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指標案例

精選 1453 宗 刑事法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HKSAR v. CHEUNG TO MING

CACC406/2005Stuart-Moore VP, McMahon and Lunn JJ26/3/2006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於2005年6月15日承認兩項控罪:爆竊(涉及盜竊兩包即食麵)及非法入境後在香港逗留。原審法官判處上訴人爆竊罪監禁20個月,非法逗留罪監禁15個月,兩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5個月。上訴人其後申請逾期上訴,獲單一法官批准,理由是爆竊罪的20個月監禁是否合理值得考慮。爆竊案發生在米埔濕地教育中心暨自然保護區,上訴人聲稱他發現門半開,因飢餓而進入,煮食並食用了兩包即食麵後離開,並留下港幣2元以示悔意。警方在現場發現上訴人的指紋與麵包裝上的指紋吻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

CACC130/2017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18/4/2018[2018] HKCA 146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SentencingAppeal

2016年2月9日(農曆年初二)凌晨,旺角豉油街發生嚴重警民衝突,大批市民衝擊警員,有人用雜物堵塞馬路、辱罵警員,甚至撬起地磚擲向警員,並縱火焚燒一輛的士LF364。申請人楊家倫被控一項暴動罪及一項縱火罪。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申請人在場,而是依賴現場拍攝到的照片及電視片段,與警方搜獲的申請人照片進行比對,指認申請人為涉案犯案人。申請人否認控罪,並在區域法院受審,最終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暴動罪判囚4年9個月,縱火罪判囚4年3個月,同期執行。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DE, IAN FRANCIS

CAAR1/2015Lunn VP, Macrae and McWaltersJJA4/2/2016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答辯人Wade先生於2014年12月5日晚上,駕駛一輛未領牌的私家車,在酒精含量超標3.36倍的情況下,於35分鐘內在四個不同地點與四輛車輛發生碰撞。每次碰撞後,他均未停車處理,而是繼續駕駛。儘管車速緩慢,且未造成人身傷害,但車輛有輕微損壞。答辯人其後被控危險駕駛及駕駛未領牌車輛兩項罪名,並在區域法院認罪。區域法院法官考慮到答辯人年事已高、品格良好、無刑事紀錄,且因離婚導致情緒困擾,診斷患有適應障礙伴抑鬱,故判處罰款及停牌,未判處監禁。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CAAR8/2007Ma CJHC, Stuart-Moore VP & Stock JA15/7/2008
Criminal LawSentencing

本案涉及兩宗律政司司長(申請人)就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根據《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香港法例第579章)第3(3)條)的判刑申請覆核。在CAAR 8/2007一案中,答辯人被判處監禁6個月,緩刑2年,罰款20,000港元。在CAAR 9/2007一案中,答辯人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兩宗案件均在裁判法院處理。上訴法庭審理此覆核申請,旨在為此類罪行確立統一的判刑指引,因過往判刑不一。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CAAR9/2007Ma CJHC, Stuart-Moore VP & Stock JA15/7/2008
Criminal LawSentencing

本案涉及兩宗律政司司長(申請人)就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根據《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香港法例第579章)第3(3)條)的判刑申請覆核。在CAAR 8/2007一案中,答辯人被判處監禁6個月,緩刑2年,罰款20,000港元。在CAAR 9/2007一案中,答辯人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兩宗案件均在裁判法院處理。上訴法庭審理此覆核申請,旨在為此類罪行確立統一的判刑指引,因過往判刑不一。

HKSAR v. MAK SHING

CACC322/2001Mayo VP and Stock JA17/9/2002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Mak Shing被控三項處理已知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455章)第25(1)及(3)條。他被一名相識者Tsang Wai告知,對方及其朋友從中國走私香煙獲得巨額金錢,並要求申請人將款項存入其銀行戶口,然後提取現金交還。申請人同意並提供了自己妻子及朋友的戶口。雖然Tsang Wai聲稱款項來自走私,但實際上是來自中國的盜竊所得。約150萬港元存入申請人提供的戶口。

HKSAR v. CHOW TAK FUK

CACC428/2004Stuart-Moore V-P and Stock JA14/2/2005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於1992年5月29日因藏有危險藥物及販運危險藥物被捕。他被發現藏有大量危險藥物,包括在褲袋中發現的嗎啡酯鹽混合物(控罪1),以及在車尾箱中發現的嗎啡酯鹽混合物及其他販毒工具(控罪2)。此外,在他住所亦發現其他危險藥物(控罪3及4)。申請人聲稱毒品屬於其兄長,他為兄長工作以支付自己的毒癮。其兄長已於1993年被定罪及判刑。申請人則潛逃內地,直至2004年3月才返回香港自首,聲稱是為了辦理文件以使其內地婚姻合法化,並讓其子獲得福利。申請人於2004年9月21日認罪,被判處總刑期15年監禁。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龔伯富

CACC429/2007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12/9/2008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龔伯富及其家人為九龍旺角利泰大廈一單位的註冊業主。2006年12月12日晚,該居所發生火警,導致申請人及其幼女燒傷。幼女輕傷,申請人則全身30%二級燒傷。事件後,申請人被控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受危害而縱火罪,經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並判處監禁6年半。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其後放棄就定罪的上訴,僅處理判刑上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永勝

CACC33/2012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28/11/2012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致命交通意外。2010年11月8日下午,申請人余永勝駕駛輕型貨車,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一處交通燈管制的行人過路處附近,撞倒一名82歲老翁(死者),導致其死亡。案發時行人過路處交通燈為紅色,死者以斜線方式橫過馬路,並未察看右方交通情況。申請人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區域法院裁定其罪名成立,判處入獄三年半及停牌四年。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上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單松健及另一人

CACC458/2011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25/7/2012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兩名申請人,單松健(「單」)和韓志安(「韓」),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承認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及管有危險藥物罪。控罪涉及氯胺酮和可卡因。案情指「韓」駕駛私家車載「單」和玉女士到元朗大棠谷一建築物外。「韓」和「單」進入該建築物後,關員上前搜查私家車,並在車內「單」的座位旁發現氯胺酮。關員其後在該建築物內搜獲更多氯胺酮和可卡因,並在「韓」的另一居所搜獲可卡因。兩名申請人均承認販運和管有毒品。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家琪

CACC148/2007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28/9/2007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李家琪是一名保安員,沒有刑事犯罪記錄。他於2003年至2005年間,利用其開設的兩個銀行戶口,協助一名稱為「貴哥」的人士清洗非法賭博得益,涉及金額合共約1,700萬港元。上訴人每月收取8,000元報酬。原審法院裁定其兩項洗黑錢罪名成立,分別判處監禁4年及5年,同期執行,總刑期為5年。

HKSAR v. NORENA GUTIERREZ CRISTHIAN ANDRES

CACC319/2014McWalters JA13/1/2015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因販運12.39克可卡因(含5.41克純可卡因)及管有42.36克可卡因(含18.59克純可卡因)和1.08克可卡因(含0.43克純可卡因)而被判刑。在販運控罪上,申請人沒有爭議部分毒品是用作自用。在管有控罪上,原審法官將起點刑期提高,以反映毒品可能落入他人手中的潛在風險,並額外增加3個月刑期,因為申請人是酷刑聲請人,並在等候處理其聲請期間犯下罪行。最終,原審法官在考慮認罪折扣後,判處總刑期為3年6個月監禁。

HKSAR v. WONG CHOR WO

CACC314/2006Ma CJHC, Beeson and Saunders JJ5/5/2009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黃楚和先生在區域法院被裁定17項罪名成立,包括盜竊、提供虛假資料、使用虛假文書、向核數師作虛假陳述及發布虛假陳述。他被判處總刑期6年監禁。黃先生曾就其中15項控罪的定罪申請上訴許可,但被駁回。本案中,黃先生向上訴法庭申請就其刑期提出上訴許可,主要理由是原審法官錯誤地判處「整體刑罰」(global sentence),而非針對每項控罪分別判刑,以及總刑期過重。

HKSAR v. CHEN SZU MING

CACC270/2005Stuart-Moore VP and McMahon J7/12/2005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Appeal

本案申請人陳思銘(原名何安)因三項處理可公訴罪行得益(俗稱「洗黑錢」)罪名,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後被判處監禁40個月。案情指,一名自稱「陳先生」的人聯繫地產代理,聲稱其老闆陳思銘欲出售物業。隨後,一名冒充陳思銘的人士簽署了物業轉讓文件並收取了約1,600萬港元的款項。在此期間,申請人將其姓名更改為陳思銘,並以該新身份開設銀行帳戶。物業出售所得款項隨後存入該帳戶,申請人再按他人指示將款項轉移。申請人被捕後承認,他同意更改姓名並開設銀行帳戶是為了參與一項詐騙計劃,以獲取10,000港元報酬。

HKSAR v. KONG TAT LUNG

CACC27/2016Yeung V-P, Cheung and Pang JJA10/8/2017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因販運30.25克冰毒被控,他否認控罪。警方於2015年3月18日在其身上搜出毒品、電子磅及多部手機。申請人警誡下聲稱毒品自用,並非販賣。他自稱是吸毒者,每日吸食1至1.8克冰毒,並兼職手機維修賺取額外收入。申請人母親亦作證指他有嚴重毒癮。陪審團裁定申請人販毒罪名成立,判處監禁8年。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HKSAR v. HUANG RUIFANG

CACC106/2022Macrae Acting CJHC, Zervos and M Poon JJA4/3/2025[2025] HKCA 234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黃瑞芳於2017年4月8日從巴西經南非抵港,被海關截獲,在其行李中發現6,960毫升液態可卡因,內含4,770克可卡因。她聲稱不知情,以為是巴西莓汁。她於2018年11月6日首次被定罪,判處監禁28年4個月。其後上訴獲准,法庭下令重審。2022年7月12日,她再次被定罪,判處監禁27年10個月。她再次就定罪提出上訴,但被駁回。本上訴是針對其刑期提出,旨在重新審視處理危險藥物販運案件的量刑指引。

HKSAR v. ZHONG MING JING

CACC180/2010Stock VP and Lunn J4/11/2010
Criminal LawSentencingImmigrationAppeal

申請人鍾明青是一名19歲的內地居民,因三項控罪被判處總計五年監禁。他承認了這些控罪。第一項控罪是他協助八名非法入境者偷渡來港;第二項控罪是他駕駛機動舢舨在海上危險航行,危及船上乘客和警員安全;第三項控罪是他未能按警方信號停船。事發時,申請人駕駛的舢舨沒有航行燈、滅火設備或救生衣。在警方追截過程中,申請人多次危險變換航向,迫使警船急劇減速和轉向,導致警船傾斜達45度。最終,舢舨引擎故障,申請人與非法入境者被捕。

HKSAR v. LO SZE TUNG STEPHANIE

CACC190/2017Macrae VP and McWalters JA24/7/2018[2018] HKCA 421
Criminal LawSentencingDrug OffencesAppeal

申請人盧思彤(D1)因販運危險藥物(約979.11克冰毒)被捕。她於2016年9月2日在落馬洲管制站被截查,並在警誡下承認管有冰毒,聲稱協助D2運送毒品。D2隨後亦被截獲,並在其背包中發現約1.94公斤冰毒。申請人與海關合作進行了受控交收,但未成功。她承認販運,並在原審法庭被判處14年2個月監禁。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認為原審法官未充分考慮她協助拘捕D2的因素,且給予的40%刑期扣減不足。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國明

CACC380/2013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21/3/2014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刑事上訴案件,申請人徐國明(CHUI KWOK MING)就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的判刑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判決理由書於2014年3月27日發出,並於2014年3月28日發布了一份勘誤,修正了判決理由書第26段第3行的一個文字錯誤。

律政司司長 訴 黃龍威

CAAR5/2008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19/12/2008
Criminal LawSentencingSexual OffencesAppeal

被告人黃龍威承認四項猥褻侵犯罪,涉及兩名七歲及九歲的男童。被告人曾於社區中心擔任義工,並在不同時間和地點對兩名男童進行猥褻侵犯,包括觸摸其陽具及臀部。事件被社工揭發後,被告人被捕並在錄影會面中承認控罪。被告人案發時18歲,有複雜的家庭背景,並曾因來自內地而受同學排斥,導致他傾向與年幼兒童玩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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