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侵犯兒童罪的量刑是否過重?

HKSAR v Kong Yun Chiu CACC315/2006

減刑
上訴減刑,原審判重。
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Ag CJHC, Stock JA5/8/2007
報導引用[2007] 4 HKC 391[2008] 1 HKLRD 546[2013] 1 HKLRD 42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Kong Yun Chiu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Stuart-Moore, Ag CJHC, Stock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為受害人的舅父。1999年,申請人首次對當時8歲的受害人進行猥褻侵犯 (indecent assault),當時他與受害人及其父母同住。第二次事件發生在2002/2003年冬天,地點在受害人一家搬遷後的另一單位。受害人直到2005年才向學校導師揭露這些侵犯行為。在申請人被捕後,他承認了猥褻侵犯並表示歉意。原審法官在判刑時考慮了感化報告和心理學家報告,並注意到申請人對其問題缺乏洞察力,且輕視色情物品在其生活中的作用。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對兩項猥褻侵犯罪所採用的量刑起點是否明顯過高,以及最終判處的總刑期是否明顯過重。申請人一方認為,與其他類似案件相比,本案的刑期顯著偏高,特別是考慮到涉及親屬或受信任人士對未成年人的侵犯案件。

判決理由

法庭分析了猥褻侵犯案件的量刑原則,特別是涉及兒童受害者的案件。法庭強調,兒童是社會上特別脆弱的成員,對兒童的性侵犯行為具有極其惡劣的性質,必須嚴懲。儘管猥褻侵犯罪的範圍廣泛,但受害者是兒童這一事實始終是一個嚴重的加重情節。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對每項罪行採用的六年監禁量刑起點過高,導致總刑期在認罪後仍明顯過重。法庭指出,過去一些針對兒童的猥褻侵犯案件的判刑過低,但這不應成為本案判刑過重的理由。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Tsz Kin [1998] 4 HKC 32 和 HKSAR v Chan Ching-ho [2000] 3 HKLRD 476,並指出這些案件中對兒童猥褻侵犯的判刑存在顯著差異。法庭亦提及 HKSAR v See Tak Man [1998] 1 HKLRD 794,以說明過去某些判刑過低的情況。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申請人就刑期提出的上訴許可,並將上訴許可聆訊視為上訴。法庭撤銷了原審法官的判刑,並將每項罪行的刑期改判為三年四個月監禁。法庭命令第三項罪行中的一年兩個月刑期與第一項罪行刑期同期執行,其餘刑期則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年六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對兒童猥褻侵犯罪行嚴懲的重要性,並強調兒童受害者是嚴重的加重情節。儘管過去某些案件的判刑可能過低,但這不應導致在其他案件中判處明顯過重的刑期。法庭亦指出,在涉及兒童受害者的案件中,認罪所帶來的減刑利益尤其顯著,因為這避免了兒童在庭上重述其痛苦經歷。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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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對兒童進行猥褻侵犯會判多久?
A.

本案中,上訴法庭認為對兒童猥褻侵犯的適當量刑起點為五年監禁,認罪後可減至三年四個月,最終總刑期為四年六個月。

Q.兒童猥褻侵犯案件中,認罪有什麼好處?
A.

法庭指出,在兒童猥褻侵犯案件中,認罪所帶來的減刑利益顯著,因為這可以避免兒童受害者在庭上重述其痛苦經歷。

Q.親屬對兒童的侵犯會判得更重嗎?
A.

本案強調,涉及親屬或受信任人士對兒童的侵犯構成違反信任 (breach of trust),這是一個加重情節,通常會導致更嚴厲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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