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曾昭德被控兩項強姦罪。受害人X在案發時年僅15歲,與其母親(「母親」)及弟弟與申請人同住。申請人與母親為同居伴侶。母親亦被控協助及教唆強姦罪,並已承認其中一項控罪,被判監禁7年。案情指申請人曾兩度強姦X,母親在其中一次強姦中在場,並在兩次事件中均有脅迫X就範。X在事發七年後才向社工及警方報案,原因是她信任的社工已離職、母親患心臟病及弟弟有中度智力遲鈍。原審法庭裁定申請人兩項強姦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2年。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為原審法庭對申請人兩項強姦罪判處12年監禁是否過重。申請人一方認為判刑過重,而控方則認為原審法官已充分考慮所有加重情節,判刑恰當。申請人曾試圖以酒精影響作為求情理由,但未獲法庭接納。
上訴法庭重申,法院必須保護無辜及易受傷害的兒童免受性侵犯,並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法庭在處理兒童性侵犯案件時,需考慮多項因素,包括被告與受害人的年齡差異、關係、是否濫用信任、是否使用威脅或誘使、犯案次數及持續時間、是否使用不必要的暴力、有否採取安全措施、對受害人造成的創傷、對受害人家庭的影響,以及被告是否有戀童癖等。本案中,原審法官已充分考慮多項加重情節,包括申請人濫用信任、母親的協助、對X造成的嚴重身心創傷及家庭破裂等,因此判處的12年監禁是恰當的。
本案引用了多宗上訴法庭案例,以重申處理兒童性侵犯案件的判刑原則及需考慮的因素,包括: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申請人已在聆訊當天放棄就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判處的12年監禁是恰當的,因為案件情節嚴重且存在多項加重情節。
本案強調了對兒童性侵犯案件判處阻嚇性刑罰的重要性,特別是在被告濫用信任關係、受害人母親協助犯案,以及對受害人造成嚴重長期身心創傷的情況下。法庭重申了判刑時應考慮的具體加重因素,並指出酒精影響並非減輕罪責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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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會考慮被告與受害人的年齡差異、關係、是否濫用信任、犯案次數、對受害人造成的創傷等因素。本案中,被告濫用信任及母親協助犯案均為加重情節。
根據本案判決,被告聲稱受酒精影響並非減輕罪責的因素。法庭認為這不能作為減輕判刑的理由。
法庭必須保護無辜及易受傷害的兒童,並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以反映公眾對此類罪行的厭惡,並彌補受害人的傷害。本案維持了12年監禁的判決。
HKSAR v Tsang Chiu Tak CACC386/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