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竊空置物業的量刑考慮?
HKSAR v Chau Man Ying CACC439/20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au Man Ying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Hon Stock VP and Macrae J
案情摘要
上訴人於2011年5月24日被控爆竊(burglary),地點為深水埗南昌街19號一棟空置待重建的六層住宅大廈的四樓。警方發現上訴人攜帶膠袋進入該大廈,並在半小時後攜帶另一個白色膠袋離開,內有少量現金、一個首日封連郵票、一部相機和兩部手提電話。上訴人被捕時表示因次日需上庭且身無分文,故到該大廈尋找可偷竊之物變賣。他否認控罪,辯稱大廈內財物已被棄置,或他如此認為。原審法官裁定財物屬於發展商,並注意到上訴人鎖上門的行為顯示他知道不應在該處取走財物。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庭對爆竊罪(burglary)判處的兩年監禁刑期是否過重。上訴方認為,考慮到涉案大廈空置、盜竊屬機會主義行為、以及所竊財物價值不高,刑期應予減輕。控方則支持原審判決。
判決理由
法庭分析了原審法官判處兩年監禁的理據,即雖然爆竊住宅處所的量刑起點通常為三年監禁,但考慮到整棟大廈空置、屬機會主義盜竊、以及所竊財物價值不高。上訴法庭審視了現場照片,認為儘管單位內有財物,但處所幾乎已廢棄,且大部分財物對發展商而言價值甚微,上訴人所竊物品總值亦非常低。法庭認為,在此特定案件的事實下,明智地行使酌情權應會導致案件在裁判法院審理,並確信原判刑期明顯過高。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原審判處的兩年監禁刑期。考慮到上訴人自被捕以來一直還押,法庭改判一個能使其即時獲釋的刑期。
判決啟示
本案判決強調了在量刑時,即使是爆竊罪,法庭也應充分考慮案件的具體情節,例如涉案處所的實際狀況(空置、廢棄)、盜竊的性質(機會主義)以及所竊財物的實際價值。在某些情況下,即使罪行性質嚴重,若情節特殊,亦可判處較低的刑期,甚至建議在較低級別法院審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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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爆竊空置大廈會判多久?
本案中,上訴人因爆竊空置大廈被判兩年監禁,但上訴法庭認為此刑期過重,並改判即時獲釋。
Q.爆竊罪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法庭指出,爆竊住宅處所的量刑起點通常為三年監禁,但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調整。
Q.盜竊財物價值低會影響判刑嗎?
會。本案中,上訴法庭考慮到上訴人所竊財物價值非常低,認為原判刑期過重,並據此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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