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詐騙案的量刑基準?

HKSAR v Hung Yung Chun & Anor CACC453/2009

上訴駁回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判刑過輕,調高兩名申請人的總刑期。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31/8/2010
報導引用[2011] 2 HKLRD 167[2015] 2 HKLRD 94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及 柯典萍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鄧國楨副庭長、關淑馨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兩名申請人洪永俊及柯典萍,他們因參與電話詐騙案而被定罪。第一申請人洪永俊承認第六及第八項控罪,第二申請人柯典萍承認第三、第五及第八項控罪。這些詐騙案的受害人均為長者,詐騙手法是假冒受害人兒子被禁錮或毆打,要求受害人支付贖金。兩名申請人均為負責收取款項的跑腿,每次收取約一千元報酬。他們均為居於內地的台灣人,在犯案前無刑事定罪紀錄。原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判處第一申請人總刑期3年9個月,第二申請人總刑期4年6個月。兩名申請人均不服判刑,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點在於原審法官對電話詐騙案的量刑是否恰當,特別是加刑幅度。申請人認為其刑期較其他被控洗黑錢的人嚴苛,且對涉案電話騙案毫不知情,並無刑事定罪紀錄。第二申請人亦聲稱曾向警方提供協助。答辯方則認為電話詐騙案的嚴重性比街頭騙案更高,應採納更高的量刑基準以收阻嚇之效。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電話詐騙案的嚴重性比一般街頭騙案有過之而無不及,因為受害人因相信子女被禁錮而承受的驚嚇和壓力遠比街頭騙案為大,且騙徒行為有組織性,特意招攬非本地居民來港收款並迅速離港以逃避追捕。法庭採納更高的量刑基準,將每罪的量刑起點由原審的3年調高至4年。雖然申請人認罪可獲減刑三分之一,但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加刑三分之一,最終每罪刑期為42個月。法庭亦指出,加重刑罰的主要目的是阻嚇其他打算干犯同類罪行的人,與犯案者的身份或國籍無關。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HKSAR v Tan Meiyuan & Ors, CACC 360/2008,指出專程來港犯案是加重刑罰的理由之一。此外,本庭認同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正霖, DCCC 494/2009中,陳仲衡暫委法官關於電話騙案量刑應較一般街頭騙案為高的說法。本案亦參考了其他區域法院近期處理的同類案件,以確立電話騙案的量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最終將第一申請人的總刑期由3年9個月調高至4年3個月。第二申請人的總刑期由4年6個月調高至5年。法庭將每罪的量刑起點調高至4年,認罪減刑三分之一至32個月,再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三分之一(即10個月),所以每罪刑期為42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判決為電話詐騙案的量刑提供了明確指引,確立了此類案件的量刑起點應為4年,並強調其嚴重性高於一般街頭騙案。法庭亦重申,加重刑罰的目的是阻嚇潛在犯罪者,與犯案者的國籍無關,專程來港犯案更是加重刑罰的理由。本案對日後同類案件的判刑具有指導意義。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電話詐騙案的刑罰通常有多重?
A.

根據本案判決,電話詐騙案的量刑起點應為4年監禁,並會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

Q.電話詐騙案與街頭騙案相比,哪種更嚴重?
A.

本案裁定電話詐騙案比一般街頭騙案更為嚴重,因為受害人承受的驚嚇和壓力更大,且犯罪行為通常更有組織性。

Q.外地人來香港犯案會影響判刑嗎?
A.

會。本案指出,專程來港犯案是加重刑罰的理由之一,旨在阻嚇其他潛在犯罪者。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