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後賠償,可否減刑?
HKSAR v Cheung Suet Ting CACC226/20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EUNG SUET TING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Hon Hartmann JA and Mackintosh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D1)與其母親(D2)因涉及一宗「幽靈員工」詐騙案,在區域法院被定罪並判處12個月監禁。該詐騙案涉及一間清潔公司,該公司在公共屋邨提供清潔服務,並與房屋署簽訂了分包合約。詐騙行為發生在2004年5月至2005年7月期間,涉及虛報13名清潔工人,導致房屋署多支付了約423,257港元。申請人及其母親在其父去世後接管公司,並在知情下繼續參與詐騙活動。申請人提出上訴,理由包括判刑過重、未充分區分同謀者的角色、未充分考慮其家庭狀況、檢控延誤,以及在判刑後才出現的精神健康問題和全額賠償。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在判處申請人12個月監禁時,是否未能充分區分其與其他同謀者(特別是其母親D2)的角色,導致判刑過重。此外,上訴法庭需考慮檢控延誤、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判刑後才出現的精神健康問題(創傷後壓力症,post 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以及全額賠償(restitution)等因素,是否足以構成減刑或緩刑的理由。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對詐騙案的量刑範圍(30個月至3年監禁)評估正確,並認為申請人獲判12個月監禁已屬「異常寬大」。法庭駁回了關於區分同謀者角色的上訴理由,認為申請人與其母親的角色並無實質區別,兩人均積極參與詐騙。對於檢控延誤,法庭指出申請人從未認罪,且案件涉及複雜調查,故延誤不構成減刑理由。關於賠償,法庭雖然承認賠償是減刑因素,但考慮到申請人在被定罪和保釋後才支付賠償,認為這不代表真正悔意,故不給予太大比重。至於家庭狀況和精神健康問題,法庭認為申請人的家庭有足夠支援照顧子女,且精神健康問題是在判刑後才出現,不影響原判,並引用案例指出監獄當局會提供適當醫療照顧。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以下案例:
- HKSAR v Yeung Kwai Kuen [2002] 3 HKC 395:確立了上訴法庭在處理判刑上訴時,主要審視原審法官判刑時的情況,並指出判刑後發生的事件對判刑的影響有限。
- SJ v Hui Siu Man [2999] 2 HKLRD 236:討論了檢控延誤作為減刑因素的重要性,特別是在被告認罪並有機會改過自新和作出賠償的情況下。
- SJ v Lin Ming Ying & Anr [2002] 2 HKLRD 823:指出及早賠償是更有力的減刑因素,但即使延遲賠償,其作為減刑因素的實質作用仍然存在。
- HKSAR v Chiu Peng [2002] 1 HKLRD 186:指出若精神疾病影響犯罪,可酌情減刑,但本案情況不同。
- Eddie So Chee Kong v The Attorney General (Unreported) CAAR 9/1992:指出即使被告健康可能因監禁惡化,監獄當局會提供醫療照顧,不應因此減刑。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了申請人就其12個月監禁刑期的上訴申請。法庭認為原審判決已屬寬大,且申請人提出的所有減刑理由,無論是單獨考慮還是綜合考慮,均不足以證明判刑過重或原則上錯誤,亦不構成緩刑的特殊情況。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上訴法庭在處理判刑上訴時,主要考慮原審法官判刑時的情況,判刑後發生的事件(如賠償、精神健康問題)對判刑的影響有限。同時,法庭強調了在商業詐騙案中,即使延遲賠償,其作為減刑因素仍有一定份量,但若賠償行為不代表真正悔意,則其減刑作用會被削弱。此外,法庭明確指出,被告的精神健康問題若在判刑後才出現,通常不構成減刑理由,監獄當局有責任提供適當醫療照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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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詐騙案被判刑後才賠償,可以減刑嗎?
本案中,法庭認為被告在定罪和保釋後才支付賠償,不代表真正悔意,因此不給予太大減刑比重。
Q.檢控延誤會影響判刑嗎?
本案中,由於被告從未認罪且案件涉及複雜調查,法庭認為檢控延誤不構成減刑理由。
Q.判刑後出現精神問題可以減刑嗎?
本案法庭指出,被告的精神健康問題是在判刑後才出現,不影響原判,監獄當局會提供適當醫療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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