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指標案例

精選 1453 宗 刑事法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HKSAR v. CHIU SUET YEE, ANGEL

CACC105/2010Cheung JA and McMahon J26/10/2010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趙雪儀承認五項扒竊罪,被區域法院法官判處總刑期三年監禁。該刑期包括四項扒竊八達通卡罪(控罪1至4),每項判監20個月同期執行;以及一項扒竊錢包罪(控罪5),判監2年,其中1年4個月與其他控罪分期執行。此外,法官命令本案刑期須與申請人當時正服的另一項扒竊罪的18個月刑期分期執行。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認為量刑起點過高,總刑期過重,且不應與當時正服的刑期完全分期執行。

HKSAR v. KU KWOK WAI AND ANOTHER

CACC14/2012Yeung VP and Lunn JA17/7/2012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SentencingAppeal

兩名申請人於2011年8月12日凌晨,在北角春秧街73號一幢大廈的電梯大堂,搶劫一名17歲女學生Tsoi Ka Ying的iPhone。第一申請人從後推撞受害人,搶走其手機,第二申請人則負責把風。兩名申請人隨後逃跑,但被一直跟蹤他們的警員追捕並拘捕。被捕後,兩名申請人均承認參與搶劫,第一申請人承認搶走iPhone意圖出售,第二申請人承認把風。

HKSAR v. TAM YI CHUN

CACC524/2011Stock VP, Lunn JA and Barnes J23/9/2013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CostsAppeal

本案源於申請人譚伊真就其定罪申請上訴許可被駁回。上訴法庭於2013年9月24日駁回申請,並於2013年10月4日頒布判決理由。法庭認為上訴理據明顯毫無根據,並就此案中針對律師專業失當的指控表達了不滿。法庭隨後要求雙方就《刑事案件訟費條例》(Costs in Criminal Cases Ordinance, Cap 492) 第18條下是否可作出訟費命令提交陳詞。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AM SIU TONG

CAAR2/2009Ma CJHC, Hartmann JA & Saw J3/9/2009
Criminal LawSentencingTraffic OffencesAppeal

本案涉及律政司司長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81A條,就兩宗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案件的判刑申請覆核。第一宗案件(CAAR 2/2009)中,林兆棠(Lam)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被判監禁12個月及停牌3年。他以時速74公里(限速50公里)駛近行人過路處,在交通燈轉紅時撞死一名行人。第二宗案件(CAAR 4/2009)中,黃敦凡(Wong)經審訊後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被判監禁20個月及停牌2年半。他駕駛雙層巴士在交通燈已轉紅、行人燈已轉綠的情況下,未有停車或減速,撞死一名行人。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AM SIU TONG

CAAR4/2009Ma CJHC, Hartmann JA & Saw J3/9/2009
Criminal LawSentencingTraffic OffencesAppeal

本案涉及律政司司長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81A條,就兩宗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案件的判刑申請覆核。第一宗案件(CAAR 2/2009)中,林兆棠(Lam)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被判監禁12個月及停牌3年。他以時速74公里(限速50公里)駛近行人過路處,在交通燈轉紅時撞死一名行人。第二宗案件(CAAR 4/2009)中,黃敦凡(Wong)經審訊後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被判監禁20個月及停牌2年半。他駕駛雙層巴士在交通燈已轉紅、行人燈已轉綠的情況下,未有停車或減速,撞死一名行人。

HKSAR v. TAN HONG SHENG

CACC238/2005Woo VP29/8/2005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譚洪盛(第二被告)與另外兩名被告(第一被告及第三被告)被控盜竊罪。第一被告認罪,而申請人及第三被告則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於2005年5月12日被定罪,申請人被判處監禁兩年零六個月。控方證據顯示,2004年12月27日晚上,警員在尖沙咀天星碼頭附近執行反盜竊行動時,目睹申請人、第一被告及第三被告參與扒竊。第三被告靠近受害人以阻礙其移動,申請人則用手固定受害人的手袋,而第一被告則打開手袋拉鍊並取走一部手提電話。申請人及第三被告辯稱他們是來港觀光的遊客,事發時現場非常擁擠,他們只是走得很近以免走散。第一被告則稱他看到受害人手袋容易得手,一時衝動才犯案。申請人及第三被告均表示對第一被告的行為感到震驚,並未參與盜竊。原審法官拒絕接納辯方證供,認為三名被告的證供不可信,特別是第一被告試圖開脫申請人及第三被告。

HKSAR v. XIE JINBIN

CACC195/2010Yuen JA and To J18/1/2011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謝錦彬與另外三人於2010年3月29日在南丫島因非法砍伐沉香樹被捕。警方在申請人背包中搜獲鋸子及重約0.677公斤的木塊,總共從四人身上搜獲1.181公斤沉香木塊。漁農自然護理署的保育主任證實這些木塊來自沉香樹(Aquilaria sinensis),並指出非法砍伐沉香樹會威脅其自然存活。申請人及另外兩名被告均為持雙程證來港的內地居民,他們在區域法院承認盜竊罪。

HKSAR v. LAM HOI

CACC105/2016Macrae JA and McWalters JA22/1/2017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林凱在18歲10個月時,於2015年7月23日至25日連續三天在粉嶺三間7-Eleven便利店實施了三宗持刀搶劫。每次搶劫他都戴著面罩,並使用刀具威脅店員。第一宗搶劫劫走了港幣1,340元及一罐啤酒;第二宗僅劫走一盒喉糖;第三宗則劫走了港幣6,760元現金及價值港幣124.30元的商品。上訴人於2015年8月3日從中國大陸返回香港時在羅湖管制站被捕。他承認了所有搶劫罪行,並在錄影會面中確認了供詞。其律師在原審時辯稱,上訴人因被網上認識的女子欺騙,急需金錢而犯案,並已真誠悔過。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迪倫

CACC112/2013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10/4/2014
Criminal LawAssault and Wounding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馬迪倫與另一被告被控於2012年3月2日在尖沙咀亞士厘道非法及惡意導致陸鴻楷身體受嚴重傷害,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申請人否認控罪,經區域法院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監6年。控方案情指,申請人與陸鴻楷在酒吧消遣後,申請人夥同數名男子將陸強行帶離酒吧,並在雅士利中心外對陸拳打腳踢,其中兩人更用玻璃樽襲擊陸的頭部。襲擊期間,申請人一直在場,並在後期指示施襲者離開。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申請人在升降機內曾發施號令,並與其他男子以武力控制陸。陸因此次襲擊受重傷,包括頭部裂傷、腦部出血及骨折,需留院治療並接受手術。

HKSAR v. AU HAU CHING

CACC146/2008Hartmann JA, McMahon and Wright JJ6/7/2009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Sentencing

上訴人區巧貞被控一項處理已知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涉款2,440萬港元。警方於2004年6月9日在上訴人住所搜出1,300萬港元現金,並在其租用的兩個保險箱內發現約900萬港元現金及外幣。上訴人名下有多個銀行帳戶,總結餘約390萬港元,且擁有兩處物業。調查顯示,上訴人曾收到澳門賭場發出的多張支票,總值逾1,000萬港元,其中部分用於置業,部分提現。上訴人聲稱自己是賭船股東並介紹客戶,但未能提供任何業務記錄。她與同居伴侶CHEN Cheng於2004年6月在馬來西亞因涉嫌販毒被捕,後上訴人被遣返香港。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

CAAR5/2018Macrae VP, Pang JA and Zervos JA22/12/2019[2019] HKCA 1459
Criminal LawSentencingTraffic OffencesAppeal

答辯人朱詠妍於2017年11月3日駕駛私家車,在油麻地加士居道一個行人過路處衝紅燈,撞倒三名正在過路的行人,導致其中一人(PW1)受重傷,包括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硬膜下血腫、骨折,並留下失語症及計算障礙等後遺症。另外兩名行人(PW2及PW3)亦受傷。答辯人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原審區域法院法官判處答辯人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取消駕駛資格4年。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ANG HO PONG

CAAR6/2009Ma CJHC, Hartmann JA & Saunders J20/8/2009
Criminal LawSentencingTraffic OffencesAppeal

答辯人曾浩邦因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而被定罪。事件發生於2008年8月30日,答辯人駕駛中型貨車在西九龍快速公路行駛時,因閉眼2秒導致追撞一輛電單車及一輛貨櫃車,造成電單車司機死亡。答辯人其後承認控罪,原審法官判處其監禁8個月及停牌2年。律政司司長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申請覆核刑罰,認為原審判決明顯不足。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蘇栢倫

CACC276/2013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6/3/2014
Criminal LawSentencingTraffic Offences

申請人蘇栢倫承認12項控罪,包括盜竊、危險駕駛、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管有危險藥物、管有毒藥表第I部所列毒藥、超速駕駛及處理贓物。他曾因同類罪行被判監及停牌,但在停牌期間多次駕駛,並在警員追捕時危險駕駛。他亦在保釋期間再犯超速駕駛,並處理贓物。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總刑期40個月監禁及取消駕駛資格6年。申請人不服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灝言(Lam Ho Yin)

CACC11/2010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21/10/2010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林灝言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原審區域法院裁定罪名成立並判處監禁18個月。申請人居住於上半山村,案發時21歲。死者為81歲的同村老婦。事發當日下午,申請人駕駛輕型貨車從無名路倒後駛出馬鞍山村路。無名路狹窄且彎曲,有輕微上坡斜度,倒車時存在盲區。控方證人指出,申請人倒車速度緩慢,但未有亮起閃燈或響號。旅遊巴士司機發現車尾有深色物體,響號示警,但申請人未停下,輾過該物體。其後,車輛再次輾過該物體,最終停下。死者因頭部和胸部多處創傷不治。申請人聲稱倒車時有觀察倒後鏡及轉身察看,但未見有人,且未感覺輾過物體。控方專家證人指出,在盲區情況下,駕駛者應減慢車速、加強觀察、響號警惕或下車觀察。

HKSAR v. LAM CHI FAT

CACC89/2011Yeung VP, Kwan JA and Tong J31/8/2011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Appeal

2010年2月7日下午約1時,申請人林志發駕駛一輛貨車沿大埔道南行線駛往旺角。當時正下大雨,路面濕滑。貨車駛至大埔道與石硤尾街交界時突然失控,撞向路邊金屬欄杆,衝上行人路,最終撞到大埔道152及154號店舖外的簷篷和燈柱才停下。事故導致申請人的妻子被拋出車外,三天後死亡,另有七名途人受輕傷,店舖財物嚴重損毀。申請人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經審訊後被定罪及判處監禁18個月,並停牌4年。申請人現申請上訴許可。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家輝及另四人

CACC195/2009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2/6/2010
Criminal LawSentencingOrganized Crime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為期近10個月的臥底行動,旨在收集新界北總區的三合會犯罪活動情報。行動導致7名被告人被控多項與三合會社團有關的罪名,其中第二被告人蔡家輝亦被加控販運危險藥物罪並已認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審理後,各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24至45個月不等的監禁。本判案書主要處理第二、第四、第五、第六及第七被告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HKSAR v. YEUNG WUI AND OTHERS

CACC415/2004Stock, JA, Gall and Lugar-Mawson JJ17/3/2005
Criminal LawSentencingImmigrationRobbery and Theft

本案涉及三名申請人。第一申請人楊會承認四項控罪,包括協助未獲授權入境者在香港境內通行、未有停船、危害海上他人安全及處理贓物。第二及第三申請人韋海和段吉新經審訊後被裁定在香港非法逗留及盜竊罪成。所有申請人均因盜竊佛肚樹(Buddhist pine trees)及其相關罪行被判刑。第一申請人被發現駕駛舢舨載運未獲授權入境者及佛肚樹,並在警方追截時採取規避行動。第二及第三申請人則受僱挖掘佛肚樹。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sed &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Cap. 455)第27條申請加重刑罰。

HKSAR v. WONG FUNG MING AND ANOTHER

CACC515/2001Stuart-Moore VP, Yeung JA and Suffiad J4/12/2002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本案申請人(D9和D11)因串謀詐騙罪在區域法院被定罪。該詐騙案涉及一間名為Link Legend Enterprise Limited的公司,該公司虛假聲稱從事倫敦金屬交易(Loco London Silver),誘騙受害人(多為教育程度不高、缺乏技能的員工)投資。受害人被告知投資失利,並被要求彌補「損失」,否則工資將被扣押。警方於1999年7月15日突擊搜查該公司辦公室,發現十名受害人共損失約200萬港元。D9被指控為接待員及面試官,D11則與D9一同被定罪並判刑。

HKSAR v. LI CHI YAT

CACC189/2018Zervos JA22/11/2018[2018] HKCA 887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是一名運輸公司的調度員。2017年5月10日,他偷取了公司老闆遺留在車內的信用卡,並嘗試用該卡購物。他首先在旺角一家科技店嘗試購買價值10,464港元的商品,但因未能出示身份證而失敗。隨後,他成功使用信用卡購買了一部價值7,917港元的手機。該交易導致卡主收到通知並報警。當晚,他再次嘗試在豐澤購買價值7,288港元的商品,但亦告失敗。警方調查後,申請人承認罪行,並在閉路電視錄像中確認自己。他解釋說,他將手機出售後,用所得款項購買食物和打麻將。他其後將信用卡丟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維揚

HCMA191/2010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5/8/2010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上訴人陳維揚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控方案情指上訴人於2003年2月8日駕駛私家車,在民豐徑與公主道交界處,從後撞及一輛停在讓線前的士,導致的士車尾損毀。的士司機(控方第一證人)報警,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罰款2,0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第 7 / 7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