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種毒品販運量刑起點計算方法?

HKSAR v Islam S M Majharul CACC67/2019

其他
因原審法官量刑方法有誤,上訴法庭批准上訴許可。
上訴法庭(刑事)McWalters JA18/11/2019[2019] HKCA 1307
報導引用[2020] 3 HKLRD 14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Islam S M Majharul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McWalters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於2019年2月18日在高等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51.7克可卡因和479.26克「搖頭丸」(ecstasy),被判處9年6個月監禁。警方根據搜查令進入深水埗一單位,發現毒品及申請人移民局信件。申請人返回後承認是該單位佔用人,並持有可開啟單位、房間及抽屜的鑰匙。他其後在警誡下承認從「Ali」處取得毒品並代為保管,以換取報酬。申請人為尋求政治庇護者,在香港無犯罪紀錄,並在裁判法院交付程序中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在處理涉及多種危險藥物的販運案件時,應用「綜合方法」(combined approach) 計算量刑起點的方法是否出錯。申請人一方認為,即使採用綜合方法,法官應以效力更強的可卡因作為量刑起點的基礎,並應進行交叉檢視。控方則承認法官在計算初始量刑起點時方法有誤,但認為最終判刑可能並非明顯過重。

判決理由

法官裁定原審法官在應用「綜合方法」計算量刑起點時,其方法存在重大錯誤。原審法官將所有毒品總量(530.96克)視為「搖頭丸」,並應用「搖頭丸」的量刑指引得出11年3個月的起點,然後再增加2年以反映可卡因的存在。上訴法官指出,正確的方法應是先確定「雞尾酒式」毒品中最嚴重的毒品,然後將相關量刑指引應用於該最嚴重毒品的實際數量。本案中,「搖頭丸」的實際數量為479.26克,按指引應為10年9個半月,而非原審法官所採用的11年3個月。此外,法官強調應進行交叉檢視以確保量刑的整體適當性。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案例以闡明處理多種危險藥物販運的量刑原則:

  •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關於可卡因的量刑指引。
  •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關於「搖頭丸」的量刑指引。
  • HKSAR v Yip Wai Yin & Anor [2004] 3 HKC 367:關於以效力更強的毒品作為量刑起點基礎的原則。
  • HKSAR v Ko Ka Hing [2009] 4 HKLRD 856 及 HKSAR v Chan Yuk Leong CACC 318/2013:關於量刑時應進行交叉檢視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申請人就其判刑提出上訴的許可。由於原審法官在計算量刑時的方法存在重大錯誤,上訴法庭將會重新判刑。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處理多種危險藥物販運案件時,量刑法官應遵循的「綜合方法」的正確應用方式,特別是關於如何確定基礎毒品及計算其量刑起點。同時,強調了在量刑過程中進行交叉檢視的重要性,以確保判刑的整體公正性。尋求政治庇護者販毒會被視為加重情節。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販運多種毒品時,法官如何決定量刑起點?
A.

法官會採用「綜合方法」,先確定「雞尾酒式」毒品中最嚴重的毒品,然後將相關量刑指引應用於該最嚴重毒品的實際數量,並進行向上調整及交叉檢視。

Q.尋求政治庇護者販毒會影響判刑嗎?
A.

會。本案中,法官將尋求政治庇護者販毒視為加重情節,並因此增加了量刑起點。

Q.如果法官計算量刑起點的方法有錯,可以上訴嗎?
A.

可以。本案中,上訴法庭因原審法官計算量刑起點的方法存在重大錯誤,批准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