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 v. NG MUK KAM
申請人吳木金(審訊時為第二被告)被控販運危險藥物。警方於1992年6月23日凌晨在香港仔田灣海傍監視時,發現一艘舢舨卸下19個裝有危險藥物的袋子。申請人駕駛一輛平治汽車到達現場,並在車內被捕。現場多名涉案人士,包括申請人,被發現攜帶手提電話。一名同謀者作證指申請人於案發前一天要求他協助運送「危險藥物」,並在凌晨與申請人會合,協助卸貨。審訊時,申請人未有傳召證人答辯。
精選 538 宗 刑事法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申請人吳木金(審訊時為第二被告)被控販運危險藥物。警方於1992年6月23日凌晨在香港仔田灣海傍監視時,發現一艘舢舨卸下19個裝有危險藥物的袋子。申請人駕駛一輛平治汽車到達現場,並在車內被捕。現場多名涉案人士,包括申請人,被發現攜帶手提電話。一名同謀者作證指申請人於案發前一天要求他協助運送「危險藥物」,並在凌晨與申請人會合,協助卸貨。審訊時,申請人未有傳召證人答辯。
申請人為受害人的舅父。1999年,申請人首次對當時8歲的受害人進行猥褻侵犯 (indecent assault),當時他與受害人及其父母同住。第二次事件發生在2002/2003年冬天,地點在受害人一家搬遷後的另一單位。受害人直到2005年才向學校導師揭露這些侵犯行為。在申請人被捕後,他承認了猥褻侵犯並表示歉意。原審法官在判刑時考慮了感化報告和心理學家報告,並注意到申請人對其問題缺乏洞察力,且輕視色情物品在其生活中的作用。
本案涉及兩名公共小型巴士司機潘永基(第一被告)和廖振邦(第二被告),他們於2004年10月22日凌晨在北角英皇道與健康街東交界處發生嚴重交通意外。兩名被告當時正互相競速以爭奪乘客,並多次衝紅燈。在涉事交界處,兩輛小巴均高速衝紅燈,第一被告的小巴先撞上一輛的士,隨後撞向第二被告的小巴,導致第二被告的小巴翻側。事故造成第二被告小巴上的兩名乘客死亡,另有17人受傷。原審區域法院法官裁定兩名被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及賽車引致他人身體受傷害罪成立。
本案涉及兩名公共小型巴士司機潘永基(第一被告)和廖振邦(第二被告),他們於2004年10月22日凌晨在北角英皇道與健康街東交界處發生嚴重交通意外。兩名被告當時正互相競速以爭奪乘客,並多次衝紅燈。在涉事交界處,兩輛小巴均高速衝紅燈,第一被告的小巴先撞上一輛的士,隨後撞向第二被告的小巴,導致第二被告的小巴翻側。事故造成第二被告小巴上的兩名乘客死亡,另有17人受傷。原審區域法院法官裁定兩名被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及賽車引致他人身體受傷害罪成立。
兩名申請人(Ting Chiu 及 Lau Cheung Ling)在區域法院被控搶劫及非法逗留香港。他們對兩項控罪均承認有罪。原審法官就搶劫罪判處五年監禁,非法逗留罪判處十五個月監禁,兩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60個月。兩名申請人於判刑約11個月後,以不了解法律為由,申請逾期上訴,質疑搶劫罪的判刑過重。
本案涉及一宗刑事上訴案件,申請人徐國明(CHUI KWOK MING)就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的判刑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判決理由書於2014年3月27日發出,並於2014年3月28日發布了一份勘誤,修正了判決理由書第26段第3行的一個文字錯誤。
申請人邱嘉明因兩項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於2013年4月16日被法官判處監禁。他於2012年9月5日在彌敦道康樂大廈被警方截查,在其短褲中搜出第一項控罪所涉的甲基安非他命。隨後警方對其單位執行搜查令,發現了第二項控罪所涉的甲基安非他命、可卡因及草本大麻。申請人有「非常差」的刑事紀錄,曾有26次定罪,其中3次涉及非法販運危險藥物,最近一次於2009年被判監禁4年。本案發生於他獲釋僅8個月後。
申請人Chung Chi King在兩宗區域法院刑事審訊中被控並定罪。在第一宗案件(DCCC 1184/2000)中,申請人與其他被告因串謀詐騙罪被定罪,並在缺席審訊下被判處五年十個月監禁。在第二宗案件(DCCC 383/2002)中,申請人承認串謀詐騙及沒有依時歸押兩項控罪。他因串謀詐騙被判處四年兩個月監禁,因沒有依時歸押被判處兩個月監禁,其中一個月與前罪同期執行,餘下一個月則分期執行。由於申請人當時正在服第一宗案件的刑期,法庭命令第二宗案件的部分刑期與第一宗案件同期執行,部分則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八年十個月。申請人現申請就兩宗案件的判刑提出上訴。
申請人劉林峰於2011年1月13日從內地來港,當天傍晚與兩名同伴在港鐵列車上被便衣警員留意。申請人被發現扒竊一部iPhone,並在其身上搜出另一部已移除SIM卡的iPhone。申請人承認較早前在港鐵範圍內偷竊了第二部iPhone。2011年5月5日,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盜竊罪及一項抗拒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罪,被判處總共33個月監禁。申請人就其中一項盜竊罪(涉及第二部iPhone)申請上訴減刑,但被駁回。其後,申請人動議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聲稱其自願承認額外罪行應獲得額外減刑。
申請人劉林峰從中國大陸來港,並於2011年1月13日當天在港鐵列車上實施兩宗扒竊(盜竊)罪行,盜取兩部iPhone。在第二宗盜竊案中,他與另外兩名男子合謀犯案。當警員試圖拘捕他時,他激烈反抗,導致兩名警員受輕傷。申請人承認兩項盜竊罪及一項抗拒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罪,但否認第二項盜竊罪是與他人合謀犯案,因此法庭進行了牛頓聆訊 (Newton hearing) 以確定事實爭議。
上訴人黃智雄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及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上訴人承認第二項控罪,但否認第一項控罪,只承認較輕微的「傷人罪」。案件源於受害人與其前同居女友翁女士情變。翁女士與上訴人同居後,受害人於2009年10月15日凌晨到上訴人與翁女士住所樓下,與翁女士發生激烈爭執。上訴人其後手持武器出現,與受害人打鬥,受害人跌倒在地。警員其後拘捕上訴人,並檢獲菜刀及伸縮警棍。受害人指上訴人以菜刀斬傷其後腦,而上訴人則否認使用菜刀,聲稱只用伸縮警棍撥開膠凳及掃向受害人。
上訴人因僱用兩名非法受僱人士而被定罪。案情指三名便衣警員在屯門巡邏時,發現上訴人經營的蛇羹店外有一名男子為顧客服務及清理桌子。警員進入店內後,發現該男子(上訴人的表親郭先生)持有雙程證。上訴人承認廚房內還有其他人工作,警員隨後在廚房發現另一名男子(黎先生)正在斬蛇,他同樣持有雙程證,且不獲准在港工作。上訴人辯稱郭先生和黎先生是來港探訪,黎先生因對蛇羹生意感興趣而來學習。裁判官採信警員證供,裁定兩人受僱於上訴人。
2016年2月9日(農曆年初二)凌晨,旺角豉油街發生嚴重警民衝突,大批市民衝擊警員,有人用雜物堵塞馬路、辱罵警員,甚至撬起地磚擲向警員,並縱火焚燒一輛的士LF364。申請人楊家倫被控一項暴動罪及一項縱火罪。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申請人在場,而是依賴現場拍攝到的照片及電視片段,與警方搜獲的申請人照片進行比對,指認申請人為涉案犯案人。申請人否認控罪,並在區域法院受審,最終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暴動罪判囚4年9個月,縱火罪判囚4年3個月,同期執行。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申請人許智堂被控兩項爆竊罪。他於2007年9月10日在伊利沙伯街一棟大廈內被警員發現並截停,警方在其身上搜出電腦設備、相機及外幣等物品,經查證為該大廈五樓一單位失竊物品(第二項控罪)。申請人承認此罪行,並自願供出他於數月前(2007年6月21日)在另一單位犯下的爆竊案(第一項控罪)。申請人有11項前科,包括1999年因偽鈔、虛假文書等罪被判監24個月,以及2002年因企圖爆竊被判監2年。他聲稱因失業及需償還債務而犯案。
申請人林宗悅因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的得益」(handling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5(1)及(3)條,被區域法院判處總共52個月監禁。三項控罪均源於電話騙案,受害人包括三名長者,他們被騙徒以家人被扣留或欠債等理由恐嚇,並指示他們將款項交予申請人。申請人承認收取及處理款項,但堅稱對電話騙案不知情,只因欠賭債替「阿明」收錢。原審法官不接納申請人不知情的說法,裁定他與騙徒同屬一夥,並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再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三分一。
申請人蔡嘉良(35歲,無犯罪紀錄)因被舉報從網際網路下載兒童色情物品,警方於2010年7月3日搜查其住所。警方檢獲其電腦及78張光碟中的5張,發現內含2,457張照片及157段影片,涉及2至15歲兒童的色情內容,並分為四個級別,包括涉及穿透性性行為或虐待的第四級別。申請人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被判處監禁22個月。
申請人樊憬霖被控兩項罪名:販運危險藥物及管有他人身份證。她對兩項控罪均認罪,並承認案情。原審法官判處她總刑期為6年8個月監禁。申請人現申請上訴許可,認為判刑過重。
申請人因入屋犯法罪(burglary)被區域法院判處16個月監禁。案情指,受害人(PW1)離港度假期間,其位於深水埗的板間房未上鎖。申請人居住在同一單位內的鄰近板間房,趁PW1不在時進入其房間,翻找物品並偷走一包香煙。PW1回港後發現房間被翻動,香煙失竊,並獲告知曾見申請人進入其房間,遂報警。申請人被捕後承認犯案,稱因無錢買煙且知悉房間未上鎖及PW1外出而犯案。
答辯人SWS在2020年5月8日承認一項縱火罪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原審裁判官判處答辯人18個月感化令,其中9個月需在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舍接受住宿訓練。律政司司長(申請人)認為該感化令違反原則及明顯過輕,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判刑。答辯人案發時15歲,為中學生,在保釋期間干犯本案,之前無刑事定罪紀錄。案情指答辯人投擲汽油彈損壞馬路,並管有製作汽油彈的物品。
第一答辯人Dank是香港公司New Age International Ltd(「New Age」)的董事兼大股東,第二答辯人林靜是該公司的採購經理。New Age曾是美國Rubie’s Co., Inc.(「Rubie’s」)的代理商。1999年,Rubie’s在香港成立附屬公司Rubie’s Enterprises Ltd(「REL」),並委任New Age管理REL事務,主要負責採購。Dank獲授權操作REL的銀行帳戶。Dank在林靜協助下,設立了六間與真正供應商名稱相似的「鏡像公司」,透過虛報發票金額,從Rubie’s詐騙約641,000港元。Dank承認其中17項控罪,林靜則被裁定全部33項控罪罪名成立。原審法官判處兩人社會服務令。
第 8 / 27 頁