制站被捕,警誡下她聲稱一切按前夫指示行事,對公司業務毫不知情,也未從中獲利。她被控兩項串謀處理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涉案總金額約667萬港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點在於原審法官對上訴人兩項串謀處理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的量刑是否明顯過重。上訴方認為,原審法官未充分考慮《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下洗黑錢案件的判刑因素,特別是涉案國際元素有限、犯罪手法不複雜、無犯罪集團參與、交易次數不多、上訴人角色被動且無報酬等。此外,上訴方質疑原審法官未充分考慮上訴人因與前夫的密切關係而受誘使和誤導犯案,僅酌情減刑3個月不足以反映此減刑因素。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重申「洗黑錢」是嚴重罪行,判刑須具阻嚇性。法庭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並參考了多宗案例,包括HKSAR v Boma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列舉了洗黑錢案件的判刑因素,如前置罪行性質、國際元素、犯罪集團存在、交易次數、被告角色及報酬等。法庭認為,雖然上訴人在本案中扮演重要且不可或缺的角色,但本案的預備和計劃性不算精心策劃,國際元素在同類案件中亦屬常見,並無特別加刑因素。法庭參考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案中涉案金額的量刑基準,裁定原審法官以每項控罪4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明顯過重。法庭亦認同原審法官因上訴人受前夫誘使而給予的3個月酌情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以下案例作為判刑參考:

  •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4:列舉洗黑錢案件的判刑因素,並強調除黑錢數額外,其他因素如前置罪行性質、國際元素、犯罪集團存在、交易次數、被告角色及報酬等。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指出涉案金額、被告參與程度、跨境成分及涉案時間是量刑參考因素。
  • 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提供了涉案黑錢數額的量刑基準參考。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永信 及 另一人, CACC 343/2011:指出被告人與另一被告人關係密切並受其影響而犯案,可視為減刑理由。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法庭將控罪一的量刑起點定為3年,控罪二為4年。考慮到上訴人認罪,兩項控罪分別減刑三分之一至2年及2年8個月。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基本總刑期為2年8個月。再因上訴人受前夫誘使和誤導犯案,額外減刑3個月,最終判處上訴人總刑期2年5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洗黑錢案件的判刑原則,強調需綜合考慮多項因素,而非僅僅涉案金額。它進一步闡明了在判斷量刑起點時,應仔細評估案件的複雜性、國際元素、被告人的參與程度及是否受他人影響等。本案為因家庭關係而參與洗黑錢活動的被告提供了減刑的參考依據,但同時也強調了被告在犯罪中的不可或缺性。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洗黑錢案件的刑期是如何判定的?
A.

洗黑錢案件的刑期判定需綜合考慮多項因素,包括涉案金額、前置罪行性質、國際元素、犯罪集團是否存在、交易次數、被告角色及是否從中獲利等。本案中,法庭考慮這些因素後調整了量刑起點。

Q.如果我是被家人或伴侶誤導參與洗黑錢,刑期會減輕嗎?
A.

法庭會考慮被告人與另一被告人關係密切,並受其影響而犯案的情況,這可作為減刑理由。本案中,上訴人因受前夫誘使和誤導犯案,獲額外減刑3個月。

Q.洗黑錢案件的量刑起點通常是多少?
A.

雖然沒有固定指引,但法庭會參考涉案金額。例如,涉案金額達100萬至200萬港元,量刑基準約為3年;300萬至600萬港元約為4年;1000萬港元以上則可能超過5年。本案中,上訴法庭將涉案667萬港元的量刑起點調整為3年及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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