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竊罪量刑起點及總刑期是否過重?

HKSAR v Chiu Suet Yee, Angel CACC105/2010

減刑
刑期過高,但總刑期合理,故調整分期執行。
上訴法庭(刑事)Cheung JA and McMahon J26/10/2010
報導引用[2014] 1 HKLRD 62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iu Suet Yee, Angel (趙雪儀)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張澤祐法官及麥馬漢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趙雪儀承認五項扒竊罪,被區域法院法官判處總刑期三年監禁。該刑期包括四項扒竊八達通卡罪(控罪1至4),每項判監20個月同期執行;以及一項扒竊錢包罪(控罪5),判監2年,其中1年4個月與其他控罪分期執行。此外,法官命令本案刑期須與申請人當時正服的另一項扒竊罪的18個月刑期分期執行。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認為量刑起點過高,總刑期過重,且不應與當時正服的刑期完全分期執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點在於區域法院法官對扒竊罪所採用的量刑起點是否明顯過重,以及最終判處的總刑期是否過重。此外,爭議點還包括法官命令本案刑期與申請人當時正服的刑期完全分期執行是否原則上錯誤。申請人一方認為,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均過高,導致總刑期過重,且不應完全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對每項控罪所採用的量刑起點確實明顯過重。法庭引用《HKSAR v Ngo Van Huy》案的指引,指出扒竊罪的量刑起點應為審訊後12至15個月監禁,並考慮加重因素。法庭強調,在選定初始量刑起點時,應避免雙重計算加重因素。對於控罪1至4,法庭將初始量刑起點定為12個月,並根據申請人的盜竊前科(加重6個月)及在擁擠市場犯案(加重3個月)調整。對於控罪5,法庭考慮受害人年邁(初始15個月),加上前科、擁擠市場及夥同犯案等因素。最終,法庭雖然認為個別量刑起點過高,但經調整後,總刑期36個月並非明顯過重。然而,法庭裁定原審法官命令本案刑期與申請人當時正服的刑期完全分期執行是原則上錯誤,因為所有罪行構成一個系列,應一併處理。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案,該案確立了扒竊罪的量刑指引,即審訊後判處12至15個月監禁,並列出加重刑期的因素,例如在擁擠地方犯案、夥同犯案及被告有盜竊前科等。此外,亦引用了《R v Vy Van Kien [1991] 1 HKLR 422》及《HKSAR v Chan Pui Chi (1999) 2 HKLRD 830》等案例,以支持對加重因素的考量。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申請人的上訴,撤銷原審法官的判刑命令。法庭重新判處控罪1監禁14個月;控罪2至4每項監禁12個月;控罪5監禁18個月。為達致總刑期36個月,法庭命令控罪1和控罪5的刑期分期執行,並命令控罪2的刑期中4個月與控罪1和控罪5的刑期分期執行。最終,法庭命令本案總刑期36個月與申請人於2009年6月4日被判處的刑期同期執行,但其中3個月須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扒竊罪的量刑原則,強調在確定量刑起點時應避免雙重計算加重因素。同時,它也提醒法庭在處理一系列相關罪行時,應盡可能一併處理,以避免不必要的刑期分期執行,確保總刑期的合理性。判決亦指出,即使個別量刑起點過高,最終的總刑期仍可能被認為是恰當的,這體現了量刑中的「整體性原則」(totality principle)。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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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扒竊罪的量刑起點通常是多少?
A.

根據本案引用的指引,扒竊罪經審訊後的量刑起點通常為12至15個月監禁,但會根據案件的加重因素調整。

Q.扒竊罪有哪些因素會導致刑期加重?
A.

加重因素包括在擁擠公共場所犯案、夥同他人犯案、被告有盜竊前科、受害人年邁或脆弱,以及盜竊手法專業等。

Q.如果多項罪行構成一個系列,法庭應如何判刑?
A.

如果多項罪行構成一個系列,法庭應盡可能一併處理,以避免不必要的刑期分期執行,並確保總刑期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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