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侵犯親生女兒的量刑是否過重?
HKSAR v Hau Kei Chung CACC186/200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侯其聰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 法官:梁紹中首席法官, 楊振權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被告人)承認五項猥褻侵犯 (indecent assault) 控罪,原審被判監禁六年。受害人是申請人的親生女兒,在1994年至2000年間,即受害人約10至16歲期間,申請人多次在家中對其女兒進行猥褻侵犯。侵犯手法包括在半夜觸摸女兒胸部和私處,以及在女兒洗澡時強行觸摸。申請人不服原判,申請上訴要求減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對五項猥褻侵犯控罪判處的六年總刑期是否明顯過重。申請人一方認為,考慮到其年紀及無犯罪紀錄,六年監禁過重。控方則強調案件的嚴重性,包括受害人與申請人的父女關係、犯案期長達六年、受害人年紀尚幼以及犯案地點為家庭住所。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審視了同類案件的判刑原則,強調性侵犯兒童案件的獨特性,先例的指導作用有限。法庭認為,雖然猥褻侵犯罪較亂倫罪輕,但本案情節嚴重,包括父女關係、犯案期長、受害人年幼及在家中犯案。法庭指出,原審法官以九年作為量刑基準 (sentencing benchmark) 過高,應調整為七年半。考慮到申請人認罪,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最終將總刑期減至五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數宗案例以支持上訴申請,包括:
- 譚志賢 (Criminal Appeal Case No. 319 of 1993):涉及亂倫不遂,原判八年,上訴減至六年。
- 許而真 [1991] 2 HKLR 150:涉及父親與女兒性行為,原判九年,上訴減至七年。
- CHAN Ching-ho Owen (Criminal Appeal Case No. 549 of 1999):涉及姨丈猥褻侵犯六歲受害人,判處五年監禁,上訴法庭認為適當。 這些案例用於比較本案的嚴重程度及判刑是否恰當,但法庭強調性侵犯兒童案件的獨特性,先例指導作用有限。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將其視為正式上訴。法庭裁定申請人上訴得直,將其總刑期由原審的六年減至五年。具體做法是維持每項控罪的原判刑期,但將第五項控罪的兩年刑期中的一年與其他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對性侵犯兒童罪行處以重刑的必要性,以達致阻嚇作用並反映社會對此類行為的厭惡。法庭強調,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先例的指導作用有限,需根據個案的具體情節(如犯案手法、嚴重性、犯案期長短、罪犯與受害人關係)來判斷。本案亦調整了原審法官的量刑基準,顯示上訴法庭對量刑原則的審慎考量。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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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父親猥褻侵犯女兒會判多久?
本案中,一名父親因猥褻侵犯親生女兒被判總監禁五年。法庭強調此類案件情節嚴重,量刑需考慮多方面因素。
Q.性侵犯兒童案件的判刑會參考過往案例嗎?
法庭指出,性侵犯兒童案件的案情各有不同,先例對判刑的指導作用有限,需根據個案具體情節判斷。
Q.認罪會對性侵犯兒童的刑期有影響嗎?
會。本案中,申請人因承認控罪而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總刑期由七年半的量刑基準減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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